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和社會的角度來說,法律是否應該順應民意?

時間 2021-06-29 12:01:37

1樓:

同性婚姻合不合法化判斷的標準不叫民眾意願,而應當稱為社會認知。或者說這不是像看上去那樣,多少民眾「願意」滿足同性戀的權力訴求的事情;而是乙個,多少人能夠認識和了解這個群體,認同他們擁有和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力這一事實。

就好像奴隸解放,不是因為投票的時候願意賦予奴隸權力的人比不願意的人多了,就解放了。而是通過發生過的歷史和人們的自身經歷,民眾,不管是奴隸還是奴隸主都逐漸意識到雙方都是有情感的平等的,這一制度在當下不那麼合理。一方面整體社會的認知有了調整,一方面有人願意做出這種抗爭和改變,這樣的相互作用才有可能達到制度的改變。

如果二者有一者不滿足,比如你去羅馬時代宣揚奴隸自由,人人平等,自由人肯定都覺得你瘋了,大概分分鐘就會被砍死。

所以,美國雖然是靠各州的自行投票決定這件事情,但是重點不在於有多少人「覺得」這件事情應不應該合法化,而在於有多少真正了解的人判斷這件事情應不應該合法化。

在中國,我們的祖輩都還是從文革時期的精神影響下走過來的,直到父輩才開始經歷改革開放,以現在中國的社會意識形態,很多人甚至於根本不知道同性戀是乙個什麼概念,甚至覺得這些人是心裡有疾病的危險分子,或者見了同性就喜歡之類,我記得有人在知乎裡說過,這應該算是對一切未知的恐懼。但是以現在中國的社會意識形態,合法化好像確實不是乙個十分成熟的時機。

不過,未知,只能靠我們慢慢科普,讓社會認知。了解了,自然不覺得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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