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為什麼合同合法有效?

時間 2021-05-12 08:22:16

1樓:老貓大鬍子

以前是按效力待定處理的。但是後來發現,實務中,締約過失責任難以讓法院認可機會喪失等信賴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的舉證相當難搞,而且本身可能就是少於違約責任的。

另外呢,當無權處分且不能取得追認時,如果守約方主張違約解除,無權處分人還可以直接提出確認合同無效,甚至是可撤銷之訴。效力之訴反而排限制守約方行使權利。

那法律不能讓老實人吃虧啊!

所以呢,無權處分行為,特別是對於不動產物權合同,法定責任都很大的,當然要調整。

因此一般無權處分但因為仍有實現可能的,哪怕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對於守約方行使權利不受限制更公平合理的,都是有效的,最終無法實現目的可以主張解除賠償。也可以在符合條件下選擇締約過失。

同時,合同有對內與對外的區別,對外一般有效。對內無效的情形越少越符合保護善意者的需要。

但是呢,不能說,所有無權處分行為,以及合同都是有效的。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為實現非法目的而簽署的,欺詐等非法手段簽署並侵犯國家利益的,以及合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侵犯公共利益的等符合無效合同的,都仍是無效的。

2樓:蟹老闆

簡單說一下我的想法,法律保護的不是一類人,而是努力保護盡可能多的人,尤其是善良的人。財產中,除房產、汽車這些,許多都屬於動產,可以靈活處置的。在交易活動中,很難去核實是否是真正的權利人,更何況還有基於委託等特殊情況。

為保護交易的相對穩定和相對人的利益,進而約定合同附條件有效。權利人如果要賠償可以基於自己的權利受損害要求賠償。

3樓:吱吱bang

立法從促進經濟發展,保護交易安全角度出發,無權處分也可能被追認,即便不被追認,為了保護債權人權利,合同有效一般比無效更能讓無權處分人付出更多代價,比如合同內的違約條款等是直接可以來利用的。

4樓: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原則上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屬於待生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所以,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綜上,不能說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合同有效,只能說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

5樓:律途笑笑生

無權處分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這是民法最基本原則,因無權處分而訂立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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