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存疑不捕 ,和絕對不捕有哪些區別?

時間 2021-05-05 21:53:10

1樓:張昭輝

存疑不捕,檢察院會給公安機關出具「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絕對不捕,檢察院會給公安機關出具「不逮捕決定書」。(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2樓:

我就被存疑不捕過,然後公安指定居所監視監視居住,然後過了乙個月,檢察官來賓館提訊我,開口就是不好意思啊,上次批捕沒捕上,這次我們繼續,真的是笑死我了。存疑不捕一般都是證據不足沒有達到逮捕的條件。

3樓:thinky

存疑不捕即是因為不滿足上訴逮捕的條件——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為,公安認為現有證據雖然不足,但是其之後可以通過繼續偵查完善證據,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取保候審。在司法中,曾今出現過附條件不逮捕的,類似於此種情形。

絕對不捕就是只一定不能逮捕的情形,這是與相對不捕的對應的。絕對不捕就是應為不符合逮捕之條件而作出的不予逮捕的決定。這其中有多種可能性,例如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不構犯罪(有各種出罪的理由,比如年齡、精神狀態)等。

根據2023年修訂的刑訴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4樓:蒼星零

這個兩個概念來自於刑訴法。

絕對不捕係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以及行為結果不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的。[1]說得通俗點,這個犯罪事實壓根就不是張三做的(抓錯人了),或張三根本沒有可能做出該犯罪事實(人不在場),或張三這個行為壓根就不屬於刑法的評價範圍裡(刑法管不著)等。出現此等情況,檢察機關一般不再會進行補充偵查。

存疑不捕係指刑法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無法確定。說得通俗點,現查證張三確實犯罪了犯何罪還不清楚、張

三、李四都有殺了王五的可能目前尚未查明、張三在水裡放的老鼠藥還是果珍目前尚未查清等。出現此等情況,檢察機關可以做出存疑不捕的決定,也可以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

此外,與絕對不捕、存疑不捕並列的概念系撤銷案件,三者皆會導致使該案件在檢察院階段予以終結的法律效果,但背後所蘊含的邏輯系不同的。

存疑不捕代表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可能,只是目前受限於技術限制、證據不充分或偵查不充分。

絕對不捕則會根據具體的情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說明,很有可能行為人已觸犯了刑法,但由於法律規定不予以追究。

而撤銷案件意味著檢察院認為此案件目前根本不構成刑事案件。

5樓:來勝姐姐

存疑不捕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經審查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做法。絕對不捕: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所實施的行為不構犯罪。

存疑不捕是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而絕對不捕,更多是依照法律規定。

6樓:

所謂「絕對不捕」就是不應當接受刑事處分,不附加任何條件。即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一款的內容。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存疑不捕」可以理解為目前的證據材料所指向的事實存在疑點,或者說不符合證據標準,不足以說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行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五條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般來說,我們認為兩者的區別在於「證據」。但在實踐中,有些國家的人民檢察院為了不得罪人民偵查機關,體現「檢警一家親」的端茶送水理念,作出的「存疑不捕」實際上是「絕對不捕」。其本質原因在於中國的刑法體系一旦認定為無罪有可能會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這在某些捕訴分離的時代不罕見。當然,我們現在已經進入社會主義「捕訴合一」的新時代。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個人理解,如果當事人如實交代事實,或者辯護人也申請調取「無罪」證據,而人民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機關不作為,則以「存疑」代替「絕對」有逃避責任的故意。

順帶說一句,認罪認罰體系下,對證據的要求相對較低。反過來,不乏有人民檢察院作出「存疑不捕」並誘使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例。

參見另外乙個回答:

《帝國主義的人民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沆瀣一氣,隱匿證據,意欲使當事人受到刑事處分》

7樓:臥船聽雨

絕對不捕: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所實施的行為不構犯罪。

存疑不捕:若嫌疑人實施了呈捕的行為(包括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犯罪,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嫌疑人實施了該行為(包括主觀故意)

8樓:非理性嫌疑人

私以為,絕對不捕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所蒐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或犯罪另有他人所為,第二種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存疑不捕是所蒐集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了罪,即「誰幹了什麼」中,誰或者幹了什麼不確定,或者二者不必然具有因果關係。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9樓:安得妄下雌雄

這是對檢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的兩種分類。

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具有不予逮捕的情形,檢察院按圖索驥照辦就行,是不可以違反的,也就是說在不予逮捕的情形下,檢察院沒有逮捕的裁量權。然後就是存疑的不予逮捕,這是授予了檢察院逮捕的裁量權,因為高檢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中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法定不予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中的「應當」。這是根本區別!

逮捕作為一強制措施,是比較嚴厲的,也是有罪的標誌!

10樓:折劍聽雨落

已經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嫌疑人並未違法犯罪→絕對不捕

尚未證明事實完全清楚,證據強度不足以認定嫌疑人犯罪→存疑不捕

11樓:萌之檢事正

絕對不捕就是在案證據能證明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並非嫌疑人所為

存疑不捕則是證據不足指向犯罪,比如證據確實補不足,證據發生動搖,存在暫時不能排除的反證等情況

12樓:張星豔律師

存疑不捕是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決定。

原因無非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卷宗內的證據材料無法確認犯罪事實。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拘留時間即將屆滿,會製作批准逮捕書提請檢院批准逮捕,同時附有案件的卷宗材料和證據。

檢院拿到卷宗一看。

he~目前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甚至可能缺乏關鍵的入罪證據,罪與非罪尚且存疑,如果現在批准逮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從檢院的角度考慮,萬一犯罪嫌疑人屬於無罪怎麼辦,或者逮捕時間超過最後判決的刑事處罰標準,到時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要國家賠償,一旦追責,案件承辦人是要負責任的。

但不批捕不代表無罪。

不予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此後如果認為應當批捕的,可以再次進行逮捕。

至於絕對不捕,字面意思: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絕對不會逮捕。

兩者的區別在於,存疑不捕是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而絕對不捕,更多是依照法律規定。

13樓:段子律師

@知識庫

逮捕,是一種刑事訴訟中常見的一種強制措施,也是作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將嚴格限制人身自由。

但是,我們不僅要懲罰犯罪,也要保護人權,

所以刑訴法對逮捕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只有在,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三者具備時才能適用。

而存疑不捕和絕對不捕(還有可以不捕的情況),都是指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都是不捕,存疑與絕對不捕,區別何在?

對於絕對不捕:

是指在發現犯罪是法律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清晰,比如發現其實未滿16周歲,又不屬於八大重罪。

法律規定可以不作犯罪處理的情形,比如盜竊益達:數額較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又是未成年人。

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

對於這些,就算到了法庭也不會被判刑,基本算是下定論了。你採取其他措施取保,監居得了,沒必要逮捕。

對於存疑不捕:

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據尚未查清,沒有證據或者證據收集違法導致尚且無法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這種,只是尚未查清而已,不是定論。一旦查清隨時可以再次申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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