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的勞動關係認定標準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

時間 2021-06-05 15:37:26

1樓:扁擔

看了你寫的這個內容基本上可以確定勞動關係在B公司。因為你們現在這個操作模式,嗯,就是勞務派遣的乙個操作模式。現在在仲裁或者仲裁抗辯時,主要說一點看B公司有沒有勞務派遣的一種經營範圍,如果B公司沒有勞務派遣的經營範圍,這個結論就有可能不成立。

總之無論勞動關係是在B公司還是在a公司,公司無故辭退員工,肯定有乙個責任主體。

初步來看這個責任主體是在B公司,如果我之前上面說的那個條件沒有或者不成立,責任主體就在a公司。

2樓:蔣德鑫律師

勞動關係以實際用工為準。所以最終勞動關係應該在你和A公司之間。

在證明你跟A公司之間有勞動關係的證據上,你可以提供你在A公司上班的各種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考勤記錄、工服、工牌、名片、工作郵箱往來記錄、工作群溝通記錄、能證明你屬於A公司員工的檔案、錄音、錄影等。

勞動仲裁處理上,你可以把A公司、B公司一起告,兩家公司為了推卸自己的責任,在庭上會相互舉證你是哪一家公司的員工,這比你自己舉證要容易很多。操作上,有幾種方法:

1、申請仲裁時,就把A公司、B公司都列為被申請人;

2、如果申請仲裁時只列了A公司,那麼在仲裁庭審過程中可以申請追加B公司為被申請人。

3、即使前兩個方法勞動仲裁委都不同意,也留下了你要求列B公司為被申請人的記錄,對你後續訴訟有利,你可以在後續訴訟中直接把A公司、B公司列為被告。

3樓:守護者

當然是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的根本標誌是——實際用工!

你與A公司達成用工合意,A公司對你進行長期實際用工,故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雖然社保掛靠在B公司,工資也由B公司在發,而B公司並不具有經嚴格審批的勞務派遣資質,你也並沒有實際為B公司工作。

因此,該情形下,以A公司為被申請人,B公司為第三人,申請仲裁維權!

4樓:

看勞動合同跟誰籤的。

工資的發放和社保代繳並不意味著與B公司有直接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才是勞動關係雙方的見證和爭議解決的依據。A公司抗辯不成立。

5樓:橙小律

實務中應該只能列乙個被申請人以認定勞動關係。就你目前的描述,社保由B公司繳納,工資由B公司代發,所以認定與A之間勞動關係較為困難,除非你能拿出更多的證據。比如實際為A公司提供工作、受A公司管理、工資是由A公司發放等。

6樓:

並不複雜。按照你所述,與A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與B公司僅為代交社保代發公司的關係,並非勞動關係。

但是實踐中,因為需要考慮到舉證責任,所以產生糾紛時建議將兩個單位一起起訴/仲裁,自己承擔初步的舉證義務,剩下的舉證責任推給對方,讓兩公司自己去說明情況。

7樓:閒雲野鶴

這個一點也不複雜!目前,超過半數的建造師都是這樣將證書掛在不去上班的公司,可以多乙份收入嘛。只不過,因為管控趨嚴,在同一省內由於社保資訊基本聯網,而掛證單位又必須繳納社保,導致與實際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就無法繳納社保了。

因此,一旦得罪該單位領導,被辭退就只能是啞巴吃黃連了。若企圖贏得勞動仲裁,就做好「違法(掛證)被起訴」的應訴準備吧!

8樓:律師聰

勞社部發(2005)12號文《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勞動關係的判斷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

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

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

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

錄;(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AB兩家公司都有符合裡面描述的內容,因此建議你把兩家公司都列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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