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談談「科斯定律」?

時間 2021-05-31 00:50:24

1樓:果核

個人觀點:

科斯定理本身對法律並無多大指導意義,因為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

然後我們來看上面那個養雞場的例子,我認為實際上是對科斯定理的錯誤理解:

1、交易成本不為零,所以不論判給誰,雙方也無法自動達成帕累託最優的均衡;

2、事實就是,法官增加了「養雞場必須搬走,由當地居民出錢」的判斷,這能稱為雙方自動達成嗎? 顯然不是。

所以結論就是這個案例中的法官根本沒有根據科斯定理來做判斷。

那麼,從科斯定理衍生開,是否會對法律產生一定指導意義?我認為是可以的,通過乙個推論(但這個推論是否正確還有爭議):制度應盡可能減少交易成本。

比如養雞場的汙染影響了許多居民,產生了負外部性,如果將汙染權判給養雞場,居民需要自行評估自己的利益與損失,並(1)互相商議,再共同與養雞場談判或(2)各自自行與養雞場談判、(3)談判不成功或損失無法彌補,則搬家。但是如果將不受汙染權判給居民,養雞場自行評估利益與損失,比如可以採取減排措施,購買減排裝置等等,或者召集居民談判。

我認為在上面這個例子裡,可以明顯看到,由於(1)養雞場是有會計制度的企業,而居民不是;(2)養雞場是一家,而居民有許多且互相沒有什麼關係;(3)居民之間互相商議或者各自談判都會產生大量交易成本,所以將汙染權判給養雞場,產生的交易成本遠大於將不受汙染權判給居民,所以如果按照科斯定理及我所說的推論,法官應將不受汙染權判給居民。

這個例子與傳統法律思維的最大區別就在於以交易成本作為判決依據,而非倫理道德及在此之上建立的法律價值觀,比如「生命權至上」之類。

我再以乙個想象的例子來佐證我的思路:如果有一天,我們在火星上建立了乙個工業園,工人都是機械人,工業園汙染極其嚴重。然後有乙個人登上火星定居,說我受不了這汙染,然後發起訴訟,應該怎麼判?

根據傳統法律思維,這個例子與地球上的例子並無區別,生命還是生命,汙染還是汙染。

但是根據科斯定理及推論,在此例中,應把汙染權判給工業園,讓那個人自行評估其收益和損失,選擇談判、搬離火星或者自己建乙個密封艙保護自己。因為這樣交易成本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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