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看待競業限制?

時間 2021-06-14 20:36:50

1樓:革命黨小頭目

競業限制對企業是一種保護,但是,在網際網路領域,有明顯不當擴大化的趨勢。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法院通常認定競業限制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通常支援用人單位的訴求,但有幾個問題,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顯然並未進行過科學的論證:

1、什麼時候簽署,筆者在辭去上乙個工作後,在新單位入職的時候突然發現還需要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在這個時候,我已經沒有了工作,我籤還是不簽?問題是,我能不籤嗎?那麼,這個時候,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真的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嗎?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在發offer的時候,就列明了競業限制協議,我認為,勞動者如果接受,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在發offer的時候不說清楚,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再說,這不是趁人之危嗎?

2、競業限制的範圍,目前在網際網路領域,競業限制協議幾乎將網際網路領域所有公司一網打盡。一方面,網際網路現在無邊界地發展,橫跨眾多領域;另一方面,互相之間多少存在一些競爭。這將導致乙個結果,乙個人如果從某個大廠離職,他可能不能再去任何一家網際網路企業了。

問題是,這種限制合理性何在?去了你的公司,離開後就必須轉行嗎?

所以,如果法律將競業限制的範圍進行限制,僅僅限制在直接競爭的企業,並對數量進行限制,方為合理。

3、競業限制的期限。目前法律規定最長不超過2年,顯然已經被濫用。不管這個技術的更新期多久,一概限制為2年。

我認為,應該以經濟手段限制企業胡亂設定限制期,譬如,6個月以內的,工資的30%,7-12個月的,工資的50%,13-18個月的,公司的70%,19-24個月的,工資的90%。

通過這樣的手段,限制企業隨意設定競業期的衝動,讓企業對每個員工的競業期合理指定。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

乙個不能說,乙個不能幹,不過協議裡不能乾是需要給你補償的,按月領取,不給你就可以幹,不算違約。不能說的忘了是不是也有補償,不過不影響競爭對手的企業就業。 合理的,不過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人員有一定範圍,時間,補償等。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

競業限制協議履行但沒給補償

根據提問者描述情況,解答如下 競業限制是生效的 但競業限制補償金不合理,具體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按多少主張,要參考下提問者所在城市,再行給出結論。因為各地區政策有所不同。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有解除競業限制的權利 同時勞動者也有向原單位索要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權利,這裡指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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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渣輝 做法不地道。公民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員工簽署協議放棄競業工資,如不違背真實意願,應該是為有效。但競業合同依然有效,去限制就業的公司上班,是違約行為。至於員工去同行上班,是否要承擔責任,我認為可能有爭議。 撈姨兒張 可以協議放棄,但放棄後協議顯失公平,若發生爭議,仍有可能被認定為 在違背真實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