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行為?

時間 2021-06-03 08:47:25

1樓:Evelyn 晶

以下個人看法:

情形一:A的行為已經導致C瀕臨死亡,則A對C創設了致命的危險流,即便沒有B後來的參與,C也會死,B的行為不阻斷A對C創設致命危險流的行為與C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A和B的行為對於B的死亡結果是疊加作用的關係,所以死亡結果也可能同時歸屬於B。

情形二:C先前受不受傷,B開槍射殺的行為都對C創設了致命的危險流,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而要將C死亡的結果歸責於B。假設之前導致C受傷的是A,若造成C輕微傷,A無責;若造成輕傷,A故意傷害罪(故意)或無罪(過失);若造成重傷,A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過失致人重傷罪;若造成足以致命的重傷,A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總之,死亡結果是否要歸責於行為人,要看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創設/促進了致命的危險流。

2樓:大美不美

這種問題邀我簡直受寵若驚,很雞凍啊

首先我得宣告我並非專業,法律問題、法醫病理學僅作為個人愛好而已有不對的地方請指出一定虛心接受

第三人介入型因果關係可分為:

1、偏離的因果關係eg:甲以殺害乙為目的故意開槍,但沒造成致命傷,於是乙在就醫過程中發生車禍導致當場死亡

2、中斷的因果關係eg:甲、乙分別準備了咖啡給丙,兩杯咖啡都被加入了足以致命劑量的毒物,但第二杯乙的藥效發揮更快,丙因此死亡

上面兩個例子由於殺人動機明顯即歸責問題不難解決。

但題主案例中最重要的是最初行為人A是否以致死為目的對C實施行為(動機)

即行為人A的行為在客觀上具有致C死亡的可能性,但由於B的介入導致A的因果鏈條被B的因果鏈條打斷

A是:那A即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A否:A為犯罪未遂罪

答一:因為行為人B的行為存在不確定性。若B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C的行為則為過失殺人,相反若B在知情的前提又對C實施行為那B則為故意殺人罪(其實案列中所知資訊不多 AB的行為是否達成共同意識、解刨時C的致命傷具體由誰的行為導致的·····這些都會使得判刑結果有所不同)

答二:歸責問題相對沒那麼複雜,不管C有沒有受傷,B對C的行為都可判斷為故意殺人,無論行為人A是否以致死為目的對C實施行為。

3樓:圖圖是個腳趾怪

我覺得是介入因素的程度問題,也就是能不能中斷前一行為的影響。

第乙個例子已經是重傷了,存在死亡的高度可能性。這時候又介入了毆打行為,毆打行為只是輔助加速結果的發生,評價b的罪責應該結合他的主觀來定罪。

第二個例子,介入了殺人的行為,很顯然,前一行為沒有完成致死可能性。這時候介入了致死的行為,必然結果要由致死行為人負責。

第二個問題我覺得關於定罪問題,必然要結合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方面,

第乙個例子,如果b和a同謀,那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如果不同謀則要區分b的認識,他想對方死,那就是故意殺人罪,沒想對方死,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

第二個例子那b就是故意殺人罪了,a的話,前一行為怎麼評價,也看他主觀。

才疏學淺,如有錯誤,請大佬輕噴指正,不勝感激。

4樓:angus1980

客觀歸責理論三大規則:1.製造法所不允許的風險2.實現不被允許的風險3.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

你說的第一種情況,AB均符合客觀歸責的三大規則,因此C的死亡結果均可歸責於A和B。

而第二種情況中,A給C製造的是受傷的風險而不是死亡的風險。製造死亡的風險是B。所以只能將死亡結果歸責於B。

你的第二個問題,其實是罪責自負原則的適用。

本來就是依據A和B各自的罪行,分別評價各自的刑事責任。

第三人代為履行,利害關係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啊aa丘 首先,前者屬於合同的消滅事由 後者屬於合同的轉讓。第三人代為清償本質上還是特殊形式的清償,是使合同之債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事實。而債務承擔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之債並不會因此消滅,只是增加或者變更了債務人。其次,實質要件不同。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另外,要求債務有效存在且具有可移轉性,性...

我是否應該當友誼的第三人?

易亦 能不融入就不吧,我已經吃過第三個人的苦了,平時她們上課做同桌沒你的份,只要是雙人的東西你只能看看,她倆吵架你還得是和事老,她兩要出去幹什麼,不和你說,你也不好問,走在路上聊天你可能話也不知道說什麼,不過這只是我的經歷,希望你加油吧 咖哩咖哩cat 首先你要看你自己包容度怎麼樣吧,如果你是乙個很...

如何理解第三人欺詐中的雙重故意?

K同學 53.關於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1年捲三多選第53題 A.甲在商場購買了一台液晶電視機,回家後發現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場以更低折扣訂了一台液晶電視機。甲認為其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 B.甲向乙承諾,以其外籍華人身份在婚後為乙辦外國綠卡。婚後,乙發現甲是在逃通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