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9-08 21:46:19

1樓:步履不停

不得對抗第三人,可以拆分為不得對抗第三人。對抗一詞可以認為是抗辯的反義詞(模擬對手,物件等詞)。這樣不得對抗第三人,便成為不得不得抗辯第三人,雙重否定,即得抗辯第三人。

試舉一例驗證,545條第二款有相同表述: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按照上述,即債務人得對抗第三人,即金錢債權約定不得轉讓,賦予債務人抗辯權。

2樓:滄海拾貝

字面意思,我看其他人回答有說善意第三人的,我覺得比較片面。比如內部協議不得對抗合同外第三人,又比如債權人撤銷權或者確認合同無效等等,都是第三人。

3樓:採蘑菇的老頭

就是第一人和第二人之間約定的權力或義務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比如你把車借給別人約定撞了人你不負責任,這種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被撞的人可以要求車主和司機連帶賠償。再比如,你們兩個人去吃飯,約定對方付款,結果對方吃完飯跑了,飯店找你要錢,你們之間約定的請客協議對飯店無效,你要買單。

4樓:學習中的樹懶子

你說的應該是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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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中的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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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aa丘 首先,前者屬於合同的消滅事由 後者屬於合同的轉讓。第三人代為清償本質上還是特殊形式的清償,是使合同之債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事實。而債務承擔是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之債並不會因此消滅,只是增加或者變更了債務人。其次,實質要件不同。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另外,要求債務有效存在且具有可移轉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