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該勸當事人和解,還是直接上訴

時間 2021-06-23 08:16:22

1樓:溫純良Sophie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無論是勸勸和解還是直接上訴,都要以當事人的實際需求、利益最大化為準。當事人證據充分且又不怕撕破臉的,直接起訴。反之則建議和解。

2樓:李成竹律師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律師既然接受當事人委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要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出發,綜合分析案情,如果現有證據和法院認定事實對我方不利,及時和委託人溝通上訴的風險點,提出建議性調解方案,如果委託人認識到風險仍然要求上訴,那麼應當尊重其意願。如果法院認定事實存在明顯錯誤或現有證據有可能推翻原判決,應當和當事人解釋說明,告知訴訟思路和策略,若委託人認同則上訴。

3樓:小法師

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事人請律師是要解決問題,那麼調解更能解決該案件呢,還是上訴更能解決該案件呢,這個需要一定的訴訟經驗和策略考慮。有些案子調解可能更好,有些案子上訴可能更好。

4樓:萌太郎小律

和解還是上訴,that's a question.

認為還是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分析。

以民事借貸糾紛來假設,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好,律師也好,對案件走向能有個基本判斷。如果也自認理虧,和解未嘗不是個好的選擇,畢竟訴訟費省點是點,還款期限大家還能商量商量,還款金額是不是可以打點折之類的。如果實在是手頭緊或者當事人需要據理力爭的,那麼上訴也可以爭取點還款時間,給各方乙個換個場地繼續battle的機會。

但別忘了,利息還在持續計算哦。

5樓:楊律

看情況吧。有些情況就是要勸當事人和解,比如想要盡快執行,對方經營能力堪憂。也要看當事人的性格,是寧折不彎還是見好就收。律師分析各種利弊和上訴可能得結果,讓當事人自己選擇吧

6樓:杭州應律師

讓當事人自己選擇是律師保護自己的方式

一般財產糾紛,我會自己先剖析一下起訴、調解的利弊,結合對方給的調解方案綜合出起訴和調解兩套方案,供當事人選擇。面對勝率60往上的我就不建議調解反正律師費都出了又不用自己操心,等著拿判決結果就行,但當事人自己想盡快解決此事律師總不能拿刀架著他繼續起訴吧hh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我輸出的就會以法律解決途徑為主,更多的是跟當事人達成乙個共情,因為這種案子錢並不是第一位。

有些案子自己研究後贏面很大且能夠執行得到判決結果,但當事人根本沒有能力承擔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等,我不但全風險甚至自己給墊訴訟費用。

還是看具體案子當事人自己的想法的,律師做據理力爭。

7樓:十二毛

這個問題的出發點是使得客戶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那麼,為了達到這一目標,不論是接受調解、和解或者走上訴程式等都是手段罷了。作為律師,只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工具人,最終選擇權自然是客戶享有的,我們最多提供建議。

比如,證據充足、理由充分的情況下,顯然我方佔據主動。這個時候就得考慮走和解或者上訴所花去的成本和收益之比。畢竟,和解協議確定的內容可能是客戶原先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折扣版。

非得出個結論的話,還是建議走訴訟吧,讓客戶好好看看自己請的律師所做的工作量到底有哪些,也可以提公升一下律師的辦案能力。(雖然律師去準備和解事宜也是很考究能力的一方面)

8樓:鐵丹

能和解就和解,不能和解在上訴!一是和解可以快速解決問題同時留有情面,不至於撕破最後的臉皮,日後相見最尷尬。二是省時間,最高效。

時間寶貴啊,訴訟打下來時間拖的太長。綜上:和解優先,訴訟次之!

9樓:觀法抒意

基本原則是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和解對當事人有利,當然是能和解就和解。如果當事人願意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與對方和解,那就告知當事人相關風險,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10樓:Timewalker

看情況,有的案子和解比較好,

有的案子需要邊打邊調解,

有的案子基本上沒有和解、調解的可能性。

律師一般會有個大致的判斷,其實當事人也會有大致的判斷。

別總是覺得律師好像就愛煽風點火,說的好像當事人多麼傻似的,其實都挺明白的。

11樓:胡小律

通常我會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將不同選擇的後果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1、如果案件從法律上分析,風險比較大,我更多的會將風險告知當事人,並提出我自己的建議,但是最終的決定權在當事人手中。

2、如果從法律上分析的話,沒什麼風險,我也會如實告知當事人,並且會告知當事人訴訟及執行的時間成本及執行結果的未知性,最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3、總體來說,我們還是會根據案件風險及和解方案對當事人是否有利來綜合分析的,一般我們律師的作用就是講清楚利弊關係,最終做決定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12樓:亦然

您能問這個問題,說明對訴訟程式不是很了解哈……先說結論:

一、是否調解,要根據具體案情,律師可以給自己當事人評估調解方案還是二審可能的裁決結果哪乙個比較有利,給出專業建議,然後讓自己當事人自己決定......

二、從順序上來看,比較保險的方法是,先提交上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然後,在法院規定的繳納上訴費期限屆滿之前簽署調解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則在法院通知期限內立即付清上訴費。

原因在於:二審程式啟動先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訴狀、之後還要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上訴費,通常先在一審裁決收到後十天或十五天提交上訴狀,然後再根據裁決書規定時間或法院通知後七天內繳納上訴費。基於二審上訴有這樣的時間限制,並且調解最後不一定能成功,再者,從達成調解意向到簽署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需要時間,可能談著談著就超過上訴期限,導致調解不成功又錯過上訴機會,一敗塗地。

13樓:劉宇航律師

這類問題我經常遇到。

一般而言,我會把每個選擇可能遇到的情況全部和當事人講清楚,讓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選擇。

律師不要把自己當成乙個決策者,你只是幫當事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工具。你向當事人提供的最重要的是資訊和分析,決策權在當事人手中。這既是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保護自己的手段。

有些當事人在面臨選擇的時候容易受他人意見影響,撥動他心弦的可能就是律師的意見。如果這個選擇是好結果還好說,如果最後是個不好的結果呢?你當時的好意就全變成了他埋怨的物件。

14樓:蔡澤贇律師

看情況的

假設我方為被告,一般來說,原告在起訴時已經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或者後續再補充,作為被告一方你得根據對方提供的證據是否可以支援訴請來看我們如果走判決會賠償、損失多少錢

根據判決的大致結果,我們會發現如果走和解不僅能讓我們減少訴訟費的損失,同時由於和解具有極強的讓步空間,有可能相比判決結果來說,會少一部分。那麼,這樣算起來我們可能會從損失10萬元,到最後僅損失7、8萬元(舉個例子,不明確,具體看案情)這其實就是勝利了

15樓:丹子

這個不是應不應該的問題,是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的,訴訟從來都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解決問題。

如果你自己能夠接受和解的條件,那麼上訴的意義就不存在了呀。如果上訴沒有新證據或者一審判決沒有明顯問題,改判可能性很小,上訴也沒有太大的意義,當然如果當事人自己不接受和解,堅持上訴,律師也會給當事人分析後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的。

16樓:上海江斌律師

看哪種方式更有利於實現訴訟目的,和解更有利於當事人,那就爭取和解。在目前的情況下,二審改判的可能性比較低,案件基本上是化解在基層法院。如果發現一審判決中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法律適用錯誤,那麼直接上訴。

17樓:律衛士一小知

兵無常勢水無常形。

案件不是寫數學題,1+1=2。但反過來說律師的價值也在於此,因為如果常規流程和邏輯能判斷出來的最優方法,也意味著容易被程式取代。

18樓:南陽律師張勃

要依據案情來決定,上訴有時間限制,錯過了,挽救機率很小,和解二審時也不晚。看二審改判機率是否大,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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