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致使人當場死亡或搶救無效死亡,司機負主要責任,是否可以認定為是過失殺人罪的特殊法條?

時間 2021-05-06 20:38:19

1樓:道路Master

特殊罪名的問題。

如果是小區內(非道路)的事故,不認定為交通事故的話,原本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是按照過失致人死亡來立案起訴的。

2樓:

1、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

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基本判斷標準是看受損的法益是因為抽象的法律規範而發生重疊(包容或交叉),還是因為具體的犯罪行為才發生關聯。

作為簡答題,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很好回答。但是在實際案件中很難區分,學習者很難在具體例子中準確動用。

PS:木瓜所說的受損法益數量沒說清楚,它不是具體行為涉及的法益數量,而是具體罪名規範所保護的法益數量。因為有些犯罪本來就保護多種法益,如搶劫罪保護的是財產權和健康權、生命權,不能說搶劫行為就是想象競合犯吧?

比如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雖然乙個的法益是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利益),另乙個的法益是財產權(個體利益),與交通肇事罪(公共利益)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個體利益)相似,但通說也仍然認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

這個「受損法益數量」的標準,是看某個罪名本身是否足以涵蓋具體行為所涉及的法益,如果涵蓋,那就是法條競合;如果不涵蓋,那就是想象競合。

法條競合是抽象規範上的重疊,它的判斷邏輯是:A罪名規範與B罪名規範有重疊之處,甲的行為正好處於這個重疊之處,甲屬於A罪與B罪的法條競合。它是從一般到特殊,解決的是乙個行為在認定罪名時只能評價一次的問題。

想象競合是具體行為模式上的重疊,它的判斷邏輯是:甲行為屬於A罪,同時甲行為也觸犯B罪,A罪與B罪之間本無太多交集,僅僅因為這一具體場景下的具體行為才發生關聯,因此需要從A罪和B罪中選擇乙個。它是從特殊到一般,解決的是乙個行為只需要用乙個罪名來處罰的問題。

簡單來說,我自己理解的區別就是:

如果某個完整的行為(包括目的、手段、結果、物件等)無論以A罪或者B罪,都足以完全評價其中受損的法益,那這就是法條競合。

如果某個完整的行為以某個單獨的罪名不足以覆蓋它所損害的法益,仍然需要另外乙個罪名才足以覆蓋受損法益,則是想象競合。

大概有幾種模式:

這其中,兩罪重疊的內容是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注意不是具體行為內容)。

模式一是法條競合;模式三和四是想象競合。

模式二我初步認為應該是法條競合,但是不敢下絕對結論,這一點我還沒思考清楚,模式二是否可能存在想象競合,如從法條表述明顯能感覺兩個罪有重疊的,才是法條競合;如果兩罪的重疊僅僅是因具體行為,則仍然是想象競合。

此外,對於是否有其他模式,我也仍然沒考慮清楚。

還有要注意的是,這四種模式僅僅是在成立競合的一罪的情況下,用於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並不代表只要屬於這四種模式都是競合。如模式三就很有可能是成立數罪。

2、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死的競合

這兩個罪名應該屬於模式二,因為交通肇事罪也可能損害到財產而構成犯罪。

在傳統刑法學理論的主流觀點中,這兩個罪名都是法條競合,而不是想象競合。因為交通肇事罪僅僅是發生事故的地點在「道路」中,如果把事故發生地點換到非道路,則是過失致人死亡。

張明楷的《刑法學》中,以我的理解,他的觀點似乎認為法條競合只能是模式一。模式二的情況下,以傳統刑法理論屬於「交叉的法條競合」,而張明楷認為交叉關係與特別關係不是同個層面的內容,交叉關係可能是特別關係,也可能不是,這兩者不是模式一與模式二的區別。因此模式二這種,在張教授的觀點中都屬於想象競合。

我手頭是第四版,不知道第六版裡面為何他會認為這兩罪是想象競合。木瓜方便的話麻煩拍照發一下看看具體理由。

類似的爭論還包括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

傳統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亦認為兩者是法條競合,但是張明楷同樣認為這兩罪是想象競合。我還是覺得這區別在於張明楷定義的「法條競合」的範圍更小、更窄。

看完張教授的理由了,他果然認為只有模式一才是法條競合,模式二雖然通說認為是法條競合,但他認為屬想象競合。這招挺好的。。張教授重新定義了法條競合,我也無話可說了。。

3、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這個屬於模式四,是想象競合。應該沒什麼太大問題了。

3樓:

交通肇事罪本來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在道路交通運輸領域的特殊罪名啊。一般罪名與特別罪名不一定要在同一章。

至於危險駕駛罪的問題,該罪條文第二款說的很明確「有前兩款行為(危險駕駛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這是想象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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