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薪讓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正確嗎?

時間 2021-05-06 10:29:14

1樓:李愿

高薪有兩種目的,一種希望你認真工作,提公升工作效率;一種希望你主動加班來應對流水線式的無聊工作。

延長工時有兩種原因,一種你的工作效率低,需要延長工時完成集體分配的任務;一種是工作無聊但離不開人,加配人手會縮減上層集體的收益,所以需要你延長工時。

員工有兩種態度,一種為了多拿到些錢,咬牙堅持;一種不想為了那點錢犧牲自己生活可分配時間。

法律就沒什麼好說了,大家都說的很明白了。

從中國的階級屬性上來說,高薪延長工時應該是屬於可以商量但不能強求的事,(事實上很多時候都在被強求)畢竟資源有限,有人格外需要,有人已經足夠,但掌握資源不應該就高人一等,壓迫員工,這是資本主義的萌芽。有個詞叫做社畜,就是說我們開始習慣於被壓榨勞動力,所以高薪延長工時還是應該被抵制,一句話:盤他!

2樓:周生

首先這個「996工作制」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有公司私自訂立「996工作制」的勞動合同,那麼他本來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了,怎麼會有效呢,即使簽訂了這樣的合同,勞動局也不認為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法》本身就是保護勞動工人的一種約束!這個本身是對勞動工人有益的。

現在這麼還來扯「996工作制」?

回到題主問的內容,公司以高薪籌延長工作時間,這個沒有對錯,就看你願不願意!但工作正班是每月22天每天8小時!這是固定的時間!你公司可以特定加薪延長時間,但必須雙方再另起協議!

正常簽訂勞動合同之外,再簽署乙份協議,協議一式兩份,並明顯書面表達出公司僱傭某人每天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每週工作六天。超出時間按多少多少倍加班計算!如不足正常規定上班時間的按整月計算!

就相當於月薪一樣!但是被僱傭方也就是員工,必須要有自我保護意識的要求除正常簽訂勞動合同外在起草996工作制的協議!這樣就雙重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了,因為都是你情我願!

避免被辭退或者拖欠工資按正常的勞動合同發給你!

如果簽訂這種協議,你也不擔心拖欠你工資,你也不用擔心不足額發放工資,即使被辭退了,你也不用擔心不給你賠償!但是相反,如果你只簽訂了正常的勞動合同,而公司又制定給你已996制的規定!那麼以後有什麼糾紛,你就自認倒霉!

最近回答了很多勞動糾紛的問題,希望勞動者在入職時無論是私人的作坊、小公司、小工廠、大企業。與老闆商討好工資時,正式入職時第一件事就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很有必要的!

是給你在工作中的最大保障!!!

3樓:茗芝尳鳼

不正確,但是很多企業和個人面對現狀沒辦法。

全球化加劇的必然後果。以前還可以說是因為低層次競爭太多,現在已經逐漸向中端和高新科技領域侵蝕…馬太效應在更廣的範圍下愈加明顯。

在只有成為前10%才能過好日子的情況下,需要付出的精力只會越來越多,人只會越來越不舒服。

4樓:

知乎上曾有人說,大家在看問題的時候,不僅要看到事實,還得察覺背後的立場;事實和立場的共同體,才是乙個人對資訊的最終感知。

996高薪這種現象至少給了一些有能力願意拼的人致富的機會。和富人相比,窮人更能接受高薪條件下的996工作制,在這種情況下,能接受996的人是比不能接受996的人更有競爭力的。禁止996斷絕了一部分窮人致富的機會,增加了那些本就不能接受996的人的競爭力,阻斷階級流動。

模擬一下高考,很多人提倡為高考減負,提前放學時間,禁止補課。目的是為了減輕高中生的學業負擔,實際上不僅沒能減負,還造成缺乏優質教育資源的人更難考上好的大學,獲得改變命運的機會。

限制競爭就是促進壟斷。和超長工作時間相比,人生暗淡沒有希望,出身不好就沒有任何改變命運的機會才是更可怕的。

5樓:狄元芳

其實跟你所處的這個大環境下的勞動力是屬於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有關係。

如果勞動力是賣方市場。那麼勞工在加班方面就沒有發言權,就是處於弱勢,就這麼簡單,就得看老闆的臉色,要不然你去別的公司再找個工作看看,還是這種待遇

如果是買方市場那當然勞工就是大爺你就根本就不用考慮什麼加班的問題,什麼加班之後會不會得到合理的報酬這個問題。

但如果是買方市場跟賣方市場誰也扭不過誰――在這種前提下環境下,爭取勞工的權利這才不是乙個偽命題。公司開始注重勞工的權利這件事情才能夠作為公司的一項重要工作給重視起來。

那麼為什麼有的地區就勞動力就成了賣方市場了呢?那是因為這個地區的勞動力效率,科技水平低,他的價值轉換率低。一件衣服賣50塊錢,在生產效率高的地區的公司可以每個月生產500件,產品可以賣25000元,勞動力成本花了一萬元。。

在生產效率低的地區的公司他也生產500件產品也可以賣25000元,勞動力成本如果花2萬元,老闆就只能賺5000元,而在當前的通貨膨脹情況下你必須要達到15000元的收入才可以滿足老闆的目標需求,不然你說他開公司幹嘛呀為了賠錢啊?為了社會責任啊他不就是為了盈利嗎?他就必須去壓榨勞工才能夠把他的產品相對於勞動生產率高的地區的那個劣勢給爭取回來。

降低勞動成本,具體方法就是乙個人幹兩個人的活,多加班。勞動力成本控制在一萬元。簡單來說就是多收了三五斗這篇文章中的情形。

6樓:劉鎮銳

這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事情,如果真是足夠高的高薪的話,那麼沒什麼不合理的,雙贏……

唯一的問題是這個談判很可能因為員工的抗風險能力不足,因此對於企業來說有優勢……

7樓:尼德翔

假設有三個人,a家境不好,必須要非常努力工作才能生存;b家境沒那麼不好,需要一定的努力工作生活的人;c家境還可以的,不太需要努力工作就可以生活。

假設有三種同一行業的公司,A需要996但工資高;B有時會加班但工資沒那麼高;C不996但工資低。

好,如果abc工作效率一樣,那A公司肯定會招聘a,b去B,c去C,看似好像挺平衡的對吧。

可現實是,在A公司的這種模式下,勢必會拓寬業務侵占市場,導致B和C難以生存。那麼BC要麼破產,然後讓原本不需要像a那樣努力的工作的bc變得和a一樣甚至超過a才能從a的手中搶到飯碗;要麼BC開始模仿A的模式甚至做得比A更好,但這樣的結果仍然是bc需要變得和a一樣甚至超過a。

最後不管BC公司怎麼選擇都是全員拼命努力的結果。可賺的錢呢,最後不管怎麼分配必然是落在A公司裡而不是abc手裡。

那麼這個問題聯想到教育上,用補習班來提高孩子的學習成績正確嗎。總衡水中學的教學模式來提高公升學率正確嘛。

8樓:燕評抒

看你自己咯,你的時間多少成本,你自己應該最清楚,當然你想象中的你的時間價值,你自己開心就好。除了在公司這段時間你在幹嗎?你不用說出口,自己心裡明白。

9樓:

看看很多回答都是說程式設計師的的,雖然我不支援966,但看著還是挺羨慕的,畢竟你的勞動力還能換錢。

像服務性行業,就慘的很了,雖然沒有沒有正大光明996但什麼輪班上4休一啊,輪流通班也就12個小時。還有理論你已經下班了,不好意思客人一直排隊,客人早點我們就要賣,店面沒收好,東西數對了嘛?……夜班,試過的都知道夜班8小時和白班8小時對精神的折磨完全是兩個概念。

法定節假日,週末不存在的這時候是我們生意最好的時候。

10樓:eternal

所有支援996拿高薪的人,我只想提醒你們一件事,你覺得996高薪合理,你的老闆會不會也希望996高薪?

為什麼各位老闆願意高薪996?因為現在大家都覺得955才是正常的,所以996要高薪才有人來。200年前,8小時工作制沒有深入人心的時候,996有高薪嗎?沒有。

所以我已經想好了如果996這股風不壓下去今後會怎麼樣。

實現部分有實力的企業會高薪996,接下來其他企業會逐步跟進但是薪水只是略漲,再後來市場上基本上都是996公司了,你說什麼?996高薪?。。。。。996才是正常工時。

11樓:

給你舉個極端的例子,我見過一家公司,有員工連續工作一周沒回家的,困了打地鋪睡。

而老闆沒有要求任何員工加班。

相應的,他們一年賺的錢,很多人一輩子都賺不出來。

所以996,如果給得起錢,一堆人會搶著幹。

反過來,錢少還996,還要在這家公司待著,怕是要想想為什麼。

12樓:

996的切身體會者,工資不高還996體驗一下~,二線城市的悲哀,說句實話,996只會讓我們的工作效率更低,有人說為什麼不離開,這種二線城市能找著工作就不錯了,能咋辦。

13樓:采芹人

為啥沒人用「時薪」來衡量投入產出比呢?企業付給員工的是月薪,如果你每月工作200小時,平均每天工作10小時,相當於早9晚8,聽上去加班也不是很厲害對不對?假設收入1W,時薪50元。

時薪50元啥概念?

之前國家人社部頒布了全國各城市的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是21元,KFC、麥當勞聘用的臨時工基本是按照這個標準來結算。

也就是說,在上海每月拿到手就算有1W,每天工作只要加班2小時,你的時薪就比KFC臨時工高2倍;如果加班時間越長,時薪就越低。

14樓:一鉤新月天如水

為什麼選擇八小時工作制,一是基本的人權,是全世界工人前輩用鮮血換來的;二是效率,集中精力高效工作的時間是有限的。

從企業角度,效率並不一定高,但人力成本卻不低;從個人角度;工資有了,但效率不一定高,沒有充電的時間,身心俱疲。

因此,從企業和個人角度,其實都可以考慮多招人,適當降薪的操作。

15樓:KKPAN

資本家們敢996的底氣無非就是你不幹有的是人想幹,如果這份工作除了你沒什麼人願意做了資本家肯定給你加薪或者降低工時。

所以高薪延長工作時間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16樓:武漢桐人人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2)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徵得工會同意後,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根據中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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