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SM 與黃子韜的 專屬經紀權 之爭?

時間 2021-05-30 22:58:58

1樓:娛樂法李振武

個人覺得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十分充分,在此簡單梳理一下吧

法定權利與合同權利之分專屬經紀權是什麼權利?

首先,「專屬經紀權」產生於演藝經紀合同,因雙方合約而創設,並非既有人身、財產權益。

其次,肖像權、姓名權所屬的人格權是一種對自身的「權利」,直接關涉人的固有尊嚴,人格權不得處分,無論讓與或拋棄皆不發生效力。藝人方的肖像權、姓名權是其自身的固有權利,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經由乙份合約成為固有利益。

再次,當事人間的合約,除了揹負經濟意義以外,還承載了文明和道義因素。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彼此作出承諾並自願按照承諾行事,否則法律將對其作出否定性評價,即違約責任;道德將對其作出可非難性譴責,即喪失信譽。但不可否認,藝人方作為合同當事人具有違約選擇自由,並為之承擔經濟上的法定不利後果即違約責任。

2樓:

題主還不趕緊甩中國的終審判決文書給大家看看?不過估計案件可能會涉及商業秘密,判決書可能不會公開。不知道雙方提交的證據,雙方的論點,法院對證據和雙方理由的認定,最後法院的判決觀點和理據。

什麼都不知道就這樣談案件的法律問題有點假大空。

至於南韓的訴訟,那是外國法管的問題呀,外國的生效文書要在中國執行,不是件容易和簡單的事。就是中國國內自己的判決都有執行難的問題。如果中國國內判決執行是A級的話,外國判決在中國執行就是SS級。

搞不好,那時韜韜都賺夠錢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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