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發布的案例指導工作實施細則?是否意味著進一步借鑑判例法制度?

時間 2021-05-10 04:32:37

1樓:山河遠闊

案例指導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指導案例發布肯定是在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且產生一定社會影響之後,還是無法根本解決法律的公平性和穩定性。

2樓:沈四寶

扯淡………………

只不過是法院系統內部的行政性承接……………………

一開始確實有部分案例解釋是為了維護立法精神,但…………分分鐘異化…………

3樓:

1、最高院早就在利用司解造法了

2、指導案例需要經過最高院的欽定

3、就算你說這是在造法,那也是最高院在造法4、區別只是條文造法還是案例造法

5、後者溫柔一點

4樓:法鹽法雨

結論:並不意味著中國離判例法又進一步。

理由:1.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根本上是為了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2.客觀來講,中國的基層司法水平是相對侷限的。不要說從法官的學歷上來看,單就是否法律科班就是乙個問題。基層司法質量不高。

3.微觀上看通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實際上是幫助法官精準適用法律。從巨集觀上看是提高社會正義感。

4.從結果上看指導性案例並未造法,而是一些精準適用法律的案例。這與賦予法官通過案例確定/推翻法律制度有天壤之別。

5.相反,指導性案例都是精準適用現行法,因此所謂指導背後的本質還是適用了現行法,只不過一定程度代替了法官找法的過程。

6.應當在判決理由中援引指導案例本身意味著指導案例某種意義上成為了效力低於司法解釋的。仍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淵源。

5樓:牧心

可能有人會批評說這是把法官造法更進了一步,或者最高院又在擴大自己的「立法」許可權。

不過我傾向於認為這是值得贊成的。我們法律人可能傾向於非白即黑的判斷,不過從經濟學的角度,只要利大於弊就值得肯定。因為法律空白、法律衝突、法律滯後的問題很多,這個社會發展太快了,需要有一些判例對社會做出指引。

第九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相類似的,應當參照相關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其中用了「應當參照」,從字面上提高了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此前各級法院僅需「參照」,參照的意思是各級法院覺得對就用,覺得不對就不用,雖然不用的話到了上級法院也可能被改判。

變成「應當參照」後不按照指導性案例判就可能直接被認定錯案了,對法官還是有壓力的。

第十條規定就比較有意思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參照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意思是說指導性案例不是法律,最高院並沒有「立法」。但「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是說法院判與指導性案例相似的案件時,必須增加說理內容嗎?

要知道目前大部分判決可是沒有說理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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