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交通肇事罪比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得更輕?

時間 2021-05-14 16:27:28

1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段並無此類規定,。這說明如果犯罪人有逃逸情節,那麼按照二百三十三條前段處理,如果犯罪人積極救助被害人並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則按照二百三十三條後段處理。

這樣『』交通肇事罪比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得更輕」的說法就不成立了。

2樓:州馳律師

先看看刑法上怎麼定義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條),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

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

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

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徵

1、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係。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以至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種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3、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年齡要在16周歲以上。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但是也有一些既非專業交通運輸人員,也非正式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駕駛資格而駕駛機動車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過失是就行為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心理狀態而言的。至於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來說,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如果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持故意的態度,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當按照有關刑法條文(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等)的規定處理。

三、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明確一點,千萬別跑,一跑就三年以上了,如果因為你的逃跑使人得不到及時救助死亡的就七年以上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對於開車撞死人要坐牢嗎這個問題,要根據情況而定,所以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不要慌張,如果出現肇事逃逸就更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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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Neko

我是比較贊同這一點的,畢竟開車是乙個高危險的事情,但是基於社會發展只能用刑法進行規制一部分,其實交通肇事入罪一般都是沒有履行救助義務的或者後果太嚴重,而且你想想要是駕駛人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會釀成如此大禍?一般都是自己疏忽大意。刑法的輕刑化是鼓勵你去救人,勇於承擔責任,而且進行刑事訴訟程式的交通肇事罪一般後果比較嚴重或者很惡性的案件。侵刪

4樓:老孫來也

因為兩者保護的法益不一樣。交通肇事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是法律所保護的交通安全,過失致人死亡犯罪行為侵害的法益是法律所保護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兩者從價值上來衡量,當然是後者更重要了。

犯罪懲罰的力度與該法律規範所保護的法益息息相關。在主權者心目中,法益價值的高低一定程度上決定懲罰力度的大小。

5樓:大壯

交通肇事罪本身也屬於過失犯罪,特別法條優先於一般法條適用,符合交通肇事致死的犯罪構成時用該特別法條,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肉身控制數噸重的機器在公共道路上快速移動,其疏忽或者過於自信時導致危害結果的可能性較大,相應地,對其完全不造成任何損害結果的期待可能性也降低,所以結論就不講了。 並且過失致死罪的後半段也有但書,情節輕微可三年以下,與交通肇事罪致死相對應。

6樓:樹形圖計算者

蟹妖。不過大部分月姬已經回答了,珠玉在前,不再贅述。僅簡述一下觀點,供不願看長篇的朋友。

1.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想象競合(一行為觸犯兩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判刑,所以不會存在判輕了的問題。2.

交通肇事通常來說原因更複雜,而且交通出行本身蘊含一定的風險性,這些都可能成為減小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判斷理由。3.交通出行是一種權力,違章出行固然使得這種權力出現了瑕疵,但畢竟還是有一定的正當性。

這也削弱了罪過。

7樓:摩登情書

(僅個人觀點,詳細資訊請諮詢律師或大神)交通肇事可以說是在你知道可能犯錯誤的情況下,你還要那樣去做,那麼定性的時候就可以定為故意或者是明知故犯。那過失殺人已經說是過失,也就是說你並不知道或者不明白你接下來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殺人。

8樓:

為什麼?立法者欠考慮唄。交通肇事比過失殺人輕其實是不合理的。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交通法規考駕照都是學過的,再違反就是知法犯法,理應在過失基礎上罪加一等。明知交通法規,還故意違反,只是抱僥倖心理以為沒事,可以說是間接故意了。

反而看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的構成,不一定有故意違法的行為。

至於 @月姬魔夜 答主說交通事故社會危害低,因為道路本來就是危險環境。屁!道路對於守法的人來說,理應是安全的環境。

你走在上街沿卻被車撞死,難道比邊上高樓墜物砸死你社會危害低?交通事故可能是多方面造成的,但認定成交通肇事罪,條件就是主責或全責,沒什麼可開脫的。

9樓:

1、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死罪是法條競合關係(通說)

具體可參考這個回答。補充一句,只有張明楷認為兩者是想象競合,但原因是張重新定義了法條競合,所以這個可以忽略了。

知乎使用者:交通肇事罪致使人當場死亡或搶救無效死亡,司機負主要責任,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過失殺人罪的特殊法條?

2、在承認1的基礎之上,你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符(除了逃逸致人死亡這個額外的加重情節),所以說「判得要輕」是不準確的,兩者量刑是一致的,只不過交通肇事罪的基礎量刑對應的是過失致死的「情節較輕」這個量刑檔次。

於是問題可以修正為:為什麼交通肇事罪這種特殊情況被認為是過失致死的「情節較輕」?

3、傳統觀點認為,這是「社會危害性」較小

社會危害性是個很玄的東西,是一種主觀上的感受。一般要實踐多年,見識過足夠基數的案件後才能有明確的把握。

比如同樣是殺人,甲先預謀好方案用農藥殺人,乙和人吵架激動起來掏刀捅死人,丙不堪忍受長期家暴而半夜拿刀砍人,這三種情況下你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它們的「社會危害性」是明顯有區別的,尤其是丙,完全可以屬於故意殺人的「情節較輕」。

而另外一些情況下就不好準確判斷,如甲乙丙三人在網咖搶了別人的上網費100元,ABC三人在網咖搶了人家價值幾百元的手機。你仍然可以感受到前者的社會危害性較弱,但是對於這兩種情況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都已達到搶劫罪所要求的社會危害性,感覺就沒那麼強烈了。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情節較輕」也是這樣,現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一般實務中認為,如果是「飛來橫禍」,比如董文在街上好好走路,突然高空拋物把他砸死,則不是「情節較輕」;但如果所處的場景本來就具有較大的風險,則可屬於「情節較輕」,如交通肇事就是其中的典型。

當然這並不是唯一標準,還包括其他標準,如被害人自身有較大過錯,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但也已經做了一些防範措施,等等。

放到交通肇事罪中,道路本來就是高風險的場所,進入這一場所的人本身要承擔更多的潛在危險,因此即使發生事故而死亡,其社會危害性也只能屬於「情節較輕」這個檔次。

交通肇事罪是個很特殊的罪名。它發生的場景下,生命健康權為最優先,然後是通行權。但如果這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就很難準確地說誰對誰錯,往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因此,乙個交通事故中,往往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這種多因一果的情況,在認定犯罪時的主要標準是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佔的「因」的比例有多少(但不同的罪名對於這個比例的要求不同)。一般的犯罪,通常情況下都只有少數幾個因,但交通肇事罪中,引起事故的因往往是多個方面的,即使是事故責任的劃分,也只是考慮了其中重要、關鍵的方面,但對於次要、非關鍵方面的內容,往往不作為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

因此,在評判刑事責任的時候,就要考慮這種罪名的「多因」,而給予較輕輻度的處罰。

可參考以前這個回答:如何看待「徐玉玉」案中法院認為詐騙行為和徐玉玉死因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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