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裡面的買賣合同租車款是寫貨款還是車款?

時間 2021-06-05 00:50:43

1樓:

從較為專業的角度來說,民事爭議事屬私法領域,向來注重探求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來定紛止爭,但同樣,法律的事業注重嚴謹,在設立民事關係關係時則務必應注重規範,用詞嚴謹以避免發生爭議,也是盡量使得自己所欲實現的目的唯

一、確定,使得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更為便捷、明晰,在發生爭議時也能夠確定雙方真實意思。

說的直白點就是,簽訂合同即使發生了爭議,法院也會盡力組織雙方舉證、質證、辯論以爭取明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所表達的真實想法來認定合同,但是合同簽約人在簽訂合同時需要用詞準確,嚴謹。不僅有利於雙方理解,更好執行合同,也有利於減少溝通成本,以及因誤解而造成的損失、包括後續的訴訟成本、協商成本等等,而且就算是訴訟也要受制於舉證規則等所可能帶來的敗訴風險。

就題主所問的問題來看,首先您這個問題涉及到四個概念,買賣合同、租車款、貨款、車款,其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陳述不清晰了,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說白了是對方轉移車的所有權歸於你,而你支付購置車的價款;而租車款一詞,從通常意義的理解來說,應是租賃合同中的用語,而貨款和車款兩個概念,可以從乙個角度來看,就是將車視作貨物的一種,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使用貨款或者車款都可以,只是為了便捷和清晰以及交易習慣,如果確實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盡量使用車款為宜,即使使用貨款不無太甚不妥,而如果是租賃車的合同,則盡量使用租金一詞為宜,較為清晰和符合商業習慣。

因此,題主所問的問題,需要盡量明確到底所涉及的爭議屬於買賣還是租賃關係,由此才能確定更為清晰的概念使用,表達應盡力準確、簡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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