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具體含意

時間 2021-05-06 12:36:04

1樓:法者仁心

怎麼可能是多餘的呢?

乙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活活餓死和乙個人被交通事故撞死,都是死了乙個人,但你覺得它侵犯的法益是一樣的嗎?應該受的懲罰是一樣的嗎?

刑法中的重傷跟民事傷殘並不必然等同,刑法中的重傷一般是指主要器官功能的喪失或主要器官的缺失。比如失明了,少了脾臟,少了腎臟。

朝對方肚子上踢一腳,導致對方脾臟破裂,脾臟被摘除,這就是故意傷害的重傷,但這肯定不構成特別殘忍的手段。

2樓:

這個【特別殘忍的手段】其實按照刑法學術語來看屬於一種「規範的構成要件」,同「記述的構成要件」相對,指的是需要一定價值判斷和必要的評價過程才能判定的構成要件。這個價值判斷可以來自大眾認知(道德、公序良俗、行業慣例……),也可以來自司法實務經驗,評價過程需要審判人員和公訴人員深入理解法理,充分了解事實。

以上是按照刑法學來解釋的,下面說的通俗一點@御史書童 的答案已經說的很好了,【特別殘忍的手段】就是大眾認知中的「殘忍」,也就是超出一般人的常識性、經驗性認知之外的手段,一般表現為對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痛苦或侮辱,其過程引發旁觀者的嚴重不適的違揹人道的手段。

相對於「用鐵管把被害人的一條手臂打成骨折」而言,「用車輪把被害人的一條手臂碾壓成肉泥」就是【特別殘忍的手段】;相對於「用鐵鎚重擊被害人後腦致其當場死亡」而言,「在高空連續扔下多個重物把被害人砸死」就是【特別殘忍的手段】

未成年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話也無法適用死刑嗎?

吃貨的宴席才不散 突然對於現在出現的越來越多的校園暴力和犯罪行為的低齡化感到深深的擔憂,有幸在派出所幫忙的時候甚至還遇到過非常囂張的小孩子 未滿14周歲 當時是13周歲好像 是一次惡性事件,雙方持械打架,一方是滿了18周歲的,一方就是這個未成年人,在做筆錄的時候,這個14歲的小孩子就很直接地和我們辦...

歐美國家判案時候會有 「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 這種說法麼?我國是否應該明確法律條文,改掉這種需要主觀判斷,彈性極大的標準?

咳咳,說一句,民憤極大,平民憤之類的才主觀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手段 還是比較客觀的吧,情節特別惡劣,情節 是能依客觀行為確定吧,罪行極其嚴重,額,這個是在上述事實上的綜合評價,倒是會帶一些 主觀 了。所以,提問的問題貌似不太對勁.都是 主觀 麼 張三911 如果我們假設,改掉這種需要主觀判斷,彈性...

為什麼我常會幻想用血腥殘忍的手段報復自己討厭的人?

ignoramus 我也會這樣想,但是這是一種得不償失的做法,就算真的血腥的報復他們了,又怎麼樣?你能逃得過法律制裁?你不是照樣搭進去了?你和他們以命換命虧死了!多想想自己的親人朋友,他們會多麼傷心!所以你不妨提公升你自己的實力,過的比他們好,比他們有錢甚至有權,這就是對他們最好的報復! 快閉眼的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