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買賣合同中,無權處分不對抗惡意的第三人?

時間 2021-05-06 19:11:12

1樓:

要解決你的疑問,關鍵在於理解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以及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債權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甲乙訂立買賣房屋的合同,這是甲乙間的債權行為,但是房屋所有權尚未發生移轉。

物權行為是發生物權變動的行為,即甲乙間達成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合意。

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為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管甲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不管乙是否善意惡意,甲乙的買賣合同(債權行為)都是有效的。

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比較特殊,除了需具備以上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還需要有處分權以及公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因此如果甲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則物權行為效力待定,但是如果乙是善意不知情的,則根據善意取得的規定,該物權行為仍然是有效的,所有權可以發生變動。

2樓:柚子小姐

為了保護新形成的法律關係促進交易

對善意第三人而言 1對處分人的無權不知情 (善意)2支付了合理對價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3樓:刪繁就簡

1不知情,2支付合理對價,3該交付應當交付,該過戶應當過戶(具體那種情形要依照財物轉移所有權的方式)。至於為什麼要善意這個很簡單,感覺你學法律沒有仔細思考,或者一時沒有想通,比如我租用別人的東西,卻把東西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明知不是我的東西,還支付價款,你說他能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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