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應不應該有生育權辯論,不應該有生育權該怎樣回答?

時間 2021-05-31 23:44:51

1樓:我來自克格勃

去看看生育這個詞在詞典裡的定義:在體內孕育胚胎並分娩

男性有什麼生育權?男性是能孕育胚胎還是能分娩不是該不該有是生理決定的男性就沒辦法有

他們有沒有生育權呢?他們有隨便叨叨的權力決定權從來不在他們手上現在看起來老公想要孩子也會左右決定是因為子宮道德這個概念普及的實在是不夠

我媽顯性基因遺傳全身多韌帶鬆弛症我爸家裡平足副舟骨高血壓糖尿病抑鬱自殺白癜風的都有就這還敢生仨呢我平足、全身多韌帶鬆弛造成的脫臼、習慣性扭傷和一度抑鬱到實施自殺我跟誰說去

今日暴言:劣精不配傳宗接代

2樓:曉博

正方立論方向論點應該沒什麼大意外。

反方除了守底線外基本沒什麼好辦法。

常規考慮的話,反方就是守底線,然後攻擊正方的論點,平等也好,天賦人權也好,只要正方說價值倡導的事,就要問如何解決現實中的操作問題,面對的麻煩太多,總有得說。

給我打的話,可能會想說丈夫肯定是有生育權的,所以這個層面不存在應然性對比。辯題的意義在於丈夫生育權不能凌駕於妻子的生命、健康等之上,也不應該因為妻子無生育能力而離婚(倡導感情生活大於親生後代)。大概從這個角度立論劃底線吧。

後面的分點論證很容易。

這就從倡導與現實的矛盾,變成了定義區別了。

這種情況就是注意不要一不小心承認了正方論點。

3樓:彤梨

男性有生育權,但沒有生育決定權。

男人的生育權只有在和女方生育權不衝突時,才能得到保障。

在生育中,女性是主角,男性是配角。生育中的種種不便、對身體的損害和風險,包括那5000分之一的死亡率,只由女性承擔。從法理上,無法強制男性的配偶生育,因為這樣就侵犯了女性的不生育權(且憑什麼這樣對女性身體有損害的行為,不能由女性自己決定?

)。男性可以和妻子商議,在妻子同意生育兩人的子女時,男性生育權可以得到保障(附屬於女性生育權)。

妻子如不同意,而男性又無法說服妻子,則可以離婚,找另外乙個願意和他一起生育子女的人,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所以現行法律給男性的,是商議權和談不攏時的離婚權

同理:如這個世界,是男性負擔十月懷胎的辛苦,男性承擔生育時的劇痛和風險(包括死亡風險) ——則男性是生育主角,生育權應優先男性,女性只有商議權。

直到這個世界有人造子宮,或男性可以內建子宮懷孕並生育—— 則此時男女生育權的權重,應該持平(具體到單個家庭,男女誰承擔生育的重擔和風險,則誰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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