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女朋友要求婚前房產證加他的名字是否合理呢?

時間 2021-05-09 14:40:12

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糖小堆兒

房產證上誰的名房子就有誰的份,離不離恐怕都一人一半了。。。或者說結不結她都有一半了~

婚前加名字算贈與,雖然說贈與可以撤銷,但是是在你許諾了要加,但是只要房本上沒有實際過戶你就可以反悔,一旦加上了名字,贈與行為完成,一人一半~ 至於加名字和結婚,如果沒有寫協議註明如果不結婚需要返還房子之類的,怕是結不結贈與都完成了~

婚後加名字好像算新增共有產權人,夫妻之間加名字,比婚前贈與還省一筆契稅(應該也不少錢了),沒有額外註明所佔比例,也是一人一半。既然她要求加名字,恐怕註明你九她一恐怕她也不同意。

總而言之,你可想好了,加了名字,你父母的積蓄就拱手讓人了,看看能不能商量商量吧,比如買個車寫她的名字啊或者彩禮稍微多一點點呀或者婚後加名註明比例她稍微少一點呀。

別的都不說,真要是奔著結婚去的話,至少等結了婚再加名字,還剩一筆契稅呢,算算能省多少錢,省下來的你倆留著幹點啥不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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