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法官 律師 當事人 法律人,參與民事調解是什麼樣的體驗?你如何看待司法調解?

時間 2021-05-07 01:03:47

1樓:hzmagix

目前的調解基本都是以原告讓渡自身部分權利的方式達成的。

不過這也不難理解,被告如果願意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也不存在上法院這回事了。

這種單方讓渡的方式讓調解已經陷入了被告討價還價的怪圈,被告不履行法定義務,不會得到懲罰,相反還會獲得收益,所以被告的違約違法行為越來越多,案件越調越多,矛盾越調越突出。

2樓:「已登出」

我也不傾向調解,我願意為自己的判決負責任,也不願意被當事人折磨過來折磨過去。有時,當事人調解也是拖延的一種戰術,算領教了。

3樓:阿姨卡和丹尼爾

不請自來。

中國一直以來都有調解的文化,這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但官方宣稱的中國的調解相對發達甚至被世界譽為「東方經驗」言過其實,中國的調解文化源遠流長,但是調解的方式、培訓、經驗都還處於初期階段。

2023年才將律師調解確定為乙個初步的方案進行試點,方案中提及到律師調解應當高效、低價甚至作為公益的活動,由財政撥款補助,落實情況有待觀察,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師調解精神的發展。

早在20世紀70年代(大概是這個時候),世界主要的法治相對發達的國家就已經在思索如何緩解訴訟作為衝突解決方式的壓力,並且最終西方主要的法治國家在某次法學家大會上將調解作為主要出路之一。

包括阿根廷、智利等主要拉美國家、西班牙等歐盟國家以及北美國家都將調解作為緩解司法壓力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據我所知阿根廷等國家所有的民商事爭議都應先進行調解,這在很大的程度上緩解了司法壓力,並且成為調解員的律師也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律師都有較高的熱情,我在西班牙學習調解時,幾乎班上的所有同學都是律師。

有關題主所說的調解時法官或者律師的角度問題,參考歐盟和拉美的調解方式,應當是屬於當事人的私權自治的範疇,法官盡到告知義務,居中調解保持公平公正。但是態度上應主動傾聽、緩和雙方關係,但緩和雙方關係的同時不能表現出對任何一方有傾向性,公平性是調解最重要的原則。調解實質上是屬於有公正的第三方參與的意思自治,達成或者不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取決於雙方是否有共同利益,而律師和法官或調解員需要做的實質上是讓當事雙方通過對方的立場最終了解對方的利益構成,如果能獲得最終的利益認同才可能達成一致,並且通過這樣的方式達成的協議更具有穩定性。

上述可能中國人對調解的理解不一致,但卻是西方法治國家的主流思想,也是調解作為衝突解決方式與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所在。

4樓:妞妞卡雲嫚

看了一些答案,發現法官回答的大部分都是「老子才不屑於調解」。但其實,不得不說那些很會做調解工作的人,不僅僅法律專業知識掌握的好,對人性人情也都把握的很好。

5樓:shine wang

上班三個月,作為乙個小小書記員,已經多次在法官來之前促使原被告雙方調解成功甚至原告撤訴了,不得不說還是有一些成就感的。中國的法院,定紛止爭,調解能解決爭端也能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司法資源,這也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體現吧。

6樓:貳叄叄叄叄叄叄叄

基層法庭民商線助審

作為承辦人我對調解的態度是這樣的:

1.基於有利於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的考慮,我會盡可能調解。

2.慪氣是當事人的權利,幾萬塊錢的標的談好了,剩下幾百塊訴訟費慪氣的事情也遇到過,在這種情況下就是陳明利害,當事人一定要慪氣不調解,在事實、證據都沒問題的情況下,也就判了。

3.在調解中投入多大精力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對於簡易程式、事實證據都沒什麼異議的案件,老實說調解完全是為當事人考慮,寫個判決書開個庭也就是不到半天的事情,調解需要的時間就不一定了。對事實不清、證據有瑕疵或不充分的案件,則只要能調解掉,不管花多少時間都是值得的;因為1.

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許比判決更接近事實,2.同時也避免了上訴改判、辦錯案的風險,3.漫長的調解過程可以讓事實越來越清晰,當事人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會越來越多,即使調解不成也沒有浪費時間和精力。

7樓:周璇

我曾經是一名律師,經手的案件大部分是經濟合同糾紛和離婚訴訟類案件,只要法院主張調解,我都會積極推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往調解方向發展。以下是我在過去的日子裡對於民事調解的體驗和淺薄觀點

第一,民事調解不具備強制性,其結果的約束力也極差,這一程式必須依賴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我一般都會告訴我的當事人民事調解可以最大限度避開漫長的案件排期審計執行跟進,而且經濟合同糾紛往往說白了仍舊要考慮商圈信譽和交情,真正想要賺錢的商家根本不願意通過完整的司法程式走完討債之路,離婚訴訟就更不用說了,這就是典型的中國特色:買賣不成仁義在,呵呵。

第二,我認為民事調解結果就是一紙由司法機構作為見證人的相對於普通見證更具有約束力的民事合同,所以,如果調解書的結果未被履行到位,再走下一步的訴訟程式,從實踐而言,調解的過程也屬於一種品格證據的形成過程。

第三,我一直比較討厭國內法院某些法官以相對強硬的態度促成調解的做法,正如前文所述,達成的調解協議是一紙合同,既然合同雙方當事人缺乏締結合同的意願,強制撮合不僅違背了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同時也無法避開後續嚴肅的司法程式,這無疑是一種更大的司法資源浪費。

8樓:

法學生從個人角度來說,我是支援民事調解的。理由如下:

1、訴訟雖然很過癮,但事實上民事訴訟是效率最低的乙個方式,相對來說,協商或者調節都比訴訟的效率要高。

2、民事訴訟本質上是解決雙方爭議,雙方的爭議本質上屬於民事範疇,在民事範疇,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是相當必要的,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來解決問題,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沒有損害到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機器都沒必要過度介入。

3、調節在相當大程度上比訴訟更容易解決糾紛,並且在很大程度上能緩解法官案件壓力大的狀況,使得應該用訴訟解決的案子有充足的時間解決。

9樓:

我能說我調解的主要動力是為了避免「和審判長發生嚴重意見衝突,以及審判長把判決改來改去」麼。咳咳,遇上一位更年期強勢女審判長是多麼悲催的事情。

10樓:玄罡

在法院做過三年訴前聯調,調解是好事,但目前訴前調解基本都是三無,無編制無資金無場所。從別的部門抽調人員例如司法局的司法所,調解沒有專項經費,調解場所大多和法院立案庭合用。基層很多糾紛其實通過調解可以解決,但三無情況很難讓訴前調解持續下去。

11樓:鄭遠洋

不請自來啊,作為律師也很想民事調解結了,少了很多麻煩,然而因為案件型別的問題往往涉及大筆違約金,但一審法官調解的時候往往對方肯出本金了法官就覺得我們原告方不答應就不合適了,這是個很糾結的問題,調解結案率這個制度現在看起來是有點坑的

12樓:為了點讚改個名

調解是好事。

如果確實可以如美國律政劇一樣,庭審辯論終結後法官說,我出去抽個煙,你們最好在我回來之前達成和解意見。理虧一方主動提出價錢,佔理乙方還價,最後和解並履行。這非常有效率。

訴訟、上訴、執行(查清財產、保全、評估、拍賣、流拍、再次拍賣、抵債、異議、復議)對各方當事人和司法資源都是傷害。

但如果像王首席時期那樣,不問青紅皂白,必須調解,則是對全社會的傷害。

13樓:

作為助審時,對調解沒有太多反感,尤其是當初還有調解率的要求。

當庭出調解書,訴訟費減半收取,省事而且調解書相比判決書安全性、簡便性都更強。

作為律師,調解是我方即將勝訴時的和稀泥,我方即將敗訴時的救命稻草,實在說不清楚什麼感覺。

14樓:王輝

看了幾個回答,大部分不喜歡調解。好在大調解時代已經過去了,調解指標不再是考核的關鍵要素。個人意見尊重當事人自願,很多時候調解處理的方式對於雙方是最好的選擇。

15樓:bass tan

作為社群民警,經常從事調解工作,從份內的治安糾紛,到交通事故糾紛,到份外的勞資糾紛,債務糾紛,甚至家庭糾紛,深感法律知識的欠缺,經常需要補課,但是很多當事人認為撥打110是解決一切糾紛的快捷方式,並且對我們報以極大的信任,在這個前提下,還真的化解了不少糾紛矛盾。

趁著奶娃沒醒,補充個真實案例,位於城邊某村道路旁乙家中放養了一條狗, 某天傍晚甲開一Alto車在該村道上行駛路過乙家時,狗竄出,甲不慎將狗撞死,乙攔住甲要求甲賠償5000元(自稱為涼山犬,一年前購入價3000,),甲僅同意按土狗價賠300元,雙方爭執不下就報警了,不是交警的我們到現場後,初步排除甲車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而乙狗又屬於無人看管,自行衝竄到路上而被撞。甲乙也無其他損失。就叫甲給乙口頭道個歉就算了,甲一毛錢都不需要支付。

16樓:

最喜歡30出頭的法官。有一定的法學功底,懷有良善的價值觀,景仰法律,願意維護司法公正。不油,能調就調,沒調解意願的就直接判。

討厭45左右的低階法官。對仕途還有想法,油,敢越界,考慮賊多雜七雜八的東西。

沒幾年就退的法官也挺好的,敢判,不逼調解,乙個庭10分鐘開完,省事。

當事人的話,喜歡某些魔都銀行,標的100多的官司敢直接甩給實習律師去做,敗訴了也不糾纏。煩刁民、無賴,不是說在法庭上怕他們,是害怕這些人以鬧訪、上訴,在法院安營紮寨來威脅法官。你別說,這下作方法還挺管用的。

當然以上只是泛泛的觀點,以本人經歷為限,不具有代表性。

17樓:斷禍根

情商太低的幹不了這個。

參加了無數調解,始終不明白他們為什麼和解,又為什麼達不成協議,尤其是離婚訴訟。

最受不了的是雙方沒完沒了的扯皮。這時法官一般都是關門走掉幹其它事去了,只留雙方當事人和雙方律師。唉!雞毛蒜皮拉拉雜雜,一會你就和對方律師的面面相覷中頭都大了。

真的是精神折磨,你收了人家錢所以又躲不了。有時我就想,我收的哪是什麼律師費,分明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18樓:敲錘子的

脫離判決的調解就是耍流氓。譬如說,特別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子到手,賠償清單一列,交強險範疇,按責任劃分商業險範疇,兩個一加,數字出來,當事人有調解意願追求賠款效率的,自然會讓點步做調解。我經手的案件,機動車調解率是最高的。

離婚,目前僅做成功乙個,究其原因,雙方都願意離婚的,直接去民政局了,來法院的大多是一方鐵心離,一方鐵心不離,調解餘地很小,針對這樣的,直接把最高院《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解》的那個司法解釋直接一擺,自己拿去對照。除非因為兩人都想離婚而財產分割或撫養權問題達不成協議的,我唯一調解成功的,就是財產分割的問題。本人未婚,對婚姻調解真心沒辦法,有好辦法的賜教一下。

其他的,合同啊,勞務糾紛啊,沒調過,人不願意調。

作為律師的你,吃過當事人什麼虧?

南不倒先生 這個問題是帶助理時經常會碰到的話題。乙個值千金。首先,法官 檢察官 公安等人員並不可怕,至少他們還有套路,交道打久了,除了法律適用問題外,其他事情彼此心知肚明。碰到一些特殊背景的案子,我們一般會提前告知當事人,案子的一些潛在風險,盡量的能從最大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去做工作。其次,律師如...

作為律師,如果官司輸了,你會如何跟當事人解釋?

安娜女律師 客觀分析根本原因,外在因素。剖析即使輸了但仍然產生了正面效果,止損效果等。讓當事人明白,輸是由於案子基礎原因,但是依舊值得委託,其產生了具體效果。例如停止紛爭,給對方壓力,給雙方調解創造了機會和可能,拖延了時間等等 春嬌哥小白 對於訴訟風險,在案件委託階段就應該告知,重要風險應反覆強調!...

你為什麼選擇成為一名法官或是律師?

Hea嘉 職業規劃。做律師賺錢多,又是個經驗越豐富越吃香的職業,適合做一輩子我就是那種你說什麼我都能給你唱唱反調的人,喜歡這種沒有絕對是非的思維模式。法學的訓練讓人思路開闊,覺得活得更明白了。相信程式正義。長在山東縣城人情社會,對規則有了更強烈的嚮往。嚮往乙個法制的社會,沒有那個人可以任憑喜好就毀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