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第三人欺詐中的雙重故意?

時間 2021-06-08 23:41:51

1樓:K同學

53.關於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2023年捲三多選第53題)

A.甲在商場購買了一台液晶電視機,回家後發現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場以更低折扣訂了一台液晶電視機。甲認為其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

B.甲向乙承諾,以其外籍華人身份在婚後為乙辦外國綠卡。婚後,乙發現甲是在逃通緝犯。乙有權以甲欺詐為由撤銷婚姻

C.甲向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為幫助甲借款,以舉報丁偷稅漏稅相要挾,迫使其為甲借款提供保證,乙銀行對此不知情。丁有權以其受到脅迫為由撤銷保證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醫院均對甲隱瞞其病情。經與乙協商,甲投保人身保險,指定身故受益人為乙。保險公司有權以乙欺詐為由撤銷合同

【答案】CD

【考點】意思表示、可撤銷民事行為

【解析】選項A錯誤。《民通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據此可知,甲在購買電視機時不存在重大誤解,不能以此為由請求法院撤銷買賣合同。

選項B錯誤。《婚姻法》中雖然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情況,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只有因脅迫而結婚的,才可以主張撤銷婚姻,受欺詐而結婚的,不屬於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

選項C正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據此可知,丁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與債權人乙簽訂的保證合同,其有權以受到脅迫為由撤銷保證。

選項D正確。甲患癌症,對自己的病情不知,但是其妻乙明知,乙向保險公司隱瞞甲的病情構成欺詐,保險公司有權以欺詐為由撤銷該保險合同。

本題中,題幹表述為乙實施了欺詐,而非醫院實施了欺詐。解析中,也認為是乙實施了欺詐。而非醫院。

因為醫院不具備實施欺詐的雙重故意。醫院並沒有希望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知並使其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故意。

相反,乙有此故意,此為第二層故意。

乙有告知保險公司甲的病情的義務,但沒有告知,實施了消極欺詐。此為第一層故意。

本題中,乙作為實施欺詐的第三人,也是受益第三人,二者重合,因此保險公司有撤銷權(受益第三人知道),並且以乙欺詐為由(乙是第三人,實施了欺詐)。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第三人實施欺詐的,相對人不知情的,受害人不得以此為由撤銷合同,因此D不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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