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友父母出資購買房子,房產證寫男友的名字,房貸還沒還清,我們將要結婚,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時間 2021-06-17 13:46:19

1樓:苗條的麵條

這是婚前財產,可能不會寫你的名字,即使寫了萬一將來離婚,你也不可能分到一部分房子,但如果結婚後,由你們兩人共同還貸,你可以保留自己出錢還貸的證據,如果將來離婚了,你可以要求男方返還你出的那一部分錢。

如果你對自己的婚姻沒有信心,作為過來人建議你婚後先不著急要孩子,先給自己婚姻一段一至兩年的觀察期,你覺得這段婚姻可以信賴的話再考慮要寶寶,我想這對你們都好。

2樓:殷建斌律師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要看的是房貸是由誰來還的,如果女方也參與還貸,或者婚後男方參與還貸,那麼男方要給予女方補償

3樓:念覺

個人覺得,既然還是他父母在還,而且以後結婚了他還可能也只是他工資的小部分的話,主動要求加名字,並不心安理得,且有可能適得其反,會傷感情。男朋友自己提出,就不用拒絕了,畢竟以後的事,確實誰也說不准。

如果真的很在意以後可能面臨的權益,就自己拿出錢,讓父母贊助點,幫忙直接付掉部分貸款或全部,看比例吧。然後要求加名字,這樣比較合理。

4樓:深灰色

婚前是誰的,婚後還是誰的,如果男方願意給你或加你,那挺好的,否則,就別自己找事或者自取其辱了,為難別人,也讓自己尷尬。

婚後如果一起還貸,那麼只要有資金流轉證明,那離婚了可以主張這塊,但最好也不要以還貸為由,要求加名,同樣為難別人,讓自己尷尬。

如果不一起還貸,且資金各自支配,那就更不會有什麼婚後權益問題了。

5樓:

不管誰還房貸,房子都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舉重以明輕,婚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更是個人財產。

如果婚後改為雙方還貸,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法律的角度說,婚後共同還貸的,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是「加名」。

但從道德的角度講,婚後沒有還貸的就要加名的,都去撒泡尿照照看看自己是不是國色天香先(這句不是針對題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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