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占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

時間 2021-06-04 11:08:57

1樓:山枝月

我的理解是:善意取得以完成法定公示為生效要件,所以如果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則善意取得成立,如果還沒有交付,則善意取得不成立,此時權利外觀沒有發生改變,不需要以犧牲權利人的利益來維護交易安全。

(錯了請拍)

2樓:以甯

因為本質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是一種在所有權人保護與市場交易安全之間的妥協。原則上,無處分權人處分不動產或動產,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善意取得是例外情形。

因此,從本質上說,必須要無權處分確實有危及交易安全之虞時,我們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在無權處分人意圖用占有改定的方式主張善意取得時,該物仍被無權處分人直接占有,根本沒有危及交易安全的危險,當然要著重保護所有權人了。

料想一種情境,甲將A物藉予乙,乙將A物賣給丙,並與丙約定:「我賣給你了,你再借我用乙個星期。」甲在一周中到達乙家,欲想收回A物。

此時乙辯稱:「A物已經被我賣給丙了,丙善意取得A物。你不可以拿回去,現在是我在用。

」毫無疑問是對所有權人甲的極大不公。

我們找不到任何要保護交易安全的理由,因為A物的占有始終沒有移轉,更無再產生物權變動的可能性。此時乙丙間的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因乙沒有處分權,也不能適用民法典311條善意取得的規定,因此履行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3樓:「已登出」

鹹魚懵逼的問一下,動產轉移生效不是看交付嗎?占有改定並沒有進行交付轉移好像,而且善意取得的要件中也有一條是說標的物已交付好像。

4樓:何屈

先說說善意取得的要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2,受讓人在取得的時候是善意的;

3,受讓人取得權利外觀,即,交付動產或者登記不動產。

4,支付合理對價。

我覺得爭議的焦點在於:占有改定這一觀念交付,算不算交付?我認為也是交付的一種。

占有改定便利了交易,同時弱化了受讓者的佔有權能,公示效力弱,非常容易被推翻。因此,我認為立法者鼓勵交易,同時也鼓勵交易雙方盡快完成實體交付,以保護完整的物權。

回到題主的三個例子:

1,甲賣車給乙,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這裡,乙已經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甲有權占有。甲再以車輛賣給丙,出賣車輛已超出甲的權利,甲無權處分,丙是善意。

甲丙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丙如果支付合理對價,即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取得車輛所有權。但是丙對車輛的權利非常脆弱。甲隨時可能把車輛交付給乙,或者再出賣並交付給丁,丙就喪失了對車輛的占有,也就喪失了車輛所有權。

再分情況看,甲如果將車輛交付給乙,那麼乙是基於合同取得所有權。甲如果再出賣給丁並交付,丁善意取得車輛。

2,沒爭議。

3,甲賣車給乙,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甲又將車賣給丙,並完成實體交付,丙取得車輛所有權。甲再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賣車給丁,甲是無權處分,丁善意,但是問題來了:

這個「指示交付」算交付嗎?甲既沒有車輛的所有權,又沒有占有車輛,沒有權利外觀,賣了什麼給丁?妥妥的欺騙。

丁什麼都沒有。車輛所有人仍然是丙。

5樓:

法碩還沒入學司法考試準備中,剛好看到物權法部分來回答下,談談自己的理解,有錯誤的話求輕噴...

第乙個例子,動產善意取得有五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為交付,甲丙採用占有改定,按照通說不成立善意取得,除非到約定占有期滿後,實際地交付給丙且丙仍然為善意,才構成善意取得。

6樓:「已登出」

不是很懂,因為這個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目前理論界尚有爭議就國內目前來講,最終歸誰,程式如下

第一步,先由登記的取得,若無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第二步,誰實時占有,若東西由原物主占有

第三步,誰先給錢歸誰,至於數額並未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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