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那個在救助站裡活活餓死的小孩「自身需承擔70 的責任」的觀點?

時間 2021-06-03 19:52:03

1樓:肅觀丶

夜已深,剛好關注了這個新聞,睡不著覺,聊以此消磨時間,順帶論述拙見,偏頗之處還望海涵。

切以為責任不能簡單的歸結於救助站和父母任何一方,兩者都有失職之處。

首先救助站作為國家法定機構,專職於處理此類社會事件。說句不合情理的話,縱使孩子是父母故意遺棄的,按照規定對於這個孩子救助站也要依法妥善安置,國家既然安排工作崗位按時派發資源和工資,救助站就必然要履行職業義務,此是其一。其二,以在下理想主義者的觀念來看,救助站不僅僅是乙份工作崗位,更是社會道德和良心的一部分體現,工作者的工作表現優劣,不只是是否稱職,更是衡量自身良心和道德素質的尺量。

當然,這個孩子的父母也有相當一部分責任,屢次因為疏忽致使孩子走丟,不僅令人對其態度極其不滿,甚至懷疑其是否別有心思。當然,我們寧願相信父母的疏忽只是無心之失,而不是存心拋棄智障孩子。

為什麼這麼多人針對救助站,我想這不僅僅是基於此事,更是這些年眾多社會機構對群眾造成傷害的累毒和後遺症,人情社會和中國機關的種種詬病之處令整個社會充滿了對國家機關的質疑。救助站引發的軒然大波也不過是這股洪流當中滄海一粟而已。當國家機構的公信力成為笑話,救助站被人口誅筆伐也不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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