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要給明顯有罪的人辯護?

時間 2021-05-05 20:46:12

1樓:Nico小透明

這是個偽命題未被定罪之前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罪犯除了定罪(是否犯罪)還有量刑(罪惡有多大,如何判刑)。這時候就需要律師了。罪犯也有人權。

2樓:微風

這個問題其實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起訴時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罪犯,案情還需要調查,律師的介入是為了更好地調查案情,防止冤假錯案。

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還有相應的法律權益被保護。比如不被刑訊逼供、取保候審、無罪推定等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就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強調一下,保證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案件做無罪推定,是保證案件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則之一。因為錯放乙個人只會造成乙個錯誤,而錯判乙個人則是發生兩個錯誤,有的判了死刑的錯案甚是會犧牲犯罪嫌疑人的生命,當發現錯誤的時候就在也無法挽回了,希望世間再無冤案錯案。

3樓:公子D

為程式正義,國家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我們就應該尊重並履行,且明顯有罪的人也不會因為有律師辯護而逃脫法律的制裁

4樓:zzkk

說的官方點:每乙個人都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罪犯也有人權

說的現實點:為了名和利(打贏了既出名又賺錢,打輸了有可能會出名錢照樣賺)

5樓:袁長倫律師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是為了爭取法院對犯罪人判處刑罰的公平公正,使犯罪的人得到相應的懲罰,而不是對犯罪的人濫用國家的刑罰權進行處罰。同時,保障無罪的人或者不應處罰的人,不受刑事處罰。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追求的就是公平正義,而不濫用國家的公權力。

律師辯護,就如同醫生給患者看病一樣,醫生給患者看病,是為治好病人,而不問患者是好人還是壞人。律師辯護,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其應得到的權利和人格尊嚴。

6樓:瀋陽律師

首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個人未經法院的最後審判都不能認定為犯罪的人,因此,在判決之前,我們不能先入為主,提前給別人扣上「罪犯」的帽子,在地位上,當事人不應該被受到歧視。其次,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給當事人的權利,其目的就是讓每個人都受到最公正的待遇,不枉不縱,罪責刑相適應。再次,實踐中確實有無罪的人被陷害,被追究刑事責任,辯護律師利用「放大鏡」式的糾錯方式,有助於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最後,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是我們的職責。

總之,一言兩語,難以描述,只有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時,才能真正體會到刑辯律師的重要性。對於刑辯律師而言,很多時候辦的不是案件,而是辦的是當事人的人生!

7樓:上海張龍西律師

一、眼見不一定為實。

無罪推定,無罪推定,無罪推定。

理性告訴我們,一切皆有可能,眼見甚至都不一定為實。因此,「明顯有罪」這個詞一定是乙個主觀判斷。所以,張三可能認為這個人明顯有罪,但李四可能會認為這個人不一定有罪。

那麼這個人到底有沒有罪?我們不能百分之一百確定。

二、這個世界上沒有聖人。

世界上有經常會犯錯的人,也有偶爾會犯錯的人,但是沒有永遠不犯錯的人。犯錯的頻率與這個人的認真程度、專業程度、耐心、責任心有關。檢察官、法官都不是聖人,都有可能會犯錯。

而接受他們審判的「犯人」不得不承受他們在錯誤之下判決出來的結果。這種錯誤導致的判決結果,可能使乙個無罪的人有罪,可能使乙個罪輕的人被定重罪。

鑑於此,我們需要有人來盡可能避免這種錯誤的發生——這就是辯護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存在的價值。

三、如果律師讓真兇逃脫了…

"寧肯錯殺一千,也不放走一人",這是我們在古裝劇中經常聽到的口號,乍一聽很順耳,但略加細品,這是多麼的慘無人道。現代文明社會,不應再有這種泯滅人性的做法。更別說「錯殺一千」,就是錯殺乙個,我們也不應讓這種情況發生。

寧肯錯放乙個,也不錯殺乙個。這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做法。

8樓:王大明

首先,人權是乙個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權利。

其次,未經法院審判,任何人及機關都不得宣告他人有罪。

所以不存在未經審判就明顯判斷有罪的情況。

要知道。主觀定罪是最最可怕的。

另外,按照現在司法實務中公安、檢察院以及法院的辦案模式。冤假錯案肯定非常少。但是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

律師,就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了確保不會出現類似「屈打成招」的情況。

任何乙個案子,在審判其有罪時,在當時的情況下都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定成鐵案。但是有很多案子也會啪啪打臉公檢法。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都是這種情況。

這就是所謂的「不讓無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另一方面。中國刑法基本原則中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兩個原則可以視為刑法的立法之本。是否構成犯罪、罪行是否嚴重、應當判處什麼刑罰都是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

但是現實中有些法院會忽視一些減刑情節。律師也是人。也認同犯罪者應當受到刑罰。

但是律師的乙個巨大的作用就是約束公權力的行使。犯罪者不應當負擔其犯罪行為程度之上的刑罰。

這就是所謂的「讓犯罪者罪當其罰」。

法律人,冷酷而不冷漠。惟願無冤耳。以上。

9樓:武樹萍家商事律師

法治社會,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每個人都有人權,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我們雖然反感他們為自己狡辯的內容,但是我們要堅決捍衛他們說話的權利!

律師就是幫助他們在法律框架下說話,而且要受到法律規範下的審判。

10樓:復仇者avenger

首先,誰也沒有上帝視角,所以給人定罪、量刑只能是用法定程式找證據,根據證據判斷某個人是不是犯罪分子,如果是的話,他(她)的行為的嚴重程度如何,從而定罪、量刑(當然,現實生活中也存在有人捏造證據,或者用非法程式給人定罪、量刑的情況,不過這應該跟本問題沒有什麼關係)。

在這個前提下,如果一起案件中,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了某種罪,律師都認為這起案件的性質足夠惡劣,但可能會有律師認為那名犯罪嫌疑人有那麼一點可能性不是真正的罪犯,所以如果無罪推定(寧可錯放一千,不能錯判乙個)的話,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那麼一點可能性不被定罪,所以會有律師願意為其辯護。

例子:辛普森案。

辛普森的律師就是這樣幫助辛普森免於刑罰的;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能確定地說辛普森沒有殺人,因為辛普森還涉及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案件,而民事賠償案當中,辛普森是被判賠錢的,這是因為民事賠償案件對證據的要求沒有刑事案件那麼嚴格,只要辛普森殺人這件事大體上能被確認,法庭就會判決辛普森賠錢。所以說辛普森案的律師能幫辛普森辯護成功的原因是寧可錯放一千,不能錯判乙個;如果沒有這點原因,那麼律師找到的疑點不足以幫辛普森脫罪。

有時某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程式也沒有問題,但由於法律無法根據不同的情況精確地規定出具體做了什麼事,造成什麼後果的人該判什麼刑,所以有時即使某個犯罪嫌疑人的律師自己也知道自己的當事人罪行嚴重,無法脫罪了,但還是覺得他(她)有那麼一點可能性不被判法律允許的最高刑罰,所以還是願意幫其辯護。

例子:吉星鵬案。

吉星鵬殺妻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所以他無法脫罪;但他最後被判了死緩,沒有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對於這樣的當事人,很可能他(她)家屬認為其死定了,那麼如果有一名律師認為自己有可能讓其只被判死緩,當事人家屬自然願意花錢請這名律師,這名律師也自然願意幫其辯護。

注:對於故意殺人案來說,死刑立即執行就是法律允許的最高刑罰;但有些罪名法律允許的最高刑罰只是無期徒刑,甚至只是有期徒刑七年;如果張三犯了某種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的罪,而且看起來似乎就得被判七年,而一名律師認為自己能通過辯護讓張三隻判六年或六年半的話,也可能願意幫張三辯護。

何況律師有很多,有可能一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能接觸到的律師當中,大部分都認為他(她)脫不了罪了,也肯定會被判法律允許的最高刑罰,但有個別律師認為他(她)有可能不是罪犯,或者有可能不被判法律允許的最高刑罰,所以會幫其辯護——在這種情況下,就只能說存在願意幫其辯護的律師了。

那麼有沒有什麼案件當中,不存在律師願意幫該案件的某名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情況呢?有,但需要滿足的條件就得是所有律師(至少是這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能接觸到的所有律師)都認為這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上也沒有任何問題,同時還認為此人的行為極其惡劣,在只用法律允許的手段的前提下,沒有一點能夠不判法律允許的最嚴重的刑罰的可能性。

這樣一來沒有律師願意幫某名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情況就很少發生了,不過有時也有:

南韓沒有律師願意幫N號房案的犯罪嫌疑人趙主彬辯護,因為他真的罪大惡極(這點南韓民眾都看得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應該脫不了罪也無法從輕量刑了;但這也不好說,因為南韓的財閥勢力通天,用合法的方式無法脫罪或從輕量刑不等於不能用非法的方式脫罪或從輕量刑。

不考慮用非法手段的情況。這種案件沒有律師發自內心地願意幫犯罪嫌疑人辯護,但法院應該會指派律師。

11樓:騾君

其實,可用三句話來簡單說明為什麼明知其有罪,律師也要為其辯護:

1.處身塵世間,皆有名利心,律師也不能例外。

2.未終審定罪之前,所有人都是被推斷為無辜的。

3.即使是罪人,其也有基本的人身權利。

12樓:陳義均

當哪天你自己或你的親戚朋友某天被帶走調查,可能其他人也會有類似的看法和疑問,但那時的你應該不會有!

再簡單寫兩句吧

1.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沒有「直接證據」用以支撐「明顯犯罪」這一結論,否則社會也不需要這麼多警察;

2.社會公眾認為的「明顯犯罪」與法律意義上的構成犯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後者需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才能做出認定。至少在審判階段需要律師(辯護方)與檢察機關(控告方)充分對抗辯論,使法庭常年案件所涉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而做出判決;

3.錢是律師替人辯護的原料,產出是合法的判決、法治的進步。

13樓:何川

這是基本的人權,且不說無罪推定的前提(法院判決之前不能理所當然認為有罪),判決不僅僅是簡單的有無問題,犯罪的情節,後果的嚴重程度,因果關係,嫌疑人認罪情況,社會危害性,都是考慮因素,且國家公權力如何抗衡,律師辯護是保障基本權利的途徑。

律師在給窮凶極惡或者是真有罪的人辯護的時候心裡是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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