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夥做生意,其他兩人私下商量,單方面把我踢出局,現在還不退我本錢,我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5-06 13:08:49

1樓:平常心

合夥做生意,籤不合理要求合同,但是合同在法人手裡,合夥人手頭沒有合同,法人提出各種不合理要求,並且讓寫下承認自己錯誤的保證,要求合夥人負責店裡勞務幹活,法人把每天營業款都收走,每天不達到一定數額營業額就是勞務人沒做好,影響生意為由讓勞務人賠償達到一定數額營業收入,不給合夥人也就是店裡幹活人支付工資,並且店裡一切開支都由勞務人夫妻倆支付,這樣的事也不知用什麼手段做到的,受害人也就是合夥人為啥就不能反抗?怎麼會有這樣的事,不是我親臨我都想不到會有這樣的事!這個怎麼辦,合夥人被逼精神不正常了他們信佛!!!

2樓:白羽流星

《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退夥及除名。退夥分為約定退夥和法定退夥。情形分別如下:

約定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定退夥:(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夥時,應當進行結算,退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你自己衡量下是否存在其他兩個合夥人將你除名的法定及約定事由。但不管如何,你可以要求退還屬於你的財產份額。協商不了,就盡快向法院起訴。

3樓:微微

麻煩大家一定要幫幫我,十幾萬呢,我們三個人是口頭協議的合夥,但是轉賬聊天記錄都有,身邊很多朋友都可以證明我們三人是合夥關係,特別急,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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