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台以「試崗期」為由,在三個月後,在工作質量和數量達標的情況下,突然拒絕與員工簽訂合同怎麼辦?

時間 2021-06-01 04:03:17

1樓:李沛樺

首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你已上班三個月而單位沒與你簽合同,你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其次,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包括試用期),應符合法定條件並承擔舉證責任。一般單位在這方面很難舉證的,你可以大大方方的去仲裁要求單位給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最後,鑑於單位如此不靠譜,趕緊離開,另外離開前把第一第二項的錢要了(三個月的工資),找個有發展前途公司吧。

2樓:阿包

1、題主在這裡問這個問題,我猜很大可能性是嚥不下心裡的那口氣,工作表現合格卻不被用人單位錄用,而且僅僅只是籤外派合同,這對乙個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來說確實是乙個打擊。

2、題主提到的電視台在我想象中應該不會是乙個大台,譬如很多人猜測的央視、省台之類的,或許就是乙個三四線城市的地方臺,像這類電視台,因為工作的關係也接觸一些,裡面很多都是臨時工、派遣工,而恰恰這些人當中很多都是學校混了個文憑出來的富二代、官二代,根本不愁吃不愁穿,幹這份工作看重的不是薪酬待遇晉公升機會,他們要的只是乙個「頭銜」,走在外面別人問起在哪個單位工作說是在電視台時顯得不輸於人前,他們的父母亦是如此。很多時候看到電視台大院裡停著滿滿的賓士寶馬奧迪,很多都是這些實習生開過來的(他們人資的人說這些實習生每個月工資不會超3k)。而這些人因為父輩的原因比你多了些許優勢而被電視台方面錄用這也就無可厚非了。

3、試用期三個月,也就是說如果跟你籤的話合同期限會是三年。其實它想錄用你可以有一萬個理由,不想要你也可以找出一萬個理由來,而且可以做到順理成章,跟它糾纏下去你就要考慮自己的時間成本,是否值得你去花費那麼多的時間精力討要乙個所謂的說法(因為鬧上了題主就算贏了肯定在那也沒法呆)。所以建議別糾纏於乙個說法,直接找那邊人資好好談談,拿回自己應得的報酬繼續尋找屬於自己的一片天地吧。

4、總結:其實籤勞務派遣進去了也只能被剝削,倒不如尋找更有成長空間的企業。

3樓:

這個單位的HR也是水的可以,自己挖了好幾個坑。

1、首先,法律上並無「試崗期」的概念,只有「試用期」。不管是什麼期,在你為單位提供勞動時起你們就建立起了勞動關係,依法用人單位需要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乙個月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需要每個月支付雙倍工資,最多要支付十乙個月。再之後就視為你們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中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非常難證明,以單位敗訴居多,那就是違法解除了,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這個事情,對方相當的被動,因為你們現在是有勞動關係的,只要不解除,對方就需要每月付你雙倍的工資。你儲存好工資發放證據、工作牌、工牌號等一切可以證明你在電視台上班的證據。

說到怎麼辦,要看你想要什麼,想要正式進入電視台?還是拿賠償走人?看樣子對方是不會和你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這樣的流氓企業也不值得留戀。

拿錢走人是明智的選擇,目前來講你依法可以向對方主張兩個月的雙倍工資和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共兩個半月工資。找對方領導談一下,願意付就付清走人,不願意付,那可就熱鬧了,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期間因為你們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方仍需要付雙倍工資,這個數字會隨時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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