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利害關係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6-08 05:22:34

1樓:啊aa丘

首先,前者屬於合同的消滅事由;後者屬於合同的轉讓。

第三人代為清償本質上還是特殊形式的清償,是使合同之債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事實。

而債務承擔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之債並不會因此消滅,只是增加或者變更了債務人。

其次,實質要件不同。

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另外,要求債務有效存在且具有可移轉性,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一般涉及人身關係)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均不具有可移轉性。

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人無權拒絕,且對債務的性質等未做要求。

此外,形式要件不同。

債務承擔屬於要式行為,須存在以債務移轉為內容的協議。而第三人代為清償不需要。

另外,二者法律後果也不同。

免責的債務承擔(找個替身)的法律後果: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而第三人一定程度上繼受移轉的債的關係。

(ps:這也是跟代為清償最像的點,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即使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也不可能取得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但債務承擔就不一樣了,第三人可以取得債務人地位)

並存的債務承擔(拉個人一起還債)的法律後果是: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對債務承擔按份責任或連帶責任(看債是不是可分之債)

而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法律後果是第三人代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使債歸於消滅,但第三人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樓:Scorpions

債務承擔比較容易和其他兩個區分,暫且不論

至於前兩個,請先看幾個法條:

德國民法典第267條(第三人的給付)

第1款:債務人無須親自給付的,第三人也可以履行給付。債務人的允許是不必要的。

第2款:債務人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該項給付。

德國民法典第268條(第三人的清償權)

第1款:債權人對屬於債務人的標的實施強制執行的,因強制執行而有失去該標的上的權利之危險的任何人,均有權使債權人受清償。物的占有人因強制執行而有失去占有之危險的,享有同一權利。

第2款:清償,也可以以提存或抵銷為之。

第3款:第三人使債權人受清償的,債權轉移給該第三人。不得使債權人受不利益而主張該項轉移。

中國民法典第524條

第1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第2款: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再就德民267條舉個小栗子。不知道題主有沒有正在吃飯然後飯錢被朋友結清的生活經歷。如果沒有力爭要自己結賬,估計老闆也就收了朋友的錢,因為對他來說誰付錢都一樣,沒有任何特別之處,那麼飯錢也就清了。

可如果你跟朋友爭著誰結賬,老闆這時候就很為難了,他也許就會拒絕你朋友的好意,只讓你本人付錢~

但關於「第三人清償」,顯然兩種立法的適用範圍並不相同,不過至少能體會到一點點共通的立法意圖和法律效果,就是為了保護某位債權人的利益,賦予其清償權,最後實現法定的債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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