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高法明確 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屬於侵權?這將帶來什麼影響?

時間 2021-08-11 22:03:59

1樓:公眾號燃情章節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規範人臉識別應用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比如,有些知名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資訊,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上述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亟待進行規制。

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司法解釋,對人臉資訊提供司法保護。解釋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壞姐姐總是欺負我,直到我和她漂流到了荒島上……

2樓:胡律師

人臉識別是很多個人隱私比如支付寶支付、銀行付款轉賬的應用,如果一味的濫用,那麼個人的隱私將無底線的洩露。

科技進步是為人類服務,但是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服務,否則就可能被利用為竊取隱私的工具。

3樓:人民萬歲

技術等於雙刃劍,如果使用不當的話,就會帶來不良影響。

《哆啦A夢》有乙個「機器丸」的小故事,大雄因為亂用機器丸結果家裡變得亂糟糟的。

4樓:長安城李律師

此舉是非常值得肯定的,比如前不久某4S店採用人臉識別技術對進店消費者進行人群畫像,未經消費者許可的情況下,此舉存在違法嫌疑。有的人可能覺得這就違法了?換句話說,在哪兒才有個人的生物資訊,上戶口時,派出所會錄指紋,簽合同時按手印。

犯事進派出所,全方位被拍照。現在明白了吧,生物資訊屬於每個公民個人人身權利的重要構成,獲取必須徵得個人同意。這是對私權利的保護。

5樓:光明日報

28日,最高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進行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是資訊科技發展的成果之一,這一高技術的應用已涉及到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人臉識別技術在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不當應用甚至濫用的情況,對此進行規範實屬必要。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關係到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在毫不知情或者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採集人臉資訊,用於自利乃至違法行為,是嚴重損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此次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明確,在經營場所和公共場所進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在此,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這個解釋,為技術應用向善標明了指向。

6樓:九思

傾權必究。人將沒有隱私可言,這是作為人,我們所杜絕的侵犯我們的隱私等一系列惡劣行為。生而為人,我們都希望自己擁有自己的隱私空間去維護自己。

科技的發展只是為我們帶來生活便利的工具,為人類服務,而不是侵害人們的非法獲利工具。嚴厲打擊這種無良商家,惡劣行徑。

7樓:象形記憶小師

人臉識別技術本來一直屬於國安保密單位的獨有技術,現在商家濫用,很容易侵犯個人隱私,造成對個人和家庭的傷害。國家法律層面禁止是有必要的,但有乙個範圍是可以推進的,這就是銀行轉賬時,如果自願選擇人臉識別,可以減少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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