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會為壞人辯護?

時間 2021-05-06 00:43:42

1樓:徐徐說法律

好人壞人是社會道德評價,律師是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他們可能是壞人,也可能是被冤枉的好人,國家為了防範冤案的出現,增加律師辯護這一環節,這是很有必要的。律師只是乙個服務行業,為自己的委託人爭取合法權益,不違背法律和社會道德。

2樓:我叫邵奇奇葩的奇

好人,壞人的定義,是咱們老百姓給的。是生活化的定義。

真正掰持法律,也就犯罪嫌疑人啊,被告,原告的,律師從來沒有給「壞人」辯護,他只給嫌疑人辯護,給被告辯護,他是犯人還是無辜者是法官來斷定的,而只有一幫外行才定義好人/壞人。

你跟乙個火箭專家研究,火箭燃料不能用蜂窩煤應該用水洗煤?是用火柴點,還是打火機點?

3樓:鳳凰一輝

說什麼法制啊?人權啊?文明啊?

之類的都是扯淡,不信?如果規定但凡為嫌疑人做辯護的律師,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律師等同同犯,你看還有律師為壞人辯護不?不要高看律師的職業素養和道德品質,唯賺錢爾!

4樓:鮮肉餃

什麼是好人,什麼是壞人?

乙個偷人錢包的小偷,是不是壞人?

乙個跳河勇救落水兒童的陌生人,是不是好人?

如果這兩個是同乙個人做的,那他是好人還是壞人?

公檢法是不是都是清正廉潔的好人?

公檢法是不是都能查明真相,沒有冤假錯案?

如果乙個人做了壞事,是不是就喪失了基本人權?抓到乙個小偷是不是就可以歐打他,囚禁他,不給吃不給喝不給睡覺?如果對乙個壞人施加暴行的公檢法人員,算不算好人?

5樓:MJDaybreak

壞人的定義是什麼?很簡單的例子,《我不是藥神》裡面,藥神違法被判刑,律師幫他辯護,你覺得藥神是好人還是壞人?乙個人是多面的,有好的一面,有壞的一面。

壞的一面,違反刑法,就會受到懲戒,但是我們不能因此抹殺乙個人好的一面。辯護律師存在的意義,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不是否認他犯過的錯,而是想讓法庭知道,除了他犯過的這些錯,他還有其他好的一面,讓法庭更加全面的了解被告人,做出更為客觀的評價。這,就是刑辯律師存在的意義。

最後再加一句,不要隨意給人定標籤,人本來就是多面的,沒有絕對的好人,也沒有絕對的壞人。乙個人,會做出好的行為,會做出壞的行為,對好的行為予以表彰,對壞的行為予以懲戒,這才是對乙個人最客觀的評價。

6樓:漢密爾頓理查德

並不是律師喜歡為所謂壞人辯護,而是公訴權是國家壟斷的,律師參加刑事訴訟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作為辯護人。

這是我們國家制定好的遊戲規則。有些國家的公訴人可以外聘律師做,這樣一來律師照樣可以「伸張正義」,這個倒很符合樓主的想法。

7樓:周明濤律師

多少人打著「好人」的名義幹著「壞人」的勾當?

所以,不要審問為「壞人」辯護的律師,那些拒絕了解真相而擅自用自己的樸素正義感喊打喊殺的人,你們的行為一點也不比乙個為「壞人」辯護的律師的行為高尚。

乙個人從自由人到罪犯,中間經歷了從自由人到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人的過程。之所以經歷這麼多過程,就是因為刑罰系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權利最嚴重的剝奪,必須慎重。這當中,透露的,就是現代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

所以,律師為「壞人」辯護,首先可以通過辯護,確保乙個沒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或者說,通過律師辯護,可以確保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壞人」是真正的「壞人」。

現代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僅體現在國家發動刑罰權時必須慎重,而且還體現在國家刑罰權發動的每乙個流程,都必須遵守嚴格法律規定。即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為國家司法機關在啟動刑罰權的時候套上了韁繩。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家權力,之於公民個人,實在不對等。

如果不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讓國家權力來蒐集「公民」犯罪的證據,豈不是小菜一碟?這雖然可以確保國家法律不放過任何乙個真正的壞人,但這也意味著國家可以使很多的人以「莫須有」行為構罪。

所以,律師為「壞人」辯護,通過對各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各個流程中對程式法律規定遵守與否的監督和審查,並通過「非法h證據」排除原則,可以促使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的全流程遵守法律規定,使其正確行使權力。

最後,現代刑法還強調刑罰的比例原則,不僅作出刑罰的過程是正當的,且具體的刑罰不得超過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限度,即罪當其罰。刑罰j畸輕不行,畸重也不行。

所以律師為「壞人」辯護,可以確保乙個真正的壞人能夠得到與其刑事責任相當的懲罰。

這就是為什麼律師要為「壞人」辯護。

8樓:Alex Anderson

什麼叫「壞人」?

每個人都是複雜的個體,「好人」、「壞人」只是小孩子式的非黑即白的二元分法。真正的人性,是非常複雜的。看到題主說「好人」「壞人」是民意認定的。

可是民意究竟是怎麼樣的呢?其實誰也說不准,因為民意也會變化。從不同的角度看乙個人,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

我覺得其實題主更想問的是:為什麼律師會為名聲很差的人辯護。

很簡單,因為律師辯護的是正義,不是名聲。

無論此人的名聲、道德水準、社會地位、教育經歷如何,都不是律師要考慮的,律師考慮的只是此人在這件疑似犯罪的事情上,究竟是不是犯罪了。或者,此事是不是不應該被認定為犯罪

9樓:順利律師

無矩不足以成方圓,法治社會肯定需要法治的程式。在法院公開判決之前每乙個人都是法律保護之平等的公民。律師是在為人權在辯護,是為了法律之正確實施在辯護,你看到的只是乙個人,如以你個人之好噁來評鑑及管理人權,你覺得合適嗎?

懲治壞人沒有任何錯,但是萬一錯了呢?你認為的壞人萬一被冤枉了,一輩子在獄中度過該如何?再者,如果有一天你被當作了別人眼中的「壞人」被冤枉了,你又感覺如何呢?

10樓:鯨落

首先,什麼是壞人呢?如果按照題目描述民意所指就是區分壞人和好人的標準,那麼如果乙個人被三分之二的人認為是不齒的,剩下三分之一認定是可以接受的?這樣的人應該如何去定型呢……

好人和壞人這個概念完全取決於每乙個人自己的價值觀,在法律層面上是沒有意義的,乙個人完全可以是a眼中的好人而是b眼中的壞人。而法律是明確的是判定乙個人是不是罪人的唯一標準,律師的辯護只是在幫助完善用法律對人行為關係的認定,如果缺少了這個過程,無疑是遺憾的

11樓:mad羊咩咩

「好人「和「壞人「只是由民意決定的,法律是不會為乙個人下這樣的標籤的,民意所代表的公平與正義是不可避免摻雜了個人感情了的,但法律就像是鋼鐵,法律代表的只有公平正義。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難道只有民意認為的壞人才有「暴「嗎?

乙個人原本小錯罪不至死,可民意群情激奮,硬要他死,難道他就該死嗎?這又何嘗不算是一種「暴「」呢。所以公平正義本身代表的就是乙個平衡,任何一方的「暴」或「弱」都會威脅到這個平衡。

雙方的律師都是在盡力維護這個平衡。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兩方律師也應該不是敵人,而是戰友吧。

12樓:兔子

抱歉,我今天心情很糟糕,但是我就想告訴你,因為乙個人是智者,一幫人就是傻波一,你所謂的民意不過就是一幫人吃飽了撐的,看出殯的不怕殯大,炒出來的事實,你所認定的「好人」沒那麼好,「壞人」也不是完全無可救藥,就算他十惡不赦,他至少也還是個人,乙個生理上的人,對同類友善一點,不丟人。

這時候定義這個人是「壞人,說不應該給「壞人」辯護的是一批人,等真出了冤假錯案,罵街還是這幫人,TM早幹嘛去了!

13樓:kfrr

首先,是不是壞人要看對誰而言,而且己方觀點是不是就是案件的法律事實?其次,就算是壞人,也是有權利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權利,律師就是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與誰是好人誰是壞人無關。

14樓:leoelse

壞人是基於道德層面對人的區分,在法律層面上,每個人都是平等,每個人的權益都應該受到保護,即便犯罪嫌疑人犯下十惡不赦之罪,但辯護權不應該被剝奪。

15樓:何然

因為人沒有固定不變的壞人,每個人都隨時會作惡,成為所謂的「壞人」;也隨時會做善事,成為所謂「好人」。

當乙個人被認為做了壞事後,當有人來處理這個壞人的壞事的時候,處理者往往會幹出更壞的事。

所以需要律師來避免更多的人成為壞人

16樓:您身邊的法務人

其實好與壞是相對的,一方致另一方在道德倫理上受到傷害,對於被害人而言是「壞」,但如果他做這個事情的前提是為了另一目的(人或事),或許對於那個目的而言,他至少「不壞」。

在第三方只看到一方致另一方受到傷害,第三方會認為他是個「壞人」。可如果第三方在看到他和那個目的之間的聯絡,可能出現偏差。這就造成道德倫理上無法準確定義好與壞。

作為律師為其辯護,作為執業律師有其職業道德,要麼不接受委託,一旦接受委託就要盡其所能,在他沒有被定罪前,行駛辯護權,情節輕重緩急,都要分為三六九等。最後以判決結果為準。

17樓:葛城美里

那個「壞人」可能犯過罪,做過錯事,但不代表這可以剝奪他所有應該享有的權利。在罪責確定之前,要做無罪推定,就是假設他是無罪的,防止武斷地侵害、剝奪了他的合法利益。

是的,壞人也有權利享有權利,每個人都有。

18樓:繁簡

為什麼能確定被指控犯罪的人是「壞人」?這就需要通過法庭審理的查明案件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不是實施了犯罪,有沒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即使查明被告人犯罪,也應當受到合理公正的判決,此其罰當其罪,讓被告人心服口服,真誠悔罪,接受處罰。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作為控方指控犯罪提供證據,被告人作為辯方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者無罪的辯護觀點,法官居中裁判,但是和公訴機關相比,被告人屬於弱勢,個人和國家機關無法對抗,而且被告人大部分不懂法,不知道自己是否觸犯法律,具體觸犯法律的什麼規定,應該判處什麼刑罰,自己有什麼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公訴人相比也是處於劣勢的,國家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中規定了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由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可以彌補被告人法律知識薄弱的缺陷。

所以說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有必要的,律師替被告人辯護也是法律賦予的職責。

19樓:前田亞季

1 在審判前你怎麼知道是壞人,來來來,你倒是來給我解釋解釋,定義定義叫「壞人」?

2 哪怕有前科,哪怕你親眼看見了,哪怕100萬個人親眼看見了,你怎麼知道他沒有改邪歸正或者他是被逼迫的,是神經病,另有隱情?如果他真的是被冤枉,不允許有人替他伸冤?

3 哪怕的確是壞人,要付出代價,那也要防止判得過於嚴重,要合理判,判1年就是1年,死刑就是死刑。如果你認為不管什麼壞人,往地上吐一口痰的壞人也要直接五馬分屍,誅滅九族,沒得商量的話,那對不起打擾了,請當我沒說。

4 如果沒有律師為所謂的壞人辯護,怎麼展現法律的公正性?正是給了壞人律師辯護的機會,才更加讓大家都明明白白,信服地讓他付出代價,讓大家知道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你被殺人犯誣陷了,做替罪羊了,你被灌了新發明的會讓你發瘋殺人的藥去做壞事,事後發現被安排了,希望你也可以義無反顧地堅決不要請律師。

人家沒人權?就你有人權?

5 就辯護怎麼了?你管得著?律師不用吃飯的?你去修改規定啊,在知乎問有啥用?這是事實存在的

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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