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除了買賣合同以外,都是效力待定的?

時間 2021-06-04 09:53:19

1樓:林森

202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已經取代原《合同法》第51條,對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效力做出了規定。即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在當事人之間有效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就未發生物權變動的買受人救濟做出了規定,從這裡可以看出物權變動和合同效力是兩個問題。

物權變動的發生需要同時滿足:1.合同有效 2.

有處分權 3.公示無權處分因不滿足第二個條件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後果,但買賣合同本身效力不存在其他瑕疵的,不應認定為買賣合同無效或效力待定。

2樓:劉克濫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1 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如果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或者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還是有效的。

3樓:周先森

無權處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的合同,也不是無效的合同,他有待於相對人的追認,如果相對人追認,則合同自始有效,追認是具有溯及力的,溯及到合同訂立的那一天,也就是說,經過追認的這個合同,是有效合同,雙方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反之,如果追認人沒有追認,或者在合同相對人催告後乙個月內沒有追認(則視為拒絕追認),那麼合同是無效合同,而且自始無效,

這裡應當注意是,根據最新規定,在買賣合同當中,如果欠缺處分權,如果沒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則這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這裡的原因很好理解,我舉個例子:如果甲把乙的房屋,擅自以甲d名義出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合同簽訂,這裡的甲就是無處分權人,出賣了乙的房屋,之後,乙回來的,找到了丙,說這個房子是我乙的,你丙趕緊搬走,這個時候,丙就會找到甲,要求救濟自己的權利,可是怎麼主張呢?如果按照,「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這一規則,丙是無法向甲主張違約責任,因為他們的合同無效,最多甲承擔締約過失,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在買賣合同當中,如果欠缺處分權,如果沒有其他的效力瑕疵,則這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同樣,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也適用這個規則。

再扯遠一點,在無權處分的前提下,符合條件,是可以善意取得的,這裡的善意取得,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可以是質權等。

4樓:木山己幾

個人認為,無權處分合同都應當是有效的

1、合同法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從字面上反推,貌似如果不取得權利人的追認,合同就是無效的。

但是《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實際上否認了這一點。此外,《買賣合同解釋》第四十五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款實際上支援了題主的觀點。

2、無權處分的合同沒有必要規定其無效,只要成立且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條的情形就應該有效,否則相對人將面對無法以違約責任追究無權處分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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