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侵犯算犯罪嗎?

時間 2021-08-13 02:03:31

1樓:分享者

沒聽說過這種屬於犯罪。

建議你看看《被討厭的勇氣》這本書,學習人生智慧型,過好人生。做好課題分離,別人說什麼那是別人的事,你的人生才是你的課題,自己為自己的人生負責。沒有思想能控制人的說法,只有自己是否想被控制的說法,目的論。

你想怎樣你就會怎樣做,這就是目的論。人們以為是別的原因導致的,其實是自己深層的目的導致的,重要的是搞明白自己,生活很簡單,每個人都可以過得幸福。

2樓:凝視

瀉藥,這個現在法律沒有規定,肯定不是犯罪。那這個能不能算犯罪呢?那首先要看它能不能符合構成犯罪的要件。

主體客體主管客觀(我習慣四要件說),主體有了,沒問題。客體是什麼?注意力的完整性?

那就先要衡量注意力有沒有完整性?或者說什麼樣的注意力是完整的?什麼樣的是不完整的?

具體標準是什麼?說白了,題主認為被嚇一跳,這個嚇一跳必須具有可衡量標準,且這個標準必須是沒人都差不多,不能嚇你是魂都沒了(順便說一句,魂這個東西法律上尚未承認其存在性,所以它被嚇得有沒有都不是標準),嚇他就是沒有半個魂,嚇我就是跳一下,魂沒事。這種損害結果的程度是隨機就缺乏了基本判斷標準,不符合被侵害客體的要求。

而主觀和客觀上也有一些問題,即主觀上我希望吸引你的注意力並在客觀上採取了一定行為實施是否都算?如果算,那乙個女孩化了特別漂亮的妝容吸引了乙個或數個男孩的注意力是不是就算注意力侵犯?是不是以後就是犯罪了?

還是必須採用暴力吸引才屬於犯罪?那麼暴力程度如何呢?如何判斷因為ta的暴力行為成功侵犯了注意力?

就又回到了注意力被侵害的客觀標準上來了。然後就是損害程度,因為關係到量刑。達到一定社會危害程度才能構成犯罪,且程度越深受到的刑事處罰越重,這個很好理解。

但是注意力這個在醫學上有無衡量標準?包括剛才說的魂的衡量標準?恐嚇結果必須是客觀的具有可衡量性的,而不能完全憑受害人自行判斷,標準必須統一。

最後一點,就是實操上——取證:如何取得上述證據且具有真實、有效、關聯。其中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犯罪結果,犯罪行為主觀上要具有故意性,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到對方的注意力,於是又回到了注意力的衡量標準,我們必須明示什麼是注意力?

怎麼算是注意力的完整?乙個人或坐或站時,其他人怎麼判斷ta是在思考、發呆、還是觀察,注意力是都是完整的?萬一ta的注意力已經被部分吸引到別處,那實際上行為人並沒有破壞注意力的完整性。

而在犯罪結果的取證上,除了受害人的主觀描述,還有什麼樣的客觀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注意力確實被侵犯了,侵犯到何種程度了?綜上,一種損害如果缺乏基本的客觀評價標準,就不能成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也就不具有可罰性。

3樓:祉厚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如果刑法條文裡面規定了這種犯罪,那麼它就是犯罪,如果沒有規定,就不是。

據我所知,目前還沒有規定相關型別的犯罪。

以後會不會有,那誰也說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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