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故意,過失與意外事件?

時間 2021-05-29 23:19:29

1樓:

故意:行為人已經預見結果的發生,但對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其中,希望為直接故意,放任為間接故意。

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分別指對結果的發生應當遇見而由於疏忽大意未能預見的情況與對結果的發生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情況。

意外,是指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情況。

2樓:

這其實可以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角度去區分,參看我這個回答介入因素是否影響刑法中因果關係的成立? - 知乎

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中,有乙個很重要的判斷因素就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認識程度——能夠認識到行為會引起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不能認識到行為會引起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能夠認識」,並不要求具體個體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而是按「一般人處於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夠認識」來判斷的。

如果沒有因果關係,那自然就屬於意外事件了。

如果有因果關係,那還要進一步判斷:如果不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是過失;如果不是不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注意不能等同於希望損害結果發生),這是故意。

一般人能夠認識,但是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這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行為人認識到,但是認為可以避免損害結果發生,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認識到,但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無所謂,這是放任的間接故意。

行為人認識到,並且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是直接故意。

3樓:翟振軼律師

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中希望是直接故意,放任是間接故意。

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雖然理論上是這樣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常常很難區分。因為人心是最難猜測的,只能通過客觀行為來推斷出當時的心理狀態。所以要準確地理解這三者之間的區別,多從實際中的案例來分析,特別是那些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

提供乙個思路,我手裡也沒有找到很好的案例,如果找到了,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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