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律師給罪犯辯護?

時間 2021-05-10 23:07:32

1樓:

委託律師進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特別是題主講的「嚴重犯罪的」,刑事訴訟法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樓:

沒有給罪犯辯護這種說法,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前,把任何被告人稱作罪犯就好比把黑人都叫尼哥

回到問題上,因為不能非法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就算沒有律師願意辯護,也得給他派法律援助律師,如果有非法剝奪辯護權的情況存在,是可以發回重審的

乙個人面對國家總是弱小的,所以必須有人為了他的合法權利得到行使進行辯護,讓他不至於在面對刑法的時候顯得太過無力。對於被害人的懲罰和人權保障在辯護律師和公訴人的糾纏中達到了動態平衡

所以說民間人士終究是民間人士,不管是剛開始接受教育還是進修到研究生,只能背出二十四字裡有個「法治」,不知道法治長啥樣,無知,無畏

法治教育,任重道遠

3樓:獨角戲就到家

乙個人在沒有被法庭宣判之前,都是無罪的。不知道你判定乙個人是罪犯的依據是什麼?還有乙個就是保證檢方證據鏈的完整,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保證法律的公正

4樓:一葉知秋

罪犯,這個名稱已把嫌疑人(被告)有罪推定了。沒有法院最後的判決,嫌疑人並不是罪犯,所以律師是給嫌疑人辯護的,不是給罪犯。無論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多麼充分,甚至目擊者很多,就是鐵板釘釘的事,也應有律師給他辯護,這是法律程式。

如果罪大極惡的嫌疑人沒有律師辯護,那被冤枉的嫌疑人也會沒有律師辯護。

5樓:MAIKING

首先,任何人在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不能認定其有罪。

不辯一下,又怎麼知道是不是真的有罪呢?真的有罪的情況下,他的罪又是否真的有公訴機關說的那麼大呢?有沒有其他彌補過錯來爭取輕判的機會呢?

很多人認為律師辯護,都是無罪辯護,在法庭上一頓操作,然後當事人無罪釋放,其實並不是,面對公訴方的證據,只要是程式合法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律師也會勸當事人認罪認罰,積極對受害人賠償爭取諒解(諒不諒解是受害人自己決定的),爭取法院輕判。

律師辯護的存在,不是為了幫當事人脫罪,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被公平公正合法的送進監獄,接受懲罰。

6樓:李士心

我的觀點——提供乙個對等的資訊互動平台。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乙個十分注重司法實質正義的國家,人們相信青天的大老爺勝過相信西方推崇的繁瑣的程式,中國司法的神獸是乙隻不會說話,也不需要說話的獨角神獸,兩個嫌疑犯跪在庭下,獨角神獸會自動辨別哪個是有罪的,然後就用神角「觸不直者」。多麼神奇!

司法文化傳承至今,大多數人還是相信天理,相信良心。認為天理、良心才是正義。可惜神獸已去,只留下了非常不完美的人類組成的司法體制,又由於實質正義是在有些縹緲,有些不可捉摸,即使可以捉摸地到也無法可量化、可標準化地表達出來。

即使認為某一方的確有理,可那也只是情感上的偏向,如何能讓那些沒有在先偏見的人,讓那些不在同一時代後世的人也能夠認同呢?

公平正義要提供乙個良好的資訊論證平台,有了良好的平台還需要有良好的論證。從乙個良好的論證觀點出發,乙個良好的論證,必須要考察所有的證據。而辯護人能夠給出反面立場的、最為相關的、最可接受的、最充分的資訊。

就如同日本的江歌案一樣,此案中的被告人陳世峰,彼岸的中中國人民多有如果江歌母親一般恨得咬牙切齒,認為這號人就應該直接判處死刑,以儆效尤。

以上這一這種想法而言,拋開說司法制度的不同、拋開民眾的感情不談。就從乙個良好的論證角度而言,公訴人和江歌母親一方將自己所掌握的、所挑選的證明陳世峰罪大惡極的資訊(證據)都一一擺了出來,而此時若按照某些人的觀點,律師不應該給這種辯護人做辯護,也就是說律師不能從專業角度提供更多的、反面的、最為相關的、最可接受的、最充分的資訊。被告人陳世峰毫無疑問就會處於一種極大的資訊不對等的地步。

那這樣的資訊論證平台(法庭)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呢?那就是南宋的「十二道金牌」的結果,那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那就是你說什麼是什麼,因為沒有通過辯駁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判決)。

7樓:xmulaw

這個是法治社會的標配,中國在這方面也做了很多。對於一些刑事案件案件,就算是被告人沒有委託律師,法院也會為其指定法援律師進行辯護。

8樓:

真理越辯越明,還有,誰都不知道有沒有可能自己哪天就被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了,那些個機關又不是聖人,乙個錯都不會犯,得有救濟的途徑啊~

9樓:lawyerwolf

因為是個人就有權利,就算罪大惡極的罪犯也不例外,律師為嫌疑人辯護就是保護嫌疑人的權利!

另外強大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過程中容易損害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必須有律師提供辯護才可能減少這種情況!

10樓:趙斯林

因為律師為自己的辯護人做辯護是他的天職,無論他的委託人是窮凶極惡的罪犯還是乙個楚楚可憐的被冤枉的人,不要用感性的道德綁架律師的職業操守。舉個例子,心理罪裡面那個被全城人噴的律師,本身就是這種問題的受害者(當然他自己的表現也很囂張,現實中的律師不會在法庭外表達那麼多),扶老奶奶的女孩被冤,不去責怪那個老不死的反而去責怪律師為什麼要做這種公訴,本身就是在侮辱律師了

11樓:

因為這就是花錢買服務,很正常的事情啊……就算他是個壞人,道德上他應該坐牢死刑才好,但是打官司還是要走程式啊,不是他請律師就是自己辯護,請了律師律師就要出於職業操守對自己的辯護人(也就是這個窮凶惡極的罪犯)辯護,為自己的辯護人取得最大利益。

這有什麼難的???跟老師要給學生講課,就算學生調皮搗蛋還是一樣要講,不是乙個道理???職業操守職業準則是不動搖的,為辯護人辯護是律師的本分。職責所在,僅此而已。

如果覺得「這個律師居然為這個罪犯辯護,哇這個律師一定是個壞人哇」,我只想說,人家這是拿錢辦事,職責所在。在這個案子裡,他為罪犯辯護,受害人覺得罪犯的律師跟罪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覺得該律師是個壞人,但這只是受害人的角度。客觀點,人律師在自己私生活裡指不定多nice呢。

12樓:天苑11

不是罪犯,是犯罪嫌疑人

他並沒有被定罪,就算定罪了,那他也是人,還有人權,有為自己鳴冤(不管是真冤還是假冤)的權利,畢竟錯判重判的情況還是有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律師來幫助犯罪嫌疑人來脫罪,如果有罪就想辦法輕判

13樓:江北嘴第一皮皮蝦

罪犯這個詞在此處並不合適,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這裡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如果能明白這句話,應該也能想清楚為什麼律師會給嫌疑人辯護。

14樓:姜成慧

我有時候真的奇怪,為什麼會有人問這樣的問題,關鍵還不是一兩個人。如果乙個人能夠上網就說明這個人應該不算毫無知識。如果這樣的人還這麼問,那真的說明中國的普法教育,尤其是程式性法律的普法教育缺失。

幫罪犯辯護的律師要是什麼心態?

來日可依的老哥 1 那不叫罪犯,叫嫌疑人,在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沒有生效前,他們不是罪犯。2 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不是為他的罪行辯護,而是為這個人辯護。3 如果他是冤枉的,律師的存在,就會為他在辯訴的對抗中爭得一絲生機4 即使他有罪,律師也並不是為他脫罪,只是幫助法庭公正做出裁決 李德寶 你這個罪犯範圍太...

身為乙個幫罪犯辯護的律師,會產生去改造罪犯的想法嗎?

個人覺得,只要還在律師可以辯護的階段,用 罪犯 就不合適。最開始的時候,會的。但越來越覺得,盡可能提供當下能提供的法律幫助給到犯罪嫌疑人,比給他 她 教育效果更好。 馬俊哲律師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這種情況是不合格的。改造,你決定不了,另外人家找你,是為了進行辯護,不是讓你自我感動,否則會考慮更換...

律師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

愛跑步的蔡律師 所謂的好人和壞人的區分是道德層面上的,本質上是沒有確切的標準。乙個大家公認的好人從另乙個角度或換一批人評價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壞人。同理乙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在某些人眼中是個大好人。相反乙個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有權認定,即使他有罪有自己的權利,受到的處罰也應與其犯下的罪相適應。律師為人辯護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