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道在飛機安了炸彈,說服他人搭乘該機旅行,後飛機被炸毀,所有乘客遇難身亡,甲與他人的死有因果關係?

時間 2021-06-08 15:44:48

1樓:渡渡鳥

乙個作家說過,現實中還沒有出現過密室殺人案。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擁有那麼高智力和行動解決力的人,很難會採用殺人--這種終極而又代價巨大的方法。畢竟正在沙地阿拉伯類的國家還是少。

2樓:chrisyfsong

這個定義不清啊,什麼是他人?第乙個他人和第二個他人是同乙個他人嗎?他人包括所有乘客嗎?或者所有乘客包括他人嗎?定義不清怎麼判定因果?

簡單的用三種假設來推理一下因果的話,那麼如果甲=A,他人1=他人2=B,那麼A就是直接導致了B的死亡,而炸彈安放者則在邏輯上屬於次要原因。因為B是否搭乘本次已安放炸彈航班是由於A的慫恿,那麼也就意味著A的慫恿行為是直接導致B搭乘本次炸彈航班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如果甲=A,他人1=B,他人2=其他人炸彈航班乘客們。那麼A的行為只對B造成因果關係,而不存在與C…N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因為A只慫恿並導致了B的死亡,其他乘客是否搭乘炸彈航班的原因太多,與A大多不相關。

如果甲=A,他人1=他人2=所有炸彈航班的遇難乘客。那麼A直接導致了眾人的死亡,可以被視為炸彈客的同夥。因為即使炸彈不是A放的,但是A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所有乘客的遇難,而如果不存在A的慫恿的話可能炸彈客的炸彈只會炸掉一架空飛機,或者是另一批乘客。

所以A的行為才是直接導致了所有乘客的遇難,至少屬於炸彈航班事件中炸彈客的同夥,甚至可以在量刑中被判主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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