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規定銀行卡遭盜刷可向銀行索賠,銀行應賠償損失,此規定將產生什麼影響?

時間 2021-06-08 00:39:10

1樓:最美不過是朝暉

產生的影響就是各家銀行及支付寶的各類資金險或者盜刷險或成歷史,我先去支付寶看看我的保險是不是自動續費的,是的話得給他停了啊,不能白讓薅了毛。

2樓:forgive12345

很簡單的事,就是我給你發驗證碼了,但是你洩露了,密碼你也洩露了,那就不屬於盜刷,屬於持卡人過錯。銀行不賠!也就是盜刷,賠。

持卡人未盡保管責任,過錯,不賠!其實這個規定是對銀行更有利。個人觀點。

3樓:死神的寶寶

盜刷的犯罪形式主要出現在:犯罪分子在銀行提款機上安裝裝置複製卡並記錄卡的密碼。一般刷要銀行卡進的門,或者刷卡機器前面有很長的明顯加長就要注意了,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加裝的裝置。

裝置就在銀行或者銀行附近,銀行肯定是有責任的

4樓:ppjerry

18年當網點負責人的時候有乙個盜刷的案件,我還出了兩次庭,當時是依據了乙個什麼司法解釋,大概意思就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能力來劃定雙方的舉證責任,然後把舉證責任就全歸給銀行方了。一共是兩波盜刷,第一波一共133萬銀行賠,第二波還有幾萬塊錢因為這位客戶去銀行解凍了銀行卡還不改密碼,當沒事發生過一樣,又被盜刷了,這部分當時依據合同法客戶未對銀行的違約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判客戶承擔了,整體判決跟這個新規基本一致。

信用卡盜刷的話,總行答覆是可以直接抹除消費記錄或者進行賠付的,借記卡的話只能走訴訟程式了,有了新規之後,自訴基本上沒啥問題了。

5樓:

從5月25日起,遭遇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可以向銀行索賠了!

根據《銀行卡規定》第十五條,偽卡盜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取現、消費、轉賬等,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基於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網路盜刷交易則是指他人盜取並使用持卡人銀行卡網路交易身份識別資訊和交易驗證資訊進行網路交易,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此外,依據規定,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關於銀行卡被盜刷如何挽回全部損失,去年在杭州曾有乙個經典案例。

2023年3月29日凌晨,家住杭州的小康突然連收多條交易提醒的簡訊,簡訊顯示其持有的借記卡在杜拜、美國等地接連發生5筆取現及消費記錄,共計人民幣102128.31元。而小康當時正在家中,那張借記卡也在自己的錢包裡。

小康極具維權意識,在當天便去公安機關報了案。在報案的同時,還有乙個堪稱教科書般的舉動:其拿著借記卡去銀行櫃檯存入100元列印、留存了此次操作的憑條,以證明自己人和卡都在國內,凌晨的五筆消費系被盜刷。

6樓:三叔侃侃

這次的規定要大概從三方面來看。

第一,強調了銀行在這類盜刷事件當中的主體責任。

第十三條因同一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持卡人向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盜刷者等主體主張權利,所獲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其因銀行卡被盜刷所致損失總額。

第十四條持卡人依據其對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不承擔或者不完全承擔責任的事實,請求發卡行及時撤銷相應不良徵信記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我們搜下過去的新聞,經常會發現有那種遭遇盜刷,結果銀行就是不賠償,最後只能通過曠日持久打官司來解決問題的情況。

例如去年11月份有個案例:

王先生春節前去菲律賓旅遊,回國後在使用儲蓄卡時發現卡里沒錢了。查詢得知,這張儲蓄卡三天前至當日在印度尼西亞被盜刷了上百筆,金額多達3.5萬元。

王先生立即報警,並拿著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通知書前往銀行,要求銀行對盜刷款項予以賠付,但銀行不同意賠付。後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銀行對其被盜刷的損失予以賠付。

你看,即便有立案通知書也不行,只能起訴到法院解決。如果損失沒有太大,平時也沒有什麼時間的話,這種事情大概率只能自認倒霉。

現在官方就明確了,銀行對自己有點數,反正被起訴就得賠錢,不如前期乾脆點彌補使用者損失。

第二,提醒持卡者不要高枕無憂

也就是題目描述當中的這部分「免責條款」。

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實際上,這就給今後類似案件處理留下了一點點尾巴。畢竟如何確認持卡人是有過錯的,以及持卡人如果沒在「規定」時間內發現自己遭遇盜刷(有些卡不常用),該如何認定?

這塊兒還是希望未來更多條款能夠予以明確。同時持卡人,也就是我們自己得有經常保留證據的習慣。

第三,與其事後扯皮,不如在事前做好系統安全保障工作

這一點,看最高法深入介紹: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對此解釋說,發卡行具有相較於持卡人更為強大的風險預防、控制和承受能力,應當以更加安全的技術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這符合製造風險者應防範風險的法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相對等原則,有利於鼓勵發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銀行卡產品和服務,從源頭上減少風險發生概率,防控金融風險,促進銀行卡產業安全穩定發展

顯然,就是要求銀行等金融部門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了。而且這不僅是保護持卡人,更重要的是維護整個產業的安全穩定發展。

畢竟如果技術能夠保證無論如何我們的卡都不會被盜刷,那前面的一切都可以不用去談,銀行無需擔心因為打官司丟人,持卡人沒必要浪費時間。

而從某種意義上,如果哪家機構能夠率先做到這一點,恐怕比起每個月讓銷售到處找人辦卡要更有廣告效果。

7樓:看山不是山

大體來看是乙個好事,將一些政策書面化有跡可循了。

接下來跑題一下,我有過深刻的丟卡體驗,丟了一整個卡包,包含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卡+會員卡+現金消費卡+門禁卡……

並且在丟之後已掛失的7天、30天

還收到了簡訊通知,有人用我的銀行卡綁支付寶和美團支付在這種反覆收到繫結簡訊的情況下,我致電銀行,他們回答了:現在你已經掛失了,只要不把驗證碼給別人,就不會有盜刷風險。

怎麼說呢,現在的驗證碼這個技術還是比較好的,就是怕有的人結合驗證碼與丟失的卡來迴圈套路,這方面還是希望加強一下。

8樓:金小滿

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和保護措施,特別是盜刷的舉證責任,對盜刷本息的賠償予以明確,對盜刷產生其他不良後果比如徵信予以及時糾正,更有利於保護銀行卡持卡人權益,意義深遠,從銀行角度看,銀行的壓力更大,它需要進步提高金融科技水平,提公升防盜刷技術,更好地保護客戶資訊,為客戶提供乙個更好的安全用卡環境,銀行需要更多主動作為,畢竟個人與機構的能力有一定區別。當然,持卡人也應盡到安全用卡的義務,否則亦要承提相應的過錯責任。總體而言,對各方的行為均有積極促進作用。

9樓:天承子

資本總有辦法轉嫁風險,強調法律作為最後保障,即便嚴苛的貫徹落實啟動,資本也有辦法重新將風險和損失繞幾個彎重新拋還給你。

社會法則下沒有好壞之分,好與壞都是人們對於利益得失時幼稚的情緒表達。

社會法則只識別強弱,強弱價值觀以外,快速引導控制大眾思想的才是好壞。

法律規定的事情多了去了,這是法律通過明文規定表達自身的立場。

具體情節上要依附現狀和今後的執法環境貫徹落實客觀因素,而且表達也很嚴謹,予以支援。

而且真的做到了予以支援。

以前有個跳車問題,在疾馳的火車上乘客跳車,是不是算列車公司的安全隱患承擔全責,當然是安全隱患,因為列車秩序分明,就很難給乘客不幸跳車的可能,而乘客也許只是犯了像是闖紅燈一樣的不嚴重違法行為就要付出生命,就死的很冤。但是這裡有個問題值得思考,就是列車想要杜絕安全隱患付出代價極大,而且也會有人知道賠償後一心求速死。但是乘客卻需要付出極小的的代價就可以避免,乘客完全可以遵守列車規則。

如果在遵守安全規則下意外發生。列車全責,毫無怨言。

所以人們更願接受事件中付出代價小就能避免悲劇的人擔責。

對於損失彌補和追償的過程法律願意予以支援,難道還不夠?

回到你的問題

我們要盡量避免銀行卡盜刷。

祝好運。

10樓:還不是大狀

這次發布的《銀行卡規定》明確了一系列焦點問題的處理規則。

具體來說,新規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

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路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這裡雖然【列舉】了一系列證明材料,但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自己主張,而並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須提交該款列明的全部證據材料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在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持卡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持卡人提交的該款規定的相關證據材料是否能夠使人民法院對存在銀行卡盜刷的事實形成初步確信。 而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資料、錄影,則由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

當然,無論規定多麼詳細,還是希望這類問題越少越好。

11樓:方面面

根據《規定》,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所以說,使用者也需要對自己的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資訊、交易驗證資訊妥善保管好,在遇到盜刷要及時進行掛失,否則一些損失是需要自己來承擔的。

此外,《規定》的偽卡盜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刷卡進行取現、消費、轉賬等,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基於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網路盜刷交易,是指他人盜取並使用持卡人銀行卡網路交易身份識別資訊和交易驗證資訊進行網路交易,導致持卡人賬戶發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12樓:公尺白

沒多大影響

法律是法律,執行是關鍵

其實,主要還是得看公安如何斷案,用什麼來證明是不是本人刷的?

同理:怎樣證明你媽是你媽?怎樣證明本人是本人?

眾所周知,銀行卡內資金出問題絕大部分都是銀行系統內部人員所為,起訴費和勝率有沒有考慮過?

這條規定,可能會對有錢人有些影響,與普通大眾無關(卡里少了幾千元,就算勝訴可能起訴費都不夠吧,再加上慢慢無期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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