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夥生意的前期準備?

時間 2021-07-05 04:10:00

1樓:熊偉-公司法律師

以下僅就三人合夥開公司、做生意,股權如何分配進行闡釋:

需要考慮到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控制權問題;

二是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的關係問題;

三是對股東出資之外其他投入(比如技術、資源、勞動等)的補償問題。

關於控制權。

創業公司要可持續發展,需要有乙個主心骨,有乙個實際控制人。雖然上市公司中有一些沒有實際控制人,但是在公司設立和發展早期,沒有實際控制人的公司還是比較少見。

古語說,「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不管怎樣,總要有乙個蕭何,才能凝聚人心、謀劃全域性、有力推進。

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股東之間容易彼此掣肘、「掐架」,如此一來,既會延誤決策和執行,又會導致無所適從,影響公司發展。

因此,幾個人合夥創業,其中乙個一定要掌握公司控制權。

這種控制權,一般是從股權比例上來實現的。比如持股51%,屬於相對控股,能夠主導股東會一般事項決策;持股67%,屬於絕對控股,能夠主導股東會特殊事項決策。

當然,除了持股比例之外,還可以通過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方式,增強控制力。

據此,在設計股權架構時,要首先考慮控制權的問題。

比如A/B/C三人創業,A佔51%,B佔25%,C佔24%,這種股權結構下,A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比例相對較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屬於科技公司或者網際網路公司,考慮到後續引入PE/VC投資機構,將稀釋創始人股權比例,因此,在公司設立時,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要設計得更高,比如67%。

2.關於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

很多創始人覺得自己雖然出錢少,但是有資源,或者有技術(未作為出資),或者有經管才能,因此在股權上應該多分一點。也就是說,他們認為,持股比例和出資比例要不一致,才能體現股東投入的差異性。

雖然有最高法院公報案例顯示,股東的出資比例與持股比例可以不一致,在股東之間有效;但如此操作,一是在公司設立時可能無法通過企業登記機關審核;二是僅具有股東之間對內效力,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三是在後續引入PE/VC投資機構,乃至IPO時,也會面臨質疑乃至整改。

據此,強烈建議股東的持股比例,就按照出資比例來定

在股權這個重大問題上,要「操正步」,不能「玩花樣」。

3. 關於對股東額外投入的補償問題

對股東投入的除資金以外的經營資源,比如技術、市場資源、參與經營等,並非一定要在股權比例上予以體現,還有其他方式,也能夠予以補償。

我總結了一下,有以下幾種方式:

2樓:懋凌

白紙黑字寫好,要有法律效應的這種。一般剛合夥不掙或少掙的時候還好,掙多了麻煩也來了。所以要事先說好並簽字畫押,分紅怎麼分,公司誰管理(最好不要幾個人管,人越多越麻煩)等等。

不過奉勸一句能自己幹還是不要合夥的好!過來人經驗,吃虧的總是老實人或者心軟的一方。當然不合夥你永遠不會知道有的人臉皮這麼厚,心機這麼深以及這裡省略無數字。。。

三人合夥股權問題。?

常坷 嗯,問題的資訊稍微有一點少,這個分配的方式,跟你們的商業模式還是密切相關的。從你給出的這個方案中也能看出來,c是乙個很關鍵的人物,A和B都出錢,但是都不參與運營,說明a和b都非常的看好c,然後願意讓c當偵察兵,最後一起去獲利。兩種分配方案其實都是沒問題的,在你們這個分配過程中,有乙個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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