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存在給壞蛋(殺人犯)當律師的人,他們辯護成功後會感到良心不安嗎?

時間 2021-05-06 05:14:43

1樓:萌夫律師

不會有負罪感。

因為再兇惡的殺人犯,面對整個國家機器來說,都是弱小者,律師幫助弱小者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公檢),只是履行乙個律師的法定義務,何來負罪感?

至於這個弱小者是不是罪大惡極,這不是我們律師應當考慮的因素,而是法院最終在事實認定的時候應當考慮的因素。

任何乙個嫌疑人在被法院認定為罪大惡極之前,都不能認為他是罪大惡極。

所以這個題主從一開始就將被告或嫌疑人定位成罪大惡極,這種思維顯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無效的。

所以,律師所幫助或辯護的,僅僅是弱小的被告人,而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人,所以何來負罪之感呢?

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我們所辯護的物件真的最終被定位成罪大惡極,那麼我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公安與檢察院的證據瑕疵與程式性錯誤,糾正他們的法律認識錯誤,這本身就是在幫助法院重新定位正確的法律與事實。

退一萬步而言,即使通過我們的辯護真的使乙個在客觀事實上真的是罪大惡極的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那麼你們能說我們律師應當有負責感嗎?

不,這種觀點依然不成立。

因為乙個罪大惡極的人逃脫了法律的裁決,只能有乙個原因,那就是公安與檢察院的工作不到位,或者相關的法律有漏洞,我們律師通過自己的努力,讓那個罪大惡極的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就會倒逼,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更進一步的完善自己的執法工作,重視自己的證據採集,避免下一次被律師打趴下的尷尬經歷,就會倒逼律立法機關完善自己的法律,讓真正罪大惡極的人下一次不會再逃脫法網。

是的,這種對於法律與程式正義的補正式批評,正是我們律師所承擔的國家義務,即我們律師誓言中所稱的:

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乙個罪大惡極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是小,幫助國家法律完善與司法機關正確行使工作,是大。

綜上,我們律師可以負責任的回答題主:

我們沒有負罪感!不會感到良心不安。

2樓:Mr.Lee

第一,中國已經將「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壞蛋」辯護是憲法和刑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落實。辯護權不能被剝奪,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請求辯護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能力請律師的,法院還需要為其指定法援律師。

第二,為「壞蛋」辯護可以保障國家司法機關在程式上的公平、公正。為他們辯護,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對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權利的監督作用。想想呼格吉勒圖,想想聶樹斌,要不是律師死磕,這樣的冤案很可能永遠都不能被翻案。

第三,最重要的意義在於,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司法程式用在你我身上。「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真的真實,為當事人辯護是辯護人的職責所在。作為普通人的我們,不能僅憑自己的認知就定義乙個人有罪。

在沒有做出有罪的判決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義為罪犯。

3樓:大清君

不會感到不安

1、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是法律賦予律師得義務,我做了應該做的事情2、我維護了法治社會,在集體層面保障了法律正確實施,我做了崇高的事情我為什麼良心不安?

4樓:Joshcheung

簡單的說,辯護的目的不是在於爭取到乙個偏離公正的好結果,而是要讓判決盡可能貼近公正。只不過程式正義有時並不完全符合社會道德,所以這裡會產生個人道德與社會行為規範之間的衝突。

5樓:祝山

大概是因為,他們是「人」吧。

之所以會上法庭,會受到刑法的懲罰,也是因為他們是「人」,因為他們是「人」,所以他們有承擔後果的義務,同時因為他們是「人」所以他們也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

還有就是,在辯護的過程中,他所做的,不說所有,至少是大部分的罪行都會被擺在臺面上審判,做了什麼,什麼觸犯了法律,一清二楚,不會覺得自己冤

6樓:夏荒腔

按照題主的邏輯反問一句:

為什麼存在未經審判就自行把他人定性為「壞蛋(殺人犯)」的人,他們問了這種問題後會感到良心不安嗎?

同理,為什麼飯店要賣吃的給壞蛋(殺人犯),他們做了飯會感到良心不安嗎?為什麼自來水公司要供水給壞蛋(殺人犯),他們供水後會感到良心不安嗎?為什麼國家電網要供電給壞蛋(殺人犯),他們供電後會感到良心不安嗎?

依照法律為自己辯護同吃飯睡覺呼吸空氣用水用電等等一樣都是乙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作為律師,我們維護乙個人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不僅不會感到良心不安,反而覺得只有這樣才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7樓:南京朱律師

在這裡我們要搞清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機關根據搜尋到的相關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嫌疑,也就是該人具有犯罪的可能,而不是已經認定他就是罪犯!

被告人是公安機關根據證據,將該人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以後,覺得這些證據證明他極有可能是犯罪人,所以要起訴到法院。「被告人」也只是案件流程不同所導致的稱謂不同!

罪犯: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以後,法院會進行庭審,審查相應的證據,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綜合判斷到底是否是此人犯了這項罪。

刑法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也就是說題主所說的殺人犯,也只是其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經過法院判決的罪犯,這是一種先入為主的主觀偏見!

只有經過法院判決才能確定乙個人有罪,而法院判決必須要經過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才能完成。

那麼控辯雙方舉證質證以及律師辯護的必要性在哪?

你們可曾記得「呼格吉勒圖案」、「念斌案」以及最近發生的「張玉環案」?這些冤案的共同點就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麼存在刑訊逼供,要麼存在訴訟程式違法。而律師的作用就是幫助犯罪嫌疑人去審查證據、詢問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注意訴訟程式的合法性!

試想一下,如果我們自己被冤枉了,被公安拘留了,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送上了法庭,如果沒有辯護律師,你要向誰申訴?你要怎麼控告對你實施刑訊逼供的人?怎麼向法官證明你是無罪的?

你很無助!好的情況也許就是關個幾年、幾十年、一輩子,妻離子散,壞的情況就是小命不保!如果是你被冤枉了,你甘心嗎?!

還有就是,現在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是需要根據案件證據客觀辯護的!雖然律師收費了,但是也只能是根據客觀事實辯護,不能編造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否則為了這律師費輕則吊銷律師證,重則進監獄,這值得嗎?!

綜上所述,請相信社會主義法制,請相信律師作為乙個人的良心!雖然法制不健全,但我們都在努力,雖然我是律師,但我的第一身份是乙個人!

8樓:52HZ

因為有的時候,律師或是法律人所說的公平正義,什麼實體程式都是內部的「黑話」。只有他們自己知道是怎麼回事,大家有的時候無異於掩耳盜鈴。

甚至法律職業主義的保守和壟斷,使得他們不是社會的良心也不是正義的化身,其實代表著自己的利益群體,只不過這個利益群體在特定的情況下是有利於社會的變革(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佘湘琳案),但有的時候又會固守自己的利益反對社會的變革。

李莊案出了之後,好多律師就說刑事辯護律師難做了太危險了,而他們沒有考慮李莊案到底是不是這樣的情況,有沒有發生哪些所說的。當我們出了事情都會和律師說的一句話就是「有沒有關係,把他撈出來」,我們不講是非的,可見法律職業主義的味道在裡面。

我們千萬不要學了法律,注重哥們義氣,變成了利益集團。忘記了我們忠誠的不僅僅是法律,我們忠誠的是對共和國的忠誠,對人民的忠誠,而不是為所謂的律師行業的忠誠。

9樓:

不會,相關從業人員,說一下我的看法吧。

第一,學法的從一開始進入校園,被教育的就是程式正義,上課用的案例全是各種冤案錯案,因為刑訊逼供,因為不嚴格按照證據確實充分作為判案標準。這會使得法學生在看待案件時候會漸漸的由普通民眾的譴責犯罪嫌疑人過度到去思考這裡面的法律問題,存不存在刑訊逼供,呈現在大眾眼前的案件事實是不是是真的。

第二,你可能對中國司法狀態還不太了解,首先中國沒有無罪推定,什麼意思呢,就是偵查機關認為你有罪,就能把你抓起來審問,當然除了極少數存在就是故意整你或者背後有政zhi因素外,更多的是一種辦案習慣,這會導致很多案件在法院判決前嫌疑人已經被關了兩三年,如果說嫌疑人真的構成犯罪,那這段時間的關押可以折抵後面的刑期,如果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你以為法院會判無罪嗎?太天真了,法院會判處犯罪嫌疑人之前被關押的時間,行業術語叫做「實報實銷」,因為如果法院判無罪,這會啟動國家賠償程式,導致國家賠錢,抹不下臉來,這是嫌疑人面臨的問題之一,所以現實中法院沒你想的那麼公平正義如果沒有律師辯護,這類嫌疑人很可能就被稀里糊塗的定罪了。)當然這類案子不算多,只是留下印象比較深)其次,中國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和威脅嫌疑人的比例真的比你想象中大多了,沒做過統計,但我自己的感覺不低於30%,不過北上廣深以及沿海地段比較好一點,幾乎沒有,但也可能是我接觸的案件型別比較複雜,像一般的偷個東西的小案子沒接觸過,這種基本上不會刑訊逼供,但也不能排除,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需不需要律師去辯護?

如果沒有律師,錯案的概率會更大,不是說完全的冤案,而是會把沒那麼重的判重了。最後,中國刑辯律師地位真的很低,特別是處理敏感性的案件,刑訴法規定的會見權都可能得不到保護,法院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採納率也不高,行業裡有句話叫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就是法院很少改變公安對案件的定性,而公安作為偵查機關,見慣了犯罪,所以他們會有定向思維,難免會在對案件處理時存在偏差,律師在扭轉這個偏差的過程中會很累還不一定有用。所以律師在辯護成功後只會高興。

第三,可能你的第一反應是給那些真的看起來最大惡極的人辯護會不會良心不安,這種案子也有,比如之前的殺妻案,律師面臨這種案子要麼可以選擇不接,要麼是覺得裡面有不為眾人所知的辯護空間,要麼真沒辯護的了,完完全全做實了,基本上死刑是肯定的了,但當事人和家屬就是不死心,要花大錢找個律師,這種辯護只是滿足一種程式正義的要求,律師也得吃飯的,這種情況下可能對當事人有愧疚,收人錢財辦不成事,但只要在談判案子的時候不存在欺騙當事人的情況,也只是市場交易而已。其實這種案子辯護成功很難,如果能成功,那裡面確確實實有問題。

當然那種讓人能確信就是他殺的人,但是因為辦案疏忽導致證據出現問題,或者就是找不到足夠的證據,導致沒法定罪辯護成功的,會不會良心不安,這種情況很少,但還是不會,因為首先律師已經養成了用證據說話的習慣,證據不足按照法律規定就不應該判案,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沒有收集到足夠證據導致最後無法定罪,這個鍋不應該律師來背,如果律師不嚴格辯護,很容易就又是乙個錯案,或許律師對於程式正義是最看重的。

偵查人員裡有刑訊逼供的,檢察院有過高批捕的,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律師行業裡當然會有一些欺騙當事人錢不好好辯護的人,各行各業都有真正值得尊敬的人,也有各種敗類,其實歸根結底,是乙個法律從業人員,你的所作所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對得起心中的法治嗎?

另外套用一句導師告訴我的話:

刑辯律師,要有一顆悲憫的心。

為什麼殺人犯會受到逮捕呢?

饒秋 其一,如果乙個群體不去為那個被殺的人發聲,那有一天被殺的可能就是你了。保護他人,實際上也是為了保護自己。其二,人類確實太小了,為了生存要有一定的數量,如果放任殺戮,那最後大家都為了活下來,不會有其他的發展了。其三,單一個體的能量太小,就算最後留下來的是最強者,也無法阻擋大自然的侵蝕 這個問題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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