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買賣合同,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應該如何追償?

時間 2021-07-05 04:10:00

1樓:顧悅律師

最高院有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的,但是有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相關證據,法院可以結合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作出認定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決,對於質量問題可以看產品質量是不是符合最基礎國標,如果連最基礎國標都達不到,那麼產品質量是存在問題的。

2樓:不至缺乏

買賣合同可以書面,也可以是口頭,只要意思表示一致,行為人具有締約的行為能力,即使沒有書面合同,買賣合同也成立有效。

題主是否就買賣的標的物質量與出賣人有約定,如有約定,交貨後卻與約定不符,對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減少貨款,補足數量等。如影響到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買受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質量,根據合同法一般是適用通常的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確定的標準。

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不是僅僅是質量標準的差異,而是有瑕疵,例如存在損壞,短缺等,出賣人還應當承擔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對因為交付瑕疵貨物給買受人完成的損害(例如不合格的電器致人觸電,空調線路老化導致房屋電路短路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合同法規定,買受人有及時檢驗義務,當買受人發現購買貨物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告知出賣人,否則超過合理期限,視為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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