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前將鎖開啟成立非法拘禁罪嗎?

時間 2021-05-11 21:17:52

1樓:流雲飛袖

構成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權利是絕對的,我可以反鎖自己,別人不得拘禁我,假如你自己喝醉酒了,我把你關起來,你一睡二十四小時,是不是當然夠罪?再有,你睡覺時隨時可能醒來

2樓:夏卿樾

同在看司考複習教材,但是我聽到的內容以及老師的觀點好像還是一致的,理論界的分歧好像並不是很大,至少沒有是否成立正當防衛中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的分歧或者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之間的差異大

關於本題,我理解的是認為將沒有意識或者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鎖起來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從保護的法益來說,嬰兒本身就沒有行動自由,他不具備犯罪成立的條件之一(危害結果)

熟睡的人也是如此,當然如果其夜間要去洗漱間發現自己被鎖起來了行為人此時沒有採取措施則應當認為發生了實害結果;再如甲將被害人用繩子綁在椅子上,後來乙過來又將門鎖上,則本案只有甲侵犯了法益並且已經既遂,乙沒有,因此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不如從是否侵犯法益的角度理解,若侵犯限制了被害人現實的人身自由則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對法益沒有危害僅僅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險,此時如果認為構成犯罪則與保障人權的總目標不大相符?

3樓:親愛的柚子

如果你要考司法考試,就看我的答案吧。

對於能夠成立非法拘禁的物件,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能夠自由活動的人,即有自由活動的能力,二是該行為人有活動的意思,即他有突破拘禁的意思,二者缺一不可。

1.乙個嬰兒,他有自由活動的意思,一直哭鬧,但他並沒有自由活動的能力,所以你將他鎖在家裡,是稱不上非法拘禁的,不滿足第乙個條件。

2.乙個成年人,具有活動能力,但當你把他關在屋裡的時候,他只是坐在椅子上一動不動,冷笑看著你鎖門,因為他壓根不想出去,就想靜靜呆屋裡。此時也並不夠成非法拘禁,不滿足第二個條件。

綜上後,來分析你的問題:熟睡的人,並不知情自身被拘禁,也並沒有活動的意思,是不構成非法拘禁的。

這種簡單的問題,在柏浪濤的書中都有,劉鳳科的也可以看看,沒必要提問題。

不要糾結於不同的的答案,在實際意義中,或許沒有相同的答案,但在司法考試中,你得緊緊跟著命題人的思路走。所以你得緊跟著柏浪濤或劉鳳科,不要三心二意,他們被稱為刑法大帝不是沒理由的。

宣告:以上是我考試時的觀點,現在的觀點以教材為準,畢竟張明楷老師總是在更新自己的觀點。

4樓:jamy yaung

其實這就是張主張結果無價值及周主張行為無價值的不同,可以看看周光權的行為無價值在中國的展開和張明楷的刑法的私塾第二堂。。。

結果無價值認為沒有造成實害結果所以不認為犯罪;行為無價值認為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和實行行為就犯罪了,具體量刑再考慮實害結果。

理論還是學者自己的書說的透徹啊!

5樓:

首先要證據,不能說你被非法拘禁了我就相信你,對吧?

第二,雖然從法理上說的通,但是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

第三,我睡覺了,不想寫了。。

6樓:whoami

個人認為成立犯罪的中止。從違法構成要件來講,完全符合。因為被害人沒有醒來,所以構成了非法拘禁的緊迫的現實的危險,並且有主管故意。

但由於從主觀角度又中止了犯罪行為。所以應該是非法拘禁的中止。並且由於沒有造成任何實害結果,所以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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