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體現禁止 自我傷害 的自由 的?

時間 2021-11-06 00:10:29

1樓:

Brown v R [1994] 1 AC 212,這個英國案例裡House of Lords詳細闡述了他們對題主問題的理解,正反方觀點都有。

最近比較忙,本來想憑記憶答,想想還是先mark一下。。等有空再看一遍判決書再來答。。

2樓:水風船

這問題很奇妙,我忍不住吐槽一下。

『法律對自由的某些合理限制是必要的,通常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禁止自我傷害的自由。

二是禁止傷害他人和社會的自由。』

首先我對自由理解是,為或者不為的可選項。不能狹隘定義成傷害行為。

法律上的自由,是不以行使觸犯了他人的利益和自由為限。

二者法理裡也有法是什麼的拷問,實證非實證。

如果用前者的觀點來看,育你者父母,教你者恩師。顯然你的生命權益不用對君負責。法作為國家機器,最大層面上的暴力牛芒,在私德領域也無權干涉,有違倫理。

如果你看後者,那沒啥好說的…

以後抽假菸,喝假酒,吃過期食物都是犯罪捏。

[什麼,你吃康帥傅紅燒牛牛面?抓起來!]

3樓:書劍

觀點有點新穎,但是還是有一點的合理性的

自我傷害的限制,一般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自我傷害。例如中國禁止自由流通毒品,如果真的合法化經營,誰有錢誰愛買買去,但是這樣廣泛的「自我傷害」以後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危害,因為被法律所禁止。又如醉酒或者疲勞駕駛。

還有兩種情況。一是刑法中的被害人允諾傷害的問題,一般認為輕傷可以承諾,重傷及死亡是不可允諾的,即使允諾他人對其進行傷害,也不能因此免罪。另乙個是行政強制(有網友更正我)中,有為了保護被拘留人而進行的情況,如嚴重醉酒後一人行走,警察可以將其拘留到酒醒,這就是為了保護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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