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中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1-05-06 13:59:58

1樓:會飛的胖次

理論上有效。

既然物的處分能被補完,那權的處分也理應可以被補完。

補完:處分行為時,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的,處分合同依然有效。處分人有義務在合同訂立後獲得處分權,即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處分效果自標的交付(登記)時發生,也即是物權轉移。

理論上的難點是,從上面最後一句也可以看出,補完規則原本是用來解釋無處分權中的物權變動效力的。本來中國對補完的通說,就是運用物債二分理論,以「合同產生債權效,交付產生物權效」的方式解釋的。但當處分物件物恰恰就是債權時,就直面,「債權自身是否能適用物權規則」,的問題。

目前理論界修正的方向大概有以下幾種學說:

修正「處分」概念。將處分行為、處分效果抽象分離,並指出,處分權是處分效果發生的要件,而不是處分行為的要件。

修正「補完規則的適用物件」,把適用物件從物權擴張解釋成財產權、或財產性權利。

修正「債權」,債權物權化。

2樓:ozaki

除了不記名債券這樣物權化的債權,普通債權怎麼可能被無權處分?

B有一張借條,表明C欠了B100萬。然後A把這張借條轉讓給D?

你倒是轉給我看看?法律上無法成立。

3樓:南京朱律師

先理清楚關係吧,如果方便請具體講講。如果A借給B錢了,前者對這個債權肯定有處分權啊,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到B就可以了。我沒太懂您的意思,方便回覆下嗎。

4樓:御下夏禹

一、學理上還在爭議

我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如果A無法做到把B的債權轉讓給了C,就追究他的違約責任。

二、法律上目前是效力待定的,目前只有《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不因無權處分合同而無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也即是受除買賣合同外的其他無權處分合同仍然效力待定。

《合同法解釋》(2009)第十五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買賣合同解釋》(2012)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2023年12月的《民法典草案》刪掉了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我認為這意味著無處分權不再影響合同的效力。

2021.3.15更新

《民法典》第五十九條規定無權處分致使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要求出受人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無權處分合同其效力不受無權處分影響(買賣禁止流通物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而不是因為無權處分而無效;買賣限制流通物屬於批准才生效的情形,亦即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再通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的參照適用規定,將無權處分合同不因無權處分合同而無效的規定從買賣合同推及所有合同。總而言之,目前無權處分合同並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但也不能因此無權處分合同有效,因為判斷合同是否有效還是要看其是否滿足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5樓:張濤

1.無權處分簽訂的合同,除了買賣合同之外,其他型別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真正債權人追認的,合同生效。真正債權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2.看你的表述應該是對法律有所了解。建議可以參考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的分析。目前,只有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明確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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