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個人覺得,只要還在律師可以辯護的階段,用「罪犯」就不合適。
最開始的時候,會的。
但越來越覺得,盡可能提供當下能提供的法律幫助給到犯罪嫌疑人,比給他(她)教育效果更好。
2樓:馬俊哲律師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這種情況是不合格的。
改造,你決定不了,另外人家找你,是為了進行辯護,不是讓你自我感動,否則會考慮更換律師。
3樓:不想努力的小糰子
我會通過分析罪犯心理來看情況,如果屬於故意報復社會性犯罪人格,那估計不會。如果屬於過失犯罪或者被迫犯罪,那肯定會積極改造!
4樓:青花魚水餃
那必須的。
律師律師,法律方面的老師。
而且,除了極個別真的無罪的人,大部分都是有罪的。
幫他們減輕從輕處罰,是一方面。
而另一方面,也應該教育他們好好做人。
就拿上海來說,詐騙類經濟類犯罪比較多。
有的人騙到了錢卻坐了牢,這值得嗎?
不值得!
當然了,有的人會覺得值得,那也沒辦法教育。
律師總歸是要做點犯罪教育工作的,就像老師總歸要教書,哪怕學生不聽。
但求問心無愧而已!
5樓:張東律師
首先糾正下,律師辯護時,當事人的稱謂不是罪犯,僅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次,執業理性決定一般不會產生改造某人的想法,畢竟只是個律師,不是上帝。
6樓:Bimengs
遇到過,人總會有自己的價值觀,雖然我遇到的律師很多都已經麻木,但也有口頭上說可惜了,如果當初之類的,但僅此而已。
這是個偽命題,律師如何改造罪犯,勸他坦白加刑嗎?職業道德何在?
7樓:關心信
大概率不會。人生之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選擇,用現行的法律判斷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犯罪是集體生活的要求。但是誰的心裡沒有陰暗面。想要改造他,不如先做好自己的工作。
8樓:十七君
本問題的前提是覺得罪犯壞,需要改造。但是改一下這個前提,即罪犯本身不壞呢,那就不存在改造之後了。
好壞是價值評價,每個人的道德價值都不一樣,我說壞人的你可能說好人。
而罪犯是與好壞無關的,違反刑法的都叫罪犯。
改造?有些人天性如此,如何改造?
世界上存在那些人,是否為ta的錯,還是個未知數,畢竟法律是人為。
9樓:實習小律師
剛入行的律師可能會吧,但當你認識到人性的複雜和多面性後,多說無益吧。監獄有時都沒能改造罪犯,律師哪有那麼多美國時間來改造他。
10樓:zizi
對於未成年來說我會盡力幫助他走回社會,讓犯過錯的未成年人對這個社會充滿希望甚至做好事回報社會,對於成年人,他活了這麼久接觸了這麼多事情,並不是我幾句話能改變他的。
11樓:掘心法師
律師最需要明確的一點自我定位就是
律師不是上帝
當然,法官和檢察官也需要明確,沒有人是上帝。
題外話,幫「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幫「罪犯」辯護。未經審判不得定罪,在你看來可能是乙個詞的區別,在你看來可能「罪犯」不需要這個細節的尊重。
但這正是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思考問題的區別。程式正義也是正義,怎麼共同建設法治社會這麼偉大一事兒,被直接總結成「給罪犯辯護」了?
那這樣你看看滿意不:
12樓:
那你可以寫未檢的檢察官,這個職業更符合你說的,一方面他們要打擊犯罪,另一方面他們也承擔著幫教未成年罪犯的責任,這算是他們的職業要求。
律師基本上不會想著去改造別人,一是不在職責範圍內,二是也改不了,反正我個人認為但凡行為夠得上刑法的,別管啥罪,都不是啥良善之人,沒啥敬畏之心,也不會聽你在那說該怎麼做人。
13樓:雲東
如果改造是指使人向善的話,我的答案是會。
我也確實是這麼做的。
1.這麼小的事,這麼嚴重嗎?
這是刑辯律師經常遇到的靈魂拷問。
我就組織朋友打個牌,這麼嚴重嗎?
我就向很多朋友借個點錢,這麼嚴重嗎?
我就幫朋友套現,收點手續費,這麼嚴重嗎?
我就把卡賣給別人,收了幾千塊,這麼嚴重嗎?
罪刑法定,容易掙錢的事情都寫在刑法。
必須嚴厲告訴當事人及其家屬,就是這麼嚴重,必須讓他明確嚴重性。
2.他們都做,太普遍了!
旁邊的朋友經常給別人虛開發票,
公司幾百人都在這麼做呀,
身邊的朋友都這麼做的呀,
打牌社會太普遍了…
如此等等。
所以,你抓進來了,你們公司都抓進來了。如果你朋友也做,和你案件無關,你可以舉報,還可以算是立功。
3.風險防範和法律諮詢
改造他們,更重要是讓當事人敬畏法律,能知法度,這本來就是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我很多當事人出來,我經常提供法律諮詢,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要明確。也可以算作對他們的改造吧。
14樓:小氣先森
不好意思,你的想法是錯的,實際上在法院進行判決之前沒有任何乙個人是有罪的。所以刑事律師為其辯護的人並不是你所說的「罪犯」,他在辯護期間也就是法院的審判過程期間,仍然是無罪的。所以你怎麼能把這個人當罪犯來看呢?
15樓:海南劉方剛律師
想多了,也可能是做多了。律師依法辯護,沒有幫助受害人改造罪犯的必要,也不符合律師的職業道德。
倘若在辯護之餘,能夠起到改造罪犯的目的,那也是摟草打兔子,一舉兩得,舉手之勞的事。
16樓:「已登出」
題主的設定有問題啊,教育改造未成年犯人,那是少管所的職責,而不是律師的!律師只負責提供法律服務,提供辯護,完全沒必要去代入自己的情感!
17樓:何律師
完全沒有這個想法,看守所裡關著的那些嫌疑人、被告人,他們的思想遠遠超過我們的想象。高牆內有沒有冤案?也許有,但是多年來我沒有碰見過一起。
18樓:北風
情感上,會產生這種想法,好好改造出來好好做人,該多好;理智上,只是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是心理專家和社矯人員,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19樓:歌唱動盪的青春
1.在法庭宣判之前,只有被告/犯罪嫌疑人
2.律師的職責就是辯護,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降低顧問單位或個人的法律風險,避免糾紛、損失的產生
3.改造罪犯是監獄的工作
20樓:趙子耀 律師
會。對於,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且證據充分的被告人,幫助他們認罪悔罪,是辯護工作的一部分。
從功利的角度講,這種改造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從輕判決。但從實際效果來講,只要不是那種有犯罪人格的被告人,都是很樂意的改過自新,不論最終是否真的獲得了從輕。
21樓:曹成建律師
未經審判不得認定有罪,刑辯律師只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只為辯護,盡力而為,最大程度上做到罪刑相當。至於改造,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
22樓:孫忠利律師
這個提問有些虛無縹緲,律師做得更多的是最大程度為嫌疑人或被告爭取更有利的結果。至於改造別人,律師職業還談不上這個工作。至於個人有興趣,也不一定行得通。
23樓:易凡律師
糾正一下說法,刑事律師從來都不是給罪犯辯護,而是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
未經合法審判不得認定他人有罪,這是舉世通行的法則。大是大非問題,不可模糊。
我一直認為,刑事律師參與刑事案件的意義不在於打贏官司,輸贏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概念。刑事律師打不贏官司,即使獲得無罪判決,也不是贏了官司,而是維護了正義。
刑事律師存在的意義應當包含一層救贖,就像外科醫生醫治身體,刑事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救贖盡乙份力。
刑事律師需要告訴當事人及家屬,法律為何要懲罰某類行為,為什麼是此罪而非彼罪,為什麼要量刑那麼重。
刑事律師還要對嫌煩進行心態重建,對嫌煩家屬進行心理疏導,以讓當事人及家屬不至於因面臨刑事審判而遭受心理傷害。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些都是對當事人的改造。
目前,我們的刑事審判重罰而未重教,服刑人員再次犯重罪的新聞屢見報端,律師能在其中起到何種積極作用,也是我們需要反思的乙個問題。
24樓:汪毅
建議你還是多了解一下法律行業再寫這種題材吧,要不就會像某些編劇一樣弄出神劇來。
罪犯這個名詞都不對,只要沒被法院判決定罪,只能叫做嫌疑人,不能叫罪犯,也不能叫嫌犯(多少神劇把嫌疑人叫成嫌疑犯的?)
另外,律師就是律師,不是心理諮詢師,只為當事人做辯護,不會提供心理諮詢,更談不上改造嫌疑人。
改造罪犯那是司法機關的事情,那也是宣判之後。
另外,把任何職業上公升到道德層面去要求都是耍流氓,是道德綁架。
幫罪犯辯護的律師要是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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