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戀愛期間自願給女方花錢,分手後,男方有權要回這筆錢嗎?

時間 2021-05-09 05:18:38

1樓:時光丶塵埃

這些爛事都不想糾結了,不過已有的知友的答案也足夠那些迷糊少女們執劍情江了。這事法律根本只是為了最後的社會走向的一道屏障,這些事最後還得看個人發育。

2樓:小馨小心

比起去不太體面的要回送出去的東西倒不如沉沒成本及時止損來的更好

並且你不覺得這麼幹很幼稚和低階麼

3樓:

認識這樣的男人,是那個女人最大的悲哀。你用了錢買了別人的感情身體還有其他,然後分手了還要用各種辦法追回款項,你真厲害,法律追不回來你就用各種辦法咯,你知道她那麼多事情,怕什麼要不回來

4樓:沒有刺的刺蝟

無權,一起吃飯的錢肯定不能要回,因為是一起消費的,送禮物給錢,我覺得這都是正常的,沒人逼著你拿著刀架在你脖子上讓你給錢,你情我願

5樓:

無關性別,不涉真心,只談法律,順便將「愛的代價」相關問題絮叨幾句。

姑且將「戀愛期間」理解為婚前,將「愛的代價」粗略分為彩禮和非彩禮。

如為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如並非彩禮,僅為日常請吃飯、看電影、送禮物等花銷或給付金錢,那麼原則上、乍一聽,雙方之間存在贈與合同。既然是合同,則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是否能夠要求對方返還,則要看法律如何規定及合同如何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條並未給當事人留有意思自治的空間,即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排除本條法律的適用。

看明白了嗎?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何謂「轉移」?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可粗略理解為不動產需登記,動產需交付。當然財產不止於此,公示方式也另有細分,茲不贅述。一旦財產權利轉移,便落袋為安,無法通過撤銷贈與來吃後悔藥。

但也有特殊情況,即使財產尚未轉移,也不得撤銷。一般情況下戀愛期間的贈與不至於涉及公益和道德義務,但也不能排除一方承諾要贈送另一方財產,受贈方當真去公證處進行公證的情況發生,畢竟世界這麼大。

既然法律規定已經如此明確,為何我剛才要使用「原則上」、「乍一聽」這種表述呢?因為生活總是比法律精彩,戀愛期間的贈與並非只有小粉盒子裝禮物這一種形式,當事人可能將其披上買賣、借貸、合作投資、股權激勵、工資獎金等多種外衣。一旦產生糾紛,則是一出羅生門。

正所謂有證據的故事是事實,沒有證據的事實是故事,倘若進入司法程式,裁判者只會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及作出的陳述形成某種內心確信(例如主張1314520為借款就不太可信)。無論真實情況如何,證據為王。

想必需要考慮該問題的,都是分手時未能達成一致的,甚至一方可能訴諸法律的。所以在題主的問題之外,更需要明確案件事實的表象、背後的法律關係、雙方持有的證據以及裁判者基於常識的傾向。

愛的代價,當局者清。

6樓:周寶貝啊

作為女生,我覺得男生就算不問你要回這筆錢,你也應該把錢以及他送你的禮物折現還給他。

這是作為女生的尊嚴和風度。

另,如果男生問你討回這筆錢,恰恰證明了他的失禮,和你們分開的正確。

7樓:似此星辰非昨夜

抱歉,戀情期間男女雙方的付出是自願行為。

只要你送出去,捐贈協議就已生效,戀情期間自願贈予,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你要回來都不好

8樓:小朋友

這是要分目的的,要是以結婚為目的金錢往來(買房,買車,舉辦婚禮等)是可以追回的,如果是談戀愛時的禮物這可能就要你們自己來協商了。

9樓:蛋炒東瓜

沒權,戀愛是自願談的,錢是自願花的,不能因為沒有結果,分手了就追回。跟購物一樣,使用了幾年,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就退回,要不就不買,買了就得負責,不能將風險推到女方身上,否則擺脫別談,女生根本就不稀罕。

10樓:餘出生即斷奶

假設提此問題的是男性:

我覺得提這個問題的男生很奇怪,也不是很奇怪,只能說不喜歡,如果戀愛的時候給女方花的錢少,分手你追回,不覺得很小氣嗎;如果戀愛的時候花的錢很多,要追回,想來也是氣不過覺得不划算,那我就奇怪了,當初戀愛的時候,無論你是自願還是被情感被迫的給對方花那麼多錢的時候為什麼不拒絕,從源頭掐滅,就算是戀愛期間,女生不合理的要求,或者你覺得不合適的要求都應該拒絕,尤其是大額金錢方面的;說白了,當女生在戀愛期間,男生有求必應,或者用昂貴金錢禮物贈予女方,我覺得都是有問題的,談戀愛不能把腦子談進去了,什麼時候都要有原則,不能一味退讓,凡事量力而行。當然我是站在我的經濟能力上有次看法,如果我有錢了,我應該不要乎,我能花出去就不會捨不得那點錢,反正我有錢

11樓:

如果可以證明這個錢不是贈與她的就可以

我之前遇到乙個鋼鐵大直男,他就跟我說過,這錢是我以物件的名義給你的,所以現在你要還我,你這樣也可以唉

12樓:溫馨

我覺得吧,男生要不就別給,給也不要給太多,免得痴心錯付。如果最後走不到一起,一起給多了又覺得後悔,如果心甘情願給了就不要要回來了。比較曾經愛過。

13樓:小馬

其實這件事和有沒有權沒關係,無非是看兩方的關係程度,如果真的要了錢,估計男方名聲也差不多毀壞了,如果不是被女方套路花錢的,如果是心甘情願花的,其實沒必要要回去,竟然都結束了,如果彼此都沒有做什麼過分的事情,就給彼此留個好點的念想。

14樓:

沒有。其一是,往回要丟人。

其二,畢竟男女朋友一場,分手還往回要的人,扣到這份上,一般也都沒什麼錢。合理推斷估計當時也沒花很多錢。上學的時候有個人管我們哥幾個每人都借了300、500不等,根本也要不回來,數額小的你去報案都沒人搭理你。

15樓:隊長別開槍

這個問題在意的就是這個自願,那這個自願由誰來定義很有意思,如果是女方定義的男方自願,那麼這個自願也許不能稱之為自願。如果就是男方本人說這是自願,那你要啥,瘋了嗎?

16樓:荔枝

當初花錢大欠條了嗎?沒有的話你算是贈予,人家要是不在乎返回給你了那是人家的權利,人家要是沒返回給你也是情理之中。自己也說了自願花錢的,現在又去要,有那時間去賺錢不香嗎?

17樓:燕子

我覺得吧,自願花錢的,建議是不要拿回去,追女孩子花點錢不正常麼?而且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是你心甘情願的給她花錢,作為乙個男人,分手後還要跟女方討回來,而且女方也沒逼你給錢她花,這樣我覺得挺尷尬的,大家都相互付出了,所以沒必要拿回來

18樓:三十九度的風

首先本人不建議女生在戀愛期間花費太多男方的錢,特別是高額價值的。

說回這個問題,男性在給女方花錢的時候是自願的,沒有人拿刀架在你脖子上,說白話一點,你也是有所圖,圖跟眼前這個女生相處一輩子,圖這個女生對你笑臉相迎,在當時當刻,對方也是付出了等價的時間或其它事物給你的。或者說,女生分手後,跟你要回青春時光,你賠嗎?怎麼賠?

配得起嗎?

好了 ,女性角度色彩太過濃重了。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碰到一開始這位女生就是直奔你的金錢而來的,現在太多太多這種新聞了,什麼騙婚、騙錢,腳踏幾隻的,特殊情況只能特殊去分析了,甚至誇張嚴重的,可能還是需要法律層面給予幫助了哦。

19樓:Peiqi Daddy

糾結這個有沒有權要回,其實挺沒勁的。

如果你是男生,我建議別這麼做,不管你在多大的城市,其實都很小,人和人之間總會有其他朋友進行連線,你應該不希望這種故事傳到你的下一任女朋友耳朵裡。花點錢談個戀愛,蠻正常的一件事,別搞得在做交易一樣。

如果你是女生,男方要錢,你就算個賬,合理就給他,花錢識人不要太划算,省得你浪費青春在乙個人身上到頭了才醒悟,這筆錢花得不虧的。

20樓:老蘑菇蘑菇蘑菇蘑

小時候自願給希望小學捐款,現在手頭緊,能不能去要回來?

你試用期的時候提前30天提出離職,老闆想想不划算,走的時候扣你300元作為下乙個試用期員工的試崗費。你說這不行,老闆說感覺你當時打離職報告是開玩笑的。你說這就是不行!

老闆說沒啥不行的,你去勞動仲裁,人判我給你多少我就給你多少。

21樓:zs佳兒

有權,不介意你去要回這筆錢,因為這樣會顯得你格局比較小,你既然在戀愛期間為他花錢,當然就是不計後果的。你現在分手了和她要回,會讓覺得你格局比較小。

22樓:樊祺

看到你問的這個問題,我好想罵你。

我認為,無論是男生還是女生,鬧分手時把對方給過自己的東西還回去,向對方索取自己當初花出去的金錢,都是不是很正確的行為,是對你們曾經那段戀情的侮辱。

你有沒有想過你當初為什麼要花那個錢?是因為你當初很愛對方吧,那你現在覺得分手了不愛了,你就要讓對方把你給過她的還給你,聽起來真的好搞笑。我一直認為談戀愛時候花出的金錢、時間、精力,都是你自願的,都是你為了好好地愛護這段感情做出的貢獻,你分手的時候想要把錢要回來,就是對過去那份感情的侮辱,也是對你自己的侮辱。

以上僅為個人觀點。

23樓:奔跑的村長

我覺得這麼思考問題就有問題了。

你有權因為一家飯店換了廚師就要求退還之前在這消費的錢嗎。當然沒有,前提是你自願的,自願的還要反悔,小孩子都知道不能這麼幹。

戀愛對雙方而言本身就是一種享受,分手了翻臉了?我覺得這事兒不合常理不能這麼幹

24樓:星仔

想知道你花了多少錢,分手了你想去問人家要……

在我看來,是個好男人就不會去要。

至於法律層面上的有沒有權利,這我就不清楚了。

25樓:

其實我和題主一樣,也遇到了男朋友讓我還錢的經歷。我們倆是在北京讀的大學,大學期間,我男朋友為我花了很多錢,大學他帶我去雲南玩,帶我吃好吃的,陪我度過了很多艱難的時光,教會了我成長。大學期間,他談戀愛花了很多花唄借唄。

後來大學畢業,大家工作壓力都很大。然後他變得對我挺沒有耐心的,對我說的更多的話就是希望你快點把錢還給我(意思就是讓我幫他還借唄花唄),越快越好。然後,他還會說,大學我對你有多好,這些我都不想說了,只希望你快點把錢還給我。

其實我就挺難以接受的,為什麼讓你還你錢,還要總是不斷的重複你對我很好。為什麼到最後我裡外不是人了,後來我就給他了錢,我們就分手了……

我只能說,女生談戀愛,不要總覺得花別人的錢很爽,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去佔別人的便宜,自己要把握住分寸,自己也要努力。女生談戀愛真的不要花男孩子的錢……因為別人說的時候挺沒骨氣反駁的。

努力工作,努力掙錢,讓你自己更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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