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時間 2021-06-09 11:26:17

1樓:掌律

202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解釋,《解釋》第三條明確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解釋證明了乙個問題:

最高法院明文支援「欠債的是大爺」,千萬別再向夫妻一方借錢了。

故事一:夫妻一方借款100萬,其中80萬用於個人經營、20萬用於家庭開支;或借款100萬全部用與個人經營,但利潤歸家庭開支。公平、公正地說,這100萬的部分已經使用者家庭開支,開支也合理,但按原規定,只要借款人證明,會認定20萬為共同債務。

但新解釋要求債務人證明這100萬沒有超出家庭開支,怎麼證明???客觀上根本無法證明這個問題,你說我猜、我估計,對不起,這些都不是證據,對不起按新解釋,法院不予支援,100萬打水漂,公平、正義何在?

故事二:

夫妻一方借款100萬,其中80萬用於個人經營、20萬用於家庭開支;或借款100萬全部用與個人經營,但利潤歸家庭開支。人家欠債就不還,你氣不過,打官司吧,對方根本都不用去法院,缺席?藐視法庭?

聽上去後果很嚴重,對不起,根據新解釋,法院可能會以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駁回債權人的起訴!!!知道吧,欠債的不費吹灰之力,就能摧毀債權人的100萬的玻璃心。

原來的司法解釋與新解釋恰恰相反,你說不是共同債務,你拿證據說明就行,你自己給自己舉證總不難吧。你說不是共同債務,你來法庭說理,來法庭討個公道就行。現在這司法解釋就是明文支援「欠債不還、欠債是大爺」,這是一次立法事故,後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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