婚前,男方家長全額購房,房產證只寫女方名字,問離婚後房子如何分割?

時間 2021-05-05 20:55:29

1樓:儒德律師

婚前一方全款購房,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2樓:簡法買房

1、如果是婚前辦理的產權證,那麼該房產為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的話,男方無權主張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2、如果是婚後才辦理產權證,即便房產證只有女方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房產都享有權益。

3樓:江蘇小乎律師

這一問題,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無直接規定,但是可以結合司法解釋三關於婚前父母一方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立法本意考慮,個人認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父母一方全額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其出發點是為了子女及配偶今後可以共同生活居住,而非單純條件交換,即結婚就把房子給對方個人。雖然僅登記在對方名下,但其本意是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換個角度可以理解所附條件是成功的婚姻關係,而不包括失敗的婚姻關係(偏激觀點)。若在離婚時認定房產歸對方個人所有,則出資人及子女與房產沒有任何權屬關係,對於辛辛苦苦一輩子的長輩來說,損失是非常大的,與司法解釋三規定的立法意圖也背道而馳。

雖然最高院及立法均無明文規定,但地方高院有相關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粵高法240號)第65條意見: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個人認為廣東高院的該會議紀要更能體現立法本意,與實際情況更貼切。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4樓:如是

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所以男方父母將全額出資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女方名下。這一行為的性質,值得推敲。一種觀點為是對女方附條件的贈與,當女方與男方結婚時,條件已經成就,這套房屋自然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一種觀點為此房屋被贈與男女雙方,只是男方善意的未曾將自己的名字登記上去,只是此時對男方是極其不利的。

遇到這種情形,房屋產權證上僅有女方名字,從效力上來看,女方已經完全符合不動產登記的要件,房產確屬女方無誤。

但是對於房屋的款項,男方是可以主張該筆款項為借款的。在未存在明確的書面贈與合同情形下,主張購房款為借款,有較大機率得到法院支援。

5樓:蔡思斌

實務中,新婚夫妻買房往往都是由父母出資購買。而對於父母出資的情形,又是多種多樣,有的是全額出資,有的是支付首付,有的是登記一人名下,有的是登記夫妻二人名下。如果簡單根據產權登記認定權屬,往往侵害了出資父母的利益。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亦作出了一定規定。

對於婚前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若登記婚前全額出資購房,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則屬於其個人財產。

但如若是僅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一人名下的,目前尚無明確規定。

實務中,對於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一種觀點,通常視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若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其可以以解除條件成就為由主張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房產。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榕民終字第2494號《張某甲、張某乙等與施某甲、施某乙等婚約財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但如若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在結婚之後感情破裂離婚的,此時雙方結婚目的已經達到,房產已經辦理登記,不再具備撤銷贈與的條件,也就無權要求返還財產,該房產將會被認定為是產權登記方個人婚前財產。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是出資父母借名購房,在發生爭議後以父母名義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然而,因借名購房並非僅要舉證出資即可,還需舉證借名購房約定存在。而對於此種情形的,雙方往往不可能有任何的書面約定或協議。

因此,實務中,以此為由要求返還房產亦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法律對此問題之空白,往往導致離婚時出資方父母權益大大受到損失。為保障出資方父母權益,還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是借款,主張所有出資為借款購房,並要求返還款項。

筆者在此亦提醒大家,在婚前全額出資購房時還是應當慎重考慮產權登記問題,特別是僅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的,若之後離婚的極有可能人房財兩空。如果是考慮感情因素的,至少應當登記兩人名字,或是婚後購置、加名等。

6樓:吳傑臻律師

由於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婚前全額出資,就不能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是對男方的贈與。

實務中,處理這類案件,還會產生爭議。

第一種情況,產權證是婚後取得,那麼可以視為是婚後取得的房屋產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產權證是婚前取得的,那麼是否可以視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呢?

這就得看父母出資的贈與,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了。

如有明確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據證明是對雙方的贈與,比如男方名下無購房資格,寫在女方名下等等,那也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明確的書面協議或其他證據,這個時候爭議就更大。

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的會議紀要為例,第65條規定:「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本人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更符合父母在婚前出資購房的初衷,一般是以結婚為目的的。

當然,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也是需要看證據的。

購房的時間離結婚越近,越容易得到法院認可。

購房的出資款佔父母資產比例越大,越容易得到法院認定。

如果父母家富可敵國,購房時間又是在結婚前3-4年購買,那就給予女方較大的辯解空間。

因此,婚前為子女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就要慎重,最好能留下書面證據。

7樓:法貓

先言簡意賅回答問題:

個人認為: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作為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平均分割房產,除非男方的父母已經明確地表示贈予對方,或者女方與男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

答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父母參與房屋出資的,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是贈與自己子女的,還是贈與雙方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幾個婚前購房的栗子:

(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若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購房,雙方父母均出資,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因為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就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

說多一點漲知識!除了房產,還有什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 來自乙個法律機器喵【法貓貓】

8樓:

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父母在婚前全額購房,只寫女方名字,相當於贈與女方房屋,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婚姻法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9樓:赤腳紳士

贊同法眼的回答。順著法眼的回答,補充一下,在雙方各自舉證的情形下,法院(或者說法官)會怎麼判斷:

一、法院不會認為這是乙個普通的贈與,普通的贈與在交付贈與物後,房屋產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即宣告完成,受贈人不因受贈而承擔任何義務;

二、法院不會認為這是乙個借款關係,除非男方能夠舉證借條等說明借款關係的證據;

三、法院會認為這個是乙個附條件的贈與,即男方在婚前付款買房,將房屋登記到女方名下,暗含了以結婚為先決條件,即應視為彩禮。大額禮金、房子、車子、貴重首飾等在婚前的贈與,都應視為彩禮;只有這種情形,才能自圓其說,才是符合事實的。

四、彩禮如果想退還,要麼雙方沒有結婚,法院會判決全部退還,要麼結婚時間非常短暫,法院會判決酌情退回一部分。如果結婚時間較長,基本就不會判決退還了。

五、法律明確規定,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資買房,如果登記到自己子女名下,視為自己子女的婚前財產,如果登記到雙方名下,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以上均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而如果登記到另一方名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僅從登記上看,應推定為另一方的婚前財產;

六、父母出資買房的時候,一般都沒有考慮過以後要退還,而是認為只要以後雙方結了婚,順順利利的過日子,就是夫妻二人的財產。因而司法實踐中,離婚時法院不會僅僅因為房屋登記在兒媳的名下,就認定該房屋為兒媳的婚前財產,而是基於父母出資買房的真實意願,認定這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注意,這是指大多數情況,也有特殊情況,比如一方父母很有錢,買房就是單獨送給另一方的情況。

如果雙方都無法舉證證明,法院也會這樣認定。)

七、現在結論出來了,離婚時法院會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平均分配。如果雙方的結婚時間很短,那麼女方那一部分,作為彩禮還會判決酌情退回一部分。

八、換個說法來解釋一下:男方父母在婚前出資買房,將房屋登記到兒媳的名下,也許是男方父母要表達對兒媳的看重,也許是要促成兒媳早日嫁入家中,法律雖不提倡彩禮,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財物,但是法律並不禁止這種贈與,這是男方父母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後來雙方沒有結婚,則法律支援男方要回彩禮,如果雙方離婚,則法院會基於父母購買房屋的真實意願而將房屋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而平均分配,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很短暫,則女方那一半房屋的價值作為彩禮還會酌情退回一部分。

看完了這一段,是不是覺得「法律不外乎人情!」

婚前個人全款購房,婚後拿到房產證,房子全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Danic 如果將房子的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在婚後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房產中的一部分屬於對另一方的贈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辦理產權證明的時間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湖北武漢張鵬律師 如果產權證書上還是登記的自己乙個人的名字,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 如果加了對方的名字,一般視...

婚前買房,錢是雙方付的,房產證只寫了男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歸誰?

房小蟲 首先只能說,女方完全不懂房產常識,你沒辦法提供出資證明,而且有銀行流水的話,你基本沒戲。第二,婚前財產判斷,是指你可能領證前擁有的財產,如果你前夫婚前公正個人財產,你就哭吧!第三,全款付的話,一樣需要流水和出資證明,如果你把現金給你前夫,沒有任何證據,你也沒戲了。你們這樣共同出資買房,肯定是...

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買房,婚後才辦理了房產證,這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于琦婚姻律師 房本上有女方的名字嗎?如果沒有的話,那這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不是房產證什麼時候辦下來,而是首付 全款房的房款什麼時候給的。既然這房子是男方父母在男方婚前買的,那如果婚後房本下來的時候,沒有加女方的名字,這房子就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女方在離婚時只能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