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意外事件該如何區分?為什麼意外事件可以判無罪?

時間 2021-05-30 14:35:35

1樓:

意外事件是指人力不可控制,不可預見,不可避免而發生的情況。

過失是指人力可以控制、可以預見、可以避免,但因為當事人的疏忽導致結果依然發生的情況。

意外既然不可控制、不可預見、不可避免,自然不存在責任問題,也不存在與死亡有因果關係,自然是無罪了。

2樓:朱桂坪

簡單來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主要在於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聯絡或因果關係。

舉個例子,用人話來嘮嘮:

張三與李四約好出去自駕遊。張三開著自己心愛的小車車,載著免費蹭車的李四愉快的出發了。快到目的地了,呱唧,突然毫無徵兆地山上掉下來一塊巨石,把坐在後排的李四當場砸死了。

這就是意外事件。張三要對李四的死亡負刑事責任嗎?顯然不可能嘛,因為張三至始至終就只幹了一件事,開車。張三開車的行為,跟李四死亡的結果,沒半毛錢關係。

再舉個例子,來感受感受:

張三與李四約好出去自駕遊。張三開著自己心愛的小車車,載著免費蹭車的李四愉快的出發了。快到目的地了,突然下起瓢潑大雨,大風把山上的樹都刮斷了不少。

張三想撒尿,就把車停在一塊巨大的岩石下面尿尿去了。突然,呱唧,山上掉下來一塊巨石,把坐在後排的李四當場砸死了。

這是意外事件還是過失致人死亡?張三要對李四的死亡負刑事責任嗎?第二種情形,張三多幹了一件事——停車。

在大雨大風的天氣下,明知道將車停靠在山石下是非常危險的,但卻抱著一種僥倖心理這樣做了,最終山體滑坡導致李四的死亡。這就是一種「過度自信的過失——明知道可能會發生但相信可以避免」的過失致人死亡。

認真琢磨這兩種情形,就可以看出差別:

第一種情形,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結果之間是沒有任何關聯或因果關係的,那必然不能將被害人的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

第二種情形,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結果之間是存在關聯性的,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被害人的結果是可能不會發生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區別主要在於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聯絡或因果關係。

3樓:法律小仙

最重要的區分點在於:

前者對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是有義務預見的。這個義務,既包括法定的義務,也包括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而且,對死亡後果是能夠預見的,即有預見的能力。這個能力,可以由行為人的學識、經驗、力量等方面綜合得出。

後者,正相反,既沒有預見的義務,也沒有預見的能力,發生損害後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因素引起,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處斷原則,因此作了去罪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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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林沖把守草料場,陸謙等三人想燒死林沖,因此在草料場放火把草料場給燒沒了。陸謙等人此案犯故意殺人 未遂 和放火罪,其中放火罪就是間接的故意。因為他們的目的是殺死林沖,而不是燒毀草料場。疏忽大意的過失 張三是一名水庫管理員,按照規定,水庫洩洪前應該放廣播提醒下游注意。張三在洩洪前,沒有去檢查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