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女方應該承擔男方婚前買房的房貸嗎?

時間 2021-05-11 19:50:53

1樓:小德乙隻

1不應該,對女方很不公平。就算有還款部分與增值部分還是不公平,假如真的到了那一步有個合理的判決還好,最怕扯皮。

2現實情況是,經濟實力夠的話自己買一套自己供。經濟不夠,還是一起供吧,沒辦法,社會就是這麼現實。

2樓:雲巒山巒

承不承擔都可以,相反我認為承擔比較好,每個月往你老公還貸的銀行卡轉一些錢,如果真有婚姻變故,流水體現你有還房貸,你還有產權價值分割,如果你的工資拿去買菜了,這筆錢是沒辦法追究的,而且你承擔了房貸,男方也覺得你比較融入這個家庭,對你的態度應該會更好一些

3樓:coco

按國內現在的房價,大部分都會遇到這個問題,但是男方婚前買的房跟女方沒關係,建議賣掉房子,再買一套寫兩個人的名字,一起還貸,一起養家,一起努力

4樓:孫晶晶婚姻律師

婚姻法是這麼規定的,在沒有另外的協議約定婚內財產的情況下,夫妻婚後的收入就是共同的,也就是你婚後賺的每一分錢你老公有一半,你老公賺的每一分錢你也有一半。

但是這僅僅是理論上,實際上,經濟基礎決定家庭地位對吧。你老公賺的錢,是有你的一半,但是你也得問他去要才有啊。你的錢用來還房貸了沒有錢用了,還要去問老公要嗎?

那還不如自己拿著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比較自在吧。

他婚前買的房子,從法律上來說就是他的房子,只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的部分和對應的增值是共同的,萬一婚姻不幸,他需要補償給你這部分的一半。

不知道題主老公為啥會要求題主還他婚前這套房的房貸,要麼就是男方收入不如你,要麼就是他負擔不起房貸。那既然連房貸都負擔不起,為啥要婚前買房呢?就等著婚後房貸要老婆補貼嗎?

我個人是建議自己的錢自己還是要看好,咱們不佔對方便宜,也不要對方佔了咱們便宜。

5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6樓:養了只吃貨

新婚姻法了解一下,別太理想主義了,去問問律師,加名字加一半錢共同還貸房子算不算你一半,不算還是長點心,嫁妝別拿來裝修這樣的房子,也別陪送車子。

一起買一套共同的房子,一起供房才是正確操作,就問問自己,吵架時男方一句『』滾出我的房子。『』寒不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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