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案件中可能涉嫌交通肇事 過失致人死亡 重大責任事故三個罪名時,如何對案件性質進行認定?

時間 2021-05-11 21:17:52

1樓:

2司機無罪大家已有共識。

關於1司機的行為如何評價,若認為其非在公共道路行駛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難以認同。

我認為,構成什麼罪、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應在違法性階層中判斷其行為在刑法上的價值。

判斷其行為的價值,一、可看其行為客觀侵害的是何種法益,而非看其行駛的道路。之所以通說認為在非公共交信道路行駛發生的結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是因為該行為未侵害交通安全之法益;而任何行為若侵害了交通安全之法益,即使非在公共交信道路行駛,亦可通過結果來評價為交通肇事罪之行為。

二、可看其主觀過錯指向的是臨近道路的公共運輸安全,還是行駛處的生產責任事故。若是對公共運輸安全的過失,則可通過該過失認定其行為的價值,是為交通肇事罪之行為。

故關於1司機的行為客觀上是否可以評價為交通肇事罪的行為,無論從行為無價值還是結果無價值的角度來評價,我認為皆可得出交通肇事罪之行為的評價。

綜上,對於其交通肇事罪客觀上的行為與結果,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求解前輩已有述,不贅言。

對於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比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高,故據此直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觀點,難以認同。中國刑法233條末句"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故本案不可觀念競合。

新手淺學妄言,敬請前輩們指正@高萌Goal

@求解@DoonnerDie@一言

2樓:未知錯誤

題目的意思是 ①車是施工用車,施工過程中導致電線下垂②車是行使時掛住已下垂的電線導致進一步下垂電單車兩人因被進一步下垂的電線掛住後死亡?

我的理解沒錯再作答吧,看不太懂靈魂畫師

3樓:孫權全

首先重大責任事故應該是在生產場所(如工廠、工地)內發生的,按圖示應該是路面,故不符。

交通肇事的前提是交通事故,《交安法》的定義如圖:

可以說,按條文解釋,只要不是一方故意為之,任何在道路上發生的涉及車輛的財損死傷事件均可被定義為道路交通事故。而題主給定的條件可以看出,涉事三方均非故意,因此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處理。

至於過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初步判斷以後,考查構成要件該當性,兩個貨車駕駛人1、2中:

1的行為明顯違法(《交安法》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造成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但刮到電線並非有意為之;

2的駕駛行為雖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然則根據描述(「摺疊收好的機械臂」、「在這30秒內,路面上一直有車輛通行。其中有兩輛大貨車,但是由於是空車,高度較低,沒有掛到下垂的電線」),若機械臂並未超高(《交安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為4公尺)、超速或其他違法行為,那麼該司機並無違法行為。

綜上,1具有該當性,2沒有。

再說違法性與有責性,司機1無阻卻事由,且作為貨車司機,必然應具有相關行為的危險性的認識能力,卻在刮到電線後採取了提公升他人風險的行為,應予追究責任。

該案較迷惑的地方在於:致2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貨車2掛到了電線。但根據描述(之前已經有兩輛貨車經過),貨車2駕駛人並無能力預見到自己已經「摺疊收好」的機械臂會掛到電線,因此司機2不應為一根自己沒有能力預料到的電線掛到了自己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假如也沒有超高的話——的機械臂而導致的交通事故負責,更不用說刑事責任了。

所以,解題完畢,司機1交通肇事罪,司機2無罪。

4樓:求解

交通肇事罪。

1車違章行駛結束通話電線,然後電線被正常行駛的2車帶走,造成道路上車輛損害的過程,可以簡化的為一根木桿,而不改變定性。

假設,在非道路行駛上的貨車,車上載著一桿橫長度十公尺的杆。然後這根桿子在行駛過程中打到了在道路行駛上的電單車,顯然這種情況是違反了安全裝載規定引發的交通事故。不能因為載著這根橫竿的貨車行駛在非道路上就否認這是乙個侵犯道路通行權的行為。

1車的過錯在於行使中的車輛車斗沒放下,違反了道交法。事故的後果發生在公共通行道路上,損害後果系妨害了電單車通行造成。相當於做了個陷阱,電單車自己的動能導致車上人員死亡,屬於妨礙通行秩序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他人的生命。

簡單的以「行為地不在道路上」或是「法定刑幅度」機械認定罪名忽視了刑法罪名的本質。

因此,最準確的定性應當為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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