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

時間 2021-06-01 19:03:27

1樓:汪山

現行法律體系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幹嘛要創立乙個新的規則。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胚胎不是人,屬於物,適用物權法,可以被繼承,但是處理的時候應當根據著名的「公序良俗原則」從社會倫理考慮,照顧公眾感受,採取人性化的方式。與此類似的,如屍體、器官,民法體系本身很成熟,這種問題還沒有超出其應對範圍,題主不用擔心。

2樓:

中國衛生部2023年修訂的《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對冷凍胚胎的定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處於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的地位。

然而我並不贊成這種提法,胚胎的法律屬性的爭議並不在於胚胎是人還是物,而是在於胚胎是否具有可繼承性。人無法作為財產繼承,但也不是說「物」就一定可以繼承,「物」與「可繼承的財產」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智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可以被繼承,但不屬於「物」的範疇,而即使是實體物,也有可繼承之物與不可繼承之物的區分,因此我認為區分冷凍胚胎是人還是物沒有實際意義(對冷凍胚胎是人還是物的回答無法直接解決冷凍胚胎可繼承性的問題)。

如果回到胚胎是否具有可繼承性這個問題上。不論中國民眾能否接受的了,我認為冷凍胚胎屬於「可以繼承的財產」,什麼叫做不符合人性?違背倫理?

在本案中,失獨父母雙方如果無法享有繼承權,冷凍胚胎交由醫院就符合人性了麼?將其作為「可繼承的財產」,交由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失獨父母雙方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處置,是不是更利於解決實際問題,也符合民眾實際的心理期待呢。

3樓:綠狗

定義乙個事物不能用發展的眼光去看而是要對當時當下的情況做出判斷,否則就沒辦法對乙個事物做出評價。

胚胎不具有任何「人」的特徵,只是具有成為人的可能性。而我們對胚胎進行評價時,不能因為胚胎具有成為人的這種可能性,而將其定義為人。胚胎僅僅是胚胎。

舉個栗子:

雞蛋是雞?雞蛋就是雞蛋,我們不能說雞蛋具有孵化的可能性而說他是雞。同理,胚胎就是胚胎。個人認為,傳統民法上的兩分法更加符合邏輯,第三條道路難免不被人懷疑為詭辯。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4樓:

私以為他(不想用「它」但是不知道性別就用「他」好了)既然都具有成為人的能力,而不是單獨的精子或卵子那樣可以被隨便遺棄,那麼便要把他當成真正的人來看待。若是將還未長大的胚胎當做小白鼠一樣可以隨意遺棄以至於被做實驗,那豈不是人性泯滅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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